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设计合同

弱电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设计程序:

(1)签定合同后,发包人提供设计需求给设计人,设计人根据设计需求先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概要。

(2)设计人交付设计概要后,发包人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

(3)设计人根据发包人所提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4)设计人提交施工图(审查稿)供审图中心或建筑设计单位审查。

(5)设计人根据审图中心或建筑设计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后提交施工图。

(6)设计时间是指发包人提供完整设计资料后的设计时间。

第四条  付款方式

5.1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万元人民币。

5.2如因设计工作量增加,则按增加部分概算造价的1.8%另计取设计费。

5.3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时间超过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5.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5.1.3在设计人提交正式设计资料和文件后,如因发包人的原因使设计需求大量变更的,发包人将酌情给予另外的设计费补偿。

5.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设计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设计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5.2设计人责任:

5.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施工图深度满足施工招标要求。

设计服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和修改、提供施工招标的技术要求和设备清单、施工过程技术指导及监督、参加工程验收。

5.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14-2006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75-94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DBJ13-32-2000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4-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11-2007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1994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1-2006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2887-200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0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年修)》           GB50057-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5.2.3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5.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5.2.5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由于自身有因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未支付的设计人的设计时间顺延。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6.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设计人员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

6.4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第七条 其他。

7.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7.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支付费用。

7.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4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7.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7.6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终止。

7.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或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文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8其它约定事项:

7.8.1设计方与委托方各应确定一名项目联系人,负责双方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7.8.2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设计方应派驻专业设计人员积极配合业主及时在现场处理问题。

7.8.3工程项目做一般性修改或变更设计方不应另行收费。

7.8.4本工程施工具体开工时间以业主通知设计方时间为准,届时设计方应无条件配合业主协助现场施工。

    

委托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设计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第二篇:弱电工程施工合同

弱电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号:(J20110047)

  甲方:

  乙方:

  为了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XX”弱电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0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XX”弱电系统工程项目

  1.2 工程地点:宜昌市云集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

  1.3 合同总价:人民币元(¥65万元)(详见附后工程预算)

  第0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是互为补充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为矛盾之处,以下列生效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1.1 本施工合同

  2.1.2 工程预算书

  2.1.3 《XX弱电系统工程平面布置施工图设计》中有关的设计

  2.1.4 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或往来文件

  第03条 图纸和书面通知

  3.1 本工程施工图纸由乙方设计,由双方确认。

  3.2 合同文件为一整体,其内容互为补充,当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或现场实际情况与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偏差时由甲乙双方互相协调解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为准。

  第04条 承包范围

  4.1 本合同适用于XX弱电系统工程。

  4.2 工程内容:

  4.2.1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材料采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

  4.2.2 可视对讲系统的材料采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

  4.2.3 电子巡更系统的材料采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

  4.2.4 停车场管理系统的材料采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

  4.2.5 门禁控制系统的材料采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

 

  4.3 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所需的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筹备、供应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第05条 承包方式及工程数量

  5.1 本工程以综合总价形式进行承包。

  5.2 工程数量详见《工程预算书》。

  第06条 工程工期与工程进度计划

  6.1 本工程施工工期根据甲方要求进度合理安排,在工作面提交的前提下,工期为80 个工作日。乙方应在具备工作面条件下按照甲方规定的合理工期完成相应的工作量。

  6.2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并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实现工程进度计划。

  6.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变更建设计划或对设计作重大变更不能继续施工时,报经甲方核实后工期可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时间,同时甲方将根据损失情况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07条 材料供应及进场施工

  7.1 本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

  第08条 工程转让和分包

  8.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8.2 本合同发包范围内的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除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外,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如乙方认为确需分包时,必须书面报告甲方分包单位人员资质,陈述理由,经甲方审定同意后方能分包。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9条 工程质量管理

  9.1 乙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检查制度。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及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进行质量自检,同时,认真接受和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

  9.2 乙方应严格按照《全国通用电气装置标准图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及布线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

  9.3 工程验收主要依据《全国通用电气装置标准图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及布线标准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现场验收。

  第10条 工程变更

  10.1 甲方、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提出变更要求,但所有变更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方可实施。

  10.2 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单项价格以工程预算书为依据。当变更内容超出工程预算书范围时,工程单项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10.3 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变更设计为理由,解除或改变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11条 工程暂停

  11.1 当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继续施工将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下达停工指令。对此乙方不得拒绝,同时应对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维护,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争取早日复工。

  11.2 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均由乙方负责。

  11.3 由于工作界面问题造成乙方无法施工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2天内作出答复,停工引起的窝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12条 施工现场

  12.1 甲方应提供一设备间供施工使用和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临时用电、用水)。负责协调乙方与各相关单位的工作。

  12.2 乙方在施工中应随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2.3 工程交工验收前,乙方应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使甲方满意的使用状态。

  12.4 若乙方未按12.2、12.3规定履行责任,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将承包人的装备、剩余材料及其它财产觅地存放并将垃圾清除,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若不足时,甲方可出售乙方的财产以抵补,或依据法律从乙方处收回。

  第13条 工程交工验收

  当完成13.1、13.2、13.3工作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13.1 承建工程按本合同(含变更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建成并能交付使用。

  13.2 竣工文件已按合同规定编制完成。

  13.3 竣工清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

  13.4 甲方须在收到乙方竣工通知后的二天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甲方验收的合同书以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平面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为标准),验收后一天内回复。

  13.5 乙方如接到验收不合格通知后,应在七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加以改进。

  13.6 若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通知后,二天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一天内未给予答复,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14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

  14.1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从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承担本工程的缺陷维护责任,正常工作日内,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

  14.2 乙方承诺在2年的缺陷责任期内所有维护均为免费;由于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系统故障,由乙方免费更换设备部件。全套设备使用有严重缺陷的,乙方应负责退换。

  14.3 由以下情况造成的系统故障不属于乙方的责任范围。

  14.3.1 由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系统故障。

  14.3.2 由于人为的不正当使用(如:电源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等)造成的系统故障。

  14.3.3 由于人为破坏造成的系统故障。

  第15条 工程价款拨付及结算

  15.1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当月安装进度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的50%支付给乙方进度款。

  15.2 工程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办理资料交接和竣工决算。

  15.3 决算办理完毕和各种资料交接完毕七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到决算价的95%,留5%为质保金2年后质保期满将所有余款支付给乙方。

  第16条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6.1 乙方应对其全部现场作业和工作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及安全性负责。

  16.2 为保证安全施工,保护工地周围建筑物、居民、来往车辆和自身人员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16.3 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6.4 施工中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有关安全施工及文明生产的规定,服从甲方对此提出的合理要求,并承担由此可能增加的一切费用。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难以预料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在十天内提出要求补偿申请,并附损失清单,经甲方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偿。

  17.2 人力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宜昌市地震、水文、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的12级以上台风(含12级),7级以上地震(含7级)。

  17.3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 尽可能减少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未及时通知甲方,致使损失扩大则应对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

  17.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报经甲方核实后工期可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时间。

  第18条 环境保护

  18.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及宜昌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由于乙方原因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19条 纳税

  19.1 乙方应纳税种和税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20条 附则

  20.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

  20.2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期付款。

  20.3 当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0.4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1条 培训

  21.1 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培训相关系统管理人员,使之今后能承担日常的应用和维护工作。

  第22条 附件

  22.1 XX工程第一期弱电系统工程预算书;

  222 XX工程第一期弱电系统工程平面布置和弱电系统施工图;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20##年12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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