场地使用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

若干实施意见》(深府为[2010]111号)第十一条“对暂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者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的要求出具

(2)此证明壹式叁份,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单位各存壹份,其他前置审批部门可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二篇:场地使用关系证明

场地使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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