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公 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体制,规范公司行为准则,使公司在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中文名称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十万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为: 自己填

第四条:本公司是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登记注册的私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 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 保护。

第五条:本公司是以其实有资本向债权人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宗旨是:立诚、立信。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 程,保洁服务,水电安装,商务咨询,工程咨询,建筑 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

第八条:本公司经营方针: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平等竞争、以 质取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公司实行经理责任制,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经市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法人代表,总经理不在时由 总经理委托总经理助理以上职务人员代理行驶职权。

第十条: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总经理室、人力资源 部,工程部、财务部、业务部、质安部、设计部,其具 体职责范围由公司制订,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臵 变更内部经营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行驶以下职权:

1、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状况,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企 业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机构设臵任免中层领导干部;

3、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 重大事项;

4、依法奖惩职工,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精神鼓励 与物质奖励,对违法乱纪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有关

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并全权实行劳动工 资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规定签订劳动人事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行政处分, 直至辞退,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作下岗处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颁布《会计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公司会计制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至1 2月31日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八条: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纳税收 和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本公司营业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积金10%

4、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条:本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 分配利润。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1、增加注册资本;

2、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 励。

第六章 职工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的雇佣、解雇、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 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劳动法》 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所需职工可由劳动部门推荐或经批准公开招 收,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遵循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公 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务是依法维 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资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并合 理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1、本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规 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2、本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务是依 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资利益;协助公司安排 并合理使用福利。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 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努 力完成公司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在总经理主持下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 报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方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于终止并清算:

1、因出现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2、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或破产;

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 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终止时的清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章 程

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二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中国·苏州

二○○七年十月

XXXX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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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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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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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公司章程。

第二条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一批[2004]242 号文) 批准,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股苏总字第000333 号。

第三条 公司2006 年10 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 万股,于2006 年11 月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GOLD MANTIS CONSTRUCTION & DECORAT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

邮政编码:215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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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充分发

挥各自的优势,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开拓国内装饰市 场,不断提高装饰质量,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承接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

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承接公用、民用建设项目的水电设备安装;承接8 层以下、 18 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30 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设计 咨询、服务;家具制作。承接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生产、制作、安装及 施工;承接金属门窗工程的加工、制作及施工(凭资质证书许可经营);木制品 制作;建筑石材加工。承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制作、安装(凭资质证书许可经 营);承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凭资质证书许可经营);承接建筑智能化工 程的施工(凭资质证书许可经营);承接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凭资质证书许可 经营);民用、公用建筑工程设计(凭资质证书许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400 万股,发起人共持有7,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4.47%,其中: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数 持股比例

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850 万股 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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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羽有限公司(英国) 2,800 万股 29.79%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10 万股 2.24%

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 70 万股 0.74%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70 万股 0.74%

合 计 7,000 万股 74.47%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400 万股,其中:发起人股7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24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或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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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的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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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受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情况(包括股东的出质),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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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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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按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 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向股东大会申请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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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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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布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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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

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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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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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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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终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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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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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董事会应当在决定提交有关联交易提案的同时,通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提案的投票表决,如关联股东对此提出异议,可按前述“特殊情况”处理,如关 联股东对此无异议,则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中明确披露关联股东不参与该项 提案的投票表决。

如果关联交易拟在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并要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大会逐 一说明。

在表决前,公司应当说明就关联交易是否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及有关关联 交易股东是否参与投票表决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就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 易)发表独立意见。此后,会议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逐项表决。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最近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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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 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欲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之前向董 事会或监事会书面提交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上述提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 件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决定不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

(三)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候选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第八十六条 公司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计投票制。即在董事、监事选举中,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所有表决权累计计算, 并将该等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直接投票制中存 在的分别针对每一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上述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 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 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 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 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 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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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 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股东大会全体到会股 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监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 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但每一当选人类累计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数的1%以上。如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事、 监事的,则由将来的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五)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 监事选举,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监事的表决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程 规定选举动时,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无效,由此当选的董事、监事非为公 司董事、监事,造成的董事、监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第八十七条 除累计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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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自己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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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储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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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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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设独立董事三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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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单次对外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以下,且当 年累计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的对外投资。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以上,或者公司当年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下;

2、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 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董事会在做出有关市场开发、兼并收购、新领域投资等方面的决策时,对投

资额或兼并收购资产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的项目,应聘 请社会中介咨询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以下比例的财产;

(四)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借款等事 项。

(五)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20%。

(六)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风险 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债券、产权、期货市场的投资。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且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总额 30%的对外担保。单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10%或累计总金额 超过30%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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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单一对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30%。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

1、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信材料;

2、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有关担保议

案,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反担保方担保能力做出详细调查报告并对其信 用等级做出评估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与该 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 代表应回避表决。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1、签发公司基本制度及其他重要文件;

2、签发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文件;

3、签发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推荐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文件; xxxxxxxxxx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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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发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已通过的文件;

5、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文件、合同、协议等;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 职权或者有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代为履行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日前以书面

或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xxxxxxxxx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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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比例的单次对外投 资;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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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3 年,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接受总经理的领导,协助总 经理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职责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xxxxxxxx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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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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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xxxxxxxx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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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利润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当年累 计可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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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或专人送出、传 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或专人送出、传 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送的传真机记录显示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 xxxxxxxx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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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讲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xxxxxx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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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减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xxxxxxxx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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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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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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