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合同

购 销 合 同

供方:松原市华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吉林松原 需方:昆明粮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001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收货单位及交售时间

粮食购销合同

二、质量标准:20xx年国内新产大米,水份≤14.5%,杂质等指标按新国标执行,质量等级不低于国标三等。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在需方站台交货验收,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需方有权拒收,损失由供方承担。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由云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负责质量检验,费用由需方承担。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北场八、九道需方专用线,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到站前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到站后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超欠损耗及计算方法:货到乙方站台后检斤过磅,以需方实际过

磅数为准。运输途中发生被盗、雨淋受潮,由供方提供铁路保价,保险相关手续,需方协助供方进行索赔。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纺织袋定额包装、由供方提供,不计价,不回收,以包装物实际重量扣减皮重。

八、货款结算方式:供方提供增值税#5@p、新粮检验证明、经乙方检斤验质合格后付款。

九、违约责任:双方友好协商,争议按《合同法》执行。

十、因本合同的发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松原市华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华侨农场

法人代表:于海军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38-3031545

需方: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东郊凉亭

法人代表:唐宝昌

委托代理人:

电话及传真:0871-63317969

签订时间:

购 销 合 同

供方:松原市华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吉林松原 需方:内蒙古赤峰国菜粮市场 合同编号:0018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收货单位及交售时间

粮食购销合同

二、质量标准:20xx年国内新产大米,水份≤14.5%,杂质等指标按新国标执行,质量等级不低于国标三等。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在需方站台交货验收,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需方有权拒收,损失由供方承担。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由内蒙粮油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负责质量检验,费用由需方承担。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到站前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到站后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超欠损耗及计算方法:货到乙方站台后检斤过磅,以需方实际过磅数为准。运输途中发生被盗、雨淋受潮,由供方提供铁路保价,保

险相关手续,需方协助供方进行索赔。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纺织袋定额包装、由供方提供,不计价,不回收,以包装物实际重量扣减皮重。

八、货款结算方式:供方提供增值税#5@p、新粮检验证明、经乙方检斤验质合格后付款。

九、违约责任:双方友好协商,争议按《合同法》执行。

十、因本合同的发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松原市华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华侨农场

法人代表:于海军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38-3031545

需方:内蒙古赤峰国菜粮市场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宝龙山镇

法人代表:包牧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及传真:0475-3466515

签订时间:20xx年10月16日

购 销 合 同

供方:松原市华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吉林松原 需方:杭州北国仓粮油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0016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收货单位及交售时间

粮食购销合同

二、质量标准:20xx年国内新产大米,水份≤14.5%,杂质等指标按新国标执行,质量等级不低于国标三等。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在需方站台交货验收,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需方有权拒收,损失由供方承担。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由浙江杭州粮油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负责质量检验,费用由需方承担。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到站前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到站后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超欠损耗及计算方法:货到乙方站台后检斤过磅,以需方实际过磅数为准。运输途中发生被盗、雨淋受潮,由供方提供铁路保价,保

险相关手续,需方协助供方进行索赔。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纺织袋定额包装、由供方提供,不计价,不回收,以包装物实际重量扣减皮重。

八、货款结算方式:供方提供增值税#5@p、新粮检验证明、经乙方检斤验质合格后付款。

九、违约责任:双方友好协商,争议按《合同法》执行。

十、因本合同的发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松原市华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华侨农场

法人代表:于海军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38-3031545

需方:杭州北国仓粮油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博园路

法人代表:来定康

委托代理人:

电话及传真:133xxxxxxxx

签订时间:20xx年9月8日

 

第二篇:粮油副食采购合同

粮油副食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建立粮油及和副货物购销合作关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利益,特订立本合同:

一、资质保证:

1、乙方保证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商业行为的合法经营权,已合法取得涵盖本合同所涉及货物的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在内的相关资格及许可。

2、因乙方违法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加倍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3、乙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上述资质文件副本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乙方每批货物交付时应当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的质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二、采购方式:

1、甲方每次采购前,以口头方或书面式向乙方下达订单,订单内容应详细说明订购货物的品名、数量、交货地点和特殊要求等;

2、如甲方临时对订单进行变更品种或增减用量,应于订货的前一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送货。

3、乙方每次随货自备一式三份的送货清单,两份供甲方验货签字确认使用,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

三、质量保证:

乙方提供的粮油及农副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经国家和地方质检和卫生、食品等行政部门检测合格的货物;

2、通过国家食品生产许可的货物且货物包装具有QS认证标志;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为甲方要求之品牌规格的货物,非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或侵犯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货物;

4、乙方所提供的单位货物应当符合标签标明的数量或体积,不存在少斤短两的情形,否则乙方应按单位货物货款的2倍向甲方赔偿损失。

四、数量要求:

1、订货数量以每次的订单为准;

2、乙方未按订单要求的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如甲方不需要,以甲方实际收到的数量为准;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当在一日内补交。

五、货物价格:

1、货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乙方应确保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价格不得高于青岛市同种货物的市场的批发最低价;

2、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的价格按照报价单进行。报价单包括

货物的品牌、规格、品名、产地、单价、质量标准等。

3、报价单约定的价格有效期内任何乙方不得变动。如因价格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时,任何乙方可在订货前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商定后,由乙方重新提供报价单,按照新的报价单执行。

3、如甲方在同期比价中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价格高于市场批发最低价格,则以市场最低批发价格进行结算,并对高于批发价的货物按照品种,每种除以100元以上的罚款。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六、送货时间、方式和费用承担:

乙方应保证按甲方订单要求的时间保质保量的送货到交货地点,不得延期,否则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现金、银行汇款或转账支票方式;

2、双方确认采用月结方式,货款分为每月支付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备齐上月送货清单

并开具#5@p或收据到甲方的指定地点对账,甲方在核对确认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3、甲方将电汇、支票或现金支付给乙方指定的收款员或转入指定的帐户,不得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

乙方指定收款员为: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附后。

乙方指定收款帐户: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八、合同履行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2、本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确认不再续签且乙方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没有其他纠纷的情况下甲方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若双方继续合作,则该保证金转入下期合同的履行保证金。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违约导致违约金扣除后低于5000元时,甲方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补足。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期限提供货物时,每迟延一天按照当批应交付货物货款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不具备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相关资质或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时,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剩余货款,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该项损失无法确定时,以最低不得少于人民币1万元计算;

3、乙方延期或不能提供合格货物而影响甲方对货物的正常使用时,除按照当次货款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酒店因不能按时使用货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条中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货款或合同履行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将在扣除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有任何意见,可随时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及时改进,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合作。

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如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合同到期否续签双方另行协商。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关附件、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订单和往来文件(包含传真和数据电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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