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口协议书

代理进口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上海澤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协议编号:

乙方(委托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上海

一、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根 据 外 经 贸 部 《 关 于 对 外 贸 易 代 理 制 的 暂 行 规 定 》 , 就 乙方 委 托 甲 方 代 理 进 口 的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二、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定外贸合同,不提供支付外汇的服务。提供相关的形式#5@p、装箱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

三、乙方指定进口来源国及客户,具体的客户名称必须在进口合同对外签订前由乙方确定。

在品名,规格,单价,数量,交货期,目的港及包装等主要进口条款由乙方自行与国外供货商确定的条件下,进口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者进口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求,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样在本款上述的条件下,一旦国外供货商有任何欺诈行为,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和相应责任。

四、此进口代理协议只针对。外贸合同号为:

五、费用及结算

5. 1 乙方需支付甲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单进口#5@p金额(以CIF上海计价)的1%,每单进口代理费的最低收费为1000元人民币。

六、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甲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5 . 1 甲 方 参 照 乙 方 与 国 外 供 货 商 确 定 的 规 格、单 价、数 量、交 货 期 、目 的 港 及 包 装 等 条 款 制 定 进 口 合 同 . 5 . 2 甲 方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代 乙 方 对 外 签 订 进 口 合 同 .

5 . 3 在 甲 方 签 订 进 口 合 同 后 , 乙 方如 有 异 议 应 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向 甲 方 提 出 , 逾 期 视 为 无 异 议 。 凡 经 乙 方 认 可 的 进 口 合 同 条 款 , 乙 方 不 得 由 于 条 款 本 身 的 缺 陷 引 起 的 损失 向 甲 方 要 求 补 偿 。

5. 4 由 于 非 甲 方 的 原 因 而 未 能 签 订 进 口 合 同 的 ,本 协 议 书 自 行 终 止 , 甲 方 免 除责 任 .

5 . 5 因 不 可 抗 力 、 外 商 违 约 或 诈 骗 以 及 运 输 、 邮 电 等 非 甲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风 险 使 进 口 合 同 或 本 协 议 书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甲 方 免 除 责 任 。

( 二 ) 乙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5 . 6 乙 方 对 进 口 合 同 承 担 履 约 责 任 .

5 . 7 在 规 格 、 单 价 、 数 量 、交 货 期 、 目 的 港 及 包 装 等 进 口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由 乙 方 与 国 外 供 货 商 确 定 的 条 件 下 , 进 口 裔 品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将 由 乙 方 承 担 。

5 . 8 如 价 格 条 款 为 FOB 或 CFR , 则 货 物 装 船 后 , 由 甲 方 办 理 该 货 物 的 保 险 投 保 手 续 ; 乙 方 应 在 装 船 前 将 保 险 费 汇 入 甲 方 帐 户 .

5 . 9 乙 方 应 按 本 协 议 书 的 规 定 向 甲 方 支 付 代 理 进 口 手 续 费 。

5. 10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付 清 货 款 、 代 理 手 续 费 并 及 时 付 清 进 口 合 同 履 行 中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的 费 用 .

5. 11 乙 方 自 行 提 货 的 , 签 收 提 单 等 货 物 单 证 之 后 , 货 物 因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此 造 成 甲 方 的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

5. 12 乙 方 不 按 本 协 议 书 及 进 口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 造 成 对 外 违 约 时 应 偿 付 甲 方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及 利 息 , 支 付 代 理 手 续 费 , 并 承 担 甲 方 因 此 对 外 承 担 的 责 任 。

5. 13如 进 口 合 同 的 卖 方 由 乙 方 自 行 确 定 , 一 旦 该 外 商 违 约 或 有 任 何 欺 诈 行 为 , 应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损 失 。

七 、 本 协 议 书 系 双 方 根 据 我 国 外 贸 代 理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签 订 ,在 任 何 情 况 之 下 双 方 之 间 不 产 生 外 贸 代 理 进 口 之 外 的 任 何 国 内 购 销 合 同 关 系 ,国 内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关 系 或 其 他 合 同 关 系 。

八、 双 方 在 执 行 本 协 议 书 过 程 中 如 与 争 议,应 协 商 解 决。如 协 商 无 效 ,任 一 方 都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时规定》办理。

十 、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上海泽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1429室 地址:

电话:+86-21-51294233 电话:

传真:+86-21-68416030 传真:

 

第二篇:代理进口协议书模板

代理进口协议书

编号: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20xx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货物是以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数量、金额等资料,由乙方对外付汇。

2、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 在货物装运前甲方应提前通告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4、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货物品质或数量与甲方订货不符,一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5、 进口口岸:以实际订单为准。

6、 货物运至进口口岸后由乙方负责安排货物的清关、报检等事宜,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7、 货物到达进口口岸,办理完所有清关手续放行后,乙方应将货物完全原封不动的交与甲方。

8、 关于索赔:如外商不履行合同或不按期履行合同,延迟交货,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则甲方应于收货后三十日内向乙方提交索赔证据,并授权乙方向外商提出索赔,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由乙方代理甲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切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不履行进口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导致外商提出索赔,则乙方对外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对外交涉提供依据,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9、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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