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吊篮维修保养合同

电动吊篮维修保养合同

使用方: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维修保养方:济宁市市中区永安建筑机械租赁中心 (乙方) 甲方在锦绣花园8#楼 使用电动吊篮作外墙施工用,在使用中就其电动吊篮在使用途中的维修、保养工作与乙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现约定如下:

一、 甲方在此项目上所使用的电动吊篮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其费用已包含在吊篮租金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维修、保养费用。

二、 如吊篮出现故障,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维修,并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如未按时排除,其故障吊篮当天停算租金。

三、 吊篮出现故障时甲方应立即停止吊篮运作,不得使用带病吊篮,乙方在维修好故障吊篮后应先试运行,然后交付甲方使用,乙方不得将未维修好的吊篮或未试运行的吊篮交付甲方使用。

四、 在使用途中乙方维修人员应随时巡视吊篮的运作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并对吊篮的日常运行情况作作好记录。在吊篮使用途中每十天乙方应会同甲方使用吊篮的管理人员对吊篮的各部件及运行情况作定期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并对检查结果作好记录。

五、 在使用途中,乙方应定期对吊篮作保养工作,以保证甲方能安全、顺畅施工。

六、 以上所议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第二篇:外墙高处作业电动吊篮合同(租赁方专用)

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

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吊篮使用地点: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合格的五具牌高处作业吊篮DT60-600型,暂定 台,具体数量以现场实际布置为准。

二、每台每日租金: 34 元(此单价为税前价,甲方不出具#5@p,由乙方另行承担税金)。

三、租赁费结算:

1赁天数,每台吊篮租赁时间不足60天按60天计算,超出60天则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

2、租赁费的支付:该工程租赁费分两次支付,第1次支付时间为每单栋楼安装验收完毕,乙方预支付甲方租赁费20000元(贰万元)整,第二次支付时间为乙方吊篮使用完毕报停(塔吊、提笼位置除外) 之内支付甲方余下全部租金。如越期未支付,甲方将采取以下措施:(1)、每天按未付总租金的3‰向乙方收取滞纳金;(2)、甲方将停止吊篮的拆场工作至到乙方付清租金为止。

四、甲、乙方双方的责任

1方给予配合。但由甲方负责完善安监部门要求的手续。

2、甲方负责电动吊篮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等工作,若设备出现隐患或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4小时内排除故障,否则该台设备的当日租金不予计算(特别说明:若由于建筑物局部异型(如死角等)致使吊篮安装无法进行的情况,

应由乙方配合甲方解决;若因屋顶构造异型需要架设钢管脚手架作辅助平台进行吊篮安装的情况,则由乙负责架设钢管架平台)。

3、电动吊篮安装完毕,由甲、乙双方代表进行验收,填写安装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才准许使用(未经验收、交底擅自使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吊篮安全技术交底(上篮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作业,未经交底人员不得上篮作业,如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配合乙方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4、吊篮在使用过程中,因吊篮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5、乙方应无偿提供三相五线制电源,每栋楼必须设置符合临电规范的二级配电箱,并保证供电量满足所有吊篮正常使用要求。若因断电、停电等原因而影响吊篮安装或移装时间,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6笼、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材料转运,针对现场实际情况乙方补助甲方搬运费

7、在吊篮使用中,乙方负责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吊篮作业面下方危险区域的安全警戒及监护工作,以及施工范围内的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工作。乙方上篮作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者,并严格遵守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及高空作业有关规定,否则因违章作业造成所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在使用吊篮作业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移动吊篮的位置和所有附属设备,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在吊篮工作平台施工不允许超过额定载荷,超过额定载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9、吊篮在使用过程中,如乙方要求对吊篮进行二次移位,甲方则收取乙方安拆费

10、乙方在使用中如发现异常(操作不灵、运行不稳、上下运行困难、异常响声等),应立即停车检查,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而不可盲目继续使用,如因此而引起电缆线被烧坏、钢丝绳和电机打爆等现象,乙方须按价赔偿甲方。

11、乙方免费提供库房供甲方存放吊篮零部件,且负责现场吊篮材料的保管,若因失窃造成吊篮材料的丢失,或若因操作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吊篮材料损坏,均由乙方负责按价(见附表)赔偿。

12、乙方在租赁期内只有使用权,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一方未按合同履行其责任,按50000元(伍万元整)支付对方违约金。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在住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管辖权:由璧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在该工地全部租金付清之日自

动无效。

外墙高处作业电动吊篮合同租赁方专用

甲 方:璧山县旭阳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 乙 方: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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