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探讨与研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__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___________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_______________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_____________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2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萤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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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____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买际损失的 %。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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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__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_份,设计人___________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砖 所: 砖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 鉴证日期: 年月日

5

 

第二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5.2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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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任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级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表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相互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根据以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4.1 工程名称:

4.2 建设规模:

4.3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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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设计阶段及内容: 4.5概念方案: 4.6初步设计: 4.7施工图4.8估算总投资: 4.9费率:

4.10估算设计费: 第五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529

第六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529

第七条: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费为人民币 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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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529

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3、设计人在收取工程款时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相应#5@p并加盖承包人财务专用章。#5@p所示的金额应为当期工程款支付额,#5@p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5@p的认定意见不同,双方应征询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意见。如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假#5@p,则发包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①没收涉嫌假#5@p,并立即向税局举报;②发包人有权在收到真实合法票据后再支付相应款项,由此造成的工程款支付延误等,发包人概不负责;③发包人保留对涉及单位进行索赔的权利;④承包人的诚信度将在发包人以后的工程招投标中作为参考指标。 第八条: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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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发包人责任:

8.1.1发包人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8.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8.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8.1.5 发包人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变更设计内容,乙方应当无条件执行。但设计人作为专业人员应当审查发包人变更的内容,设计人认为变更的内容有瑕疵或不具有可行性的应当向发包人书面说明,发包人坚持变更的设计人不承担变更部分所引起的责任。如发包人变更的内容超过原内容 %的,设计人就变更的内容有权要求发包人增付设计费,具体双方协商确认,变更的内容未超过 %的,设计费不变。

8.2设计人责任:

8.2.1设计人应国家设计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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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8.2.2设计应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

8.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8.2.4设计人应按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8.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8.2.6 无论设计方案是否经发包人确认,均不能免除设计方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 责任。因设计方设计方案存在瑕疵引起返工,应由设计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 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发包人工 程重大质量事故者,设计人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承担发包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

8.2.7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应当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设计任务,不得 转包给第三方。

8.2.8 本次设计成果知识产权(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同意,设计 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扩散、转让、披露本次设计的技术经济资料或各阶段的设计 图纸及相应文件,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设计人赔偿。

8.2.9 施工期间,设计人应指派专员到现场协助解决施工中有关的设计问题, 并负责对设计项目进行深化设计。

8.2.10 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前的图纸交接、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现场施工服务并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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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设计人应保证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方案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知识产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额支付。

9.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后,有权暂停履行本阶段工作。

9.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9.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已收的所有款项。

9.6 设计过程中,若设计人未服从发包人的意见而进行调整设计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及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的完成各阶段的任务,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延期十天结算该阶段的设计费,并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累计延误超过二十天本合同自动终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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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返还所收的全部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7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将本合同的设计任务转包给第三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及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8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因侵犯第三方权利(知识产权),发包人如因此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赔偿及发包人因应诉或抗辩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设计人对发包人支出上述费用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赔付给发包人,设计人同意不以“损失难以预见”为由进行拒付。否则,设计人应以上述应赔付费用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十条:保密条款

10.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样、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负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修改、复印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10.2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责任方应按照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守约方损失的,应按守约发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10.3 本保密条款独立存在,不受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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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第 (三)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 。

(二)依法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六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行收工本费。

12.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定、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奖励乙方。

12.8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

12.9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足额支付定金后生效。

12.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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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往来的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2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证意见: (盖章) 经办人: 签证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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