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结协议

月 方: 方:度 结 算 议

协协议编号: 甲 乙

月结卡号:

月度结算协议

协议编号:

甲 方:

乙 方:

月结卡号: 结算账号:

月结卡号: 结算账号:

月结卡号: 结算账号:

月结卡号: 结算账号:

月结起算日期: 年 月 日

月结对帐单投递方式选择:(可单选或同时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电子邮箱 帐单发送邮箱地址: @ (由甲方填写)

帐单接收邮箱地址: @ (由乙方填写)

□快递 乙方地址:□营业地址 □其他地址:

对帐人姓名: 对帐人联系电话/手机: 鉴于乙方为甲方货件速递客户,且双方已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为方便运

费及相关费用的结算,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多于一个月度的赊款信用,即乙方

成为甲方之月结客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

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托寄货件时应准确、真实地填写甲方运单之各项内容、明确选择付款和

服务方式、填写月结卡号。如乙方为快件收件方,且乙方同意以月结方式支付到

件费用,乙方亦应在签收货件时填写月结卡号,以便双方核对。在必要时,乙方

应向甲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证明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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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员工的托寄及收件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

3.甲方按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乙方提供服务,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托寄物品。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因乙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本协议仅适用于月结费用的结算,凡涉及运输及理赔的条款内容,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快件运单背书条款及其他文件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费用与结算方式

1.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发出上月收寄货件费用的月结帐单供乙方审核,月结费用根据甲方结算月度内公开实行的收费标准和乙方实际发生的票件量计算。乙方如对该月结帐单持有异议,应自收到甲方月结帐单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如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同确认。如乙方提出异议,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完成月结费用的核对和确认。乙方在当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运费及相关费用。

2.乙方可采取转账、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月结费用。

3.乙方指定收件方或第三方支付费用,如收件方或第三方拒付或付款金额不足的,则应付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每票加收手续费20元。

4.乙方承诺不因双方发生理赔争议而拒付、擅自扣减或拖延支付甲方的月结费用。

5. 甲方对乙方的退费或赔偿,在双方确认金额后,乙方可以从下月应付费用中抵扣。

6.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运费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6.1当乙方拖欠甲方全部或部分月结费用超过十五日;

6.2乙方在月结协议生效后使用量连续三个月未达到 元/月。

第三条 保价与赔偿

甲方为乙方托运的国内快件(不包括香港件、台湾件、澳门件)提供保价服务,由乙方自由选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甲方将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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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运费;若乙方未选择保价,则甲方在不超过运费五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若乙方已选择保价,则甲方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托寄物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乙方选择保价的,声明价值不得高于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间,双方协商重新签定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6款规定提前解除而失效。

2.按本协议第二条第6款之规定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此前所签订的关于结算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书的效力即告终止。

第五条 其他

1.如乙方经营场所、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1如乙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在甲方服务区域内,则甲方不再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费用结清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1.2如乙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仍处于甲方的同一业务区域,由甲方对乙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后,可继续履行本协议;

1.3乙方如变更名称,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本协议继续有效;

1.4乙方经营主体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乙方需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款项,同时本协议终止。变更后的主体如需继续与甲方合作,应与甲方另行签定月结协议。

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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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盖章:

甲方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电 话: 传真:

签字代表: 联系人:

营业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 帐号: 电 话: 传真: 签字代表: 联系人: 营业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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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货运险投保月结协议

货运险投保月结协议

甲方:大连锦程物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71号7-23

乙方:

乙方在甲方网站上投保货运险,享受月结优惠,具体条款如下:

一、 甲方权力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页面的功能进行修改完善,甲方对页面上的所有功能有最终解释权;

2、 甲方根据公平、公正,尊重市场的原则对乙方发放费率,收取保险费用,对费率有最终解释权;

3、 甲方不参与核保和理赔两项业务的操作,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4、 甲方每份保单执行最低收费,国内部分为RMB50.00,涉外部分为USD10.00或折合人民币80元;

5、 甲方负责网上投保页面的开发,页面功能出现问题,甲方会在2个小时之内解决或给出最优解决方案;

6、

7、 甲方有责任随时帮助乙方解决其在投保过程中的疑问; 甲方负责乙方基本信息和投保资料的审核以及传输给保险公司。

二、 乙方权力和义务

1、

2、 乙方通过甲方平台在线投保,有向甲方缴纳保费的义务; 乙方是甲方网站的国际信誉通会员,享受甲方网站提供的保险费用月结的优惠,甲方网站提供给乙方的月结日为每月的15日,即在每月的15日结算之前一个月发生的保单应缴纳的保险费用,乙方应及时结算保费,以免耽误投保;

3、 乙方必须认真选择保险公司,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因乙方资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

4、 若乙方在投保过程中,发现功能性问题,请及时告知甲方,甲方会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给出应急服务确保乙方投保成功;

5、 乙方必须提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机构代码证/企业组织代码证、企业在银行的开户银行和帐号进行备案,若由于未及时提供资料或资料不全造成的投保延误或投保不成等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6、 甲方客服审核后,若乙方未能及时进行修改,造成的投保延误或投保不成等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7、 当乙方需要理赔时,应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若报案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

三、 特殊约定

乙方享受月结优惠的特别约定如下:

1、 单次投保的保险金额超过8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要当次结算保险费用;

2、 若在约定结算保险费用日内没能缴纳保险费用,甲方有权催缴,超过7个工作日内仍没有缴纳,甲方有权向相关机构起诉并终止国际信誉通会员的服务;

3、 月结优惠只在乙方作为甲方网站国际信誉通会员服务期内有效,逾期仍可进行投保服务,但不享受月结服务;

四、 投保说明

1、 节假日投保

若乙方在周六、周日以及法定假日期间投保,若货物属于保险公司正常投保范围内的货物,投保时间以在甲方平台填写保单为准。

2、 选择保险公司

乙方一次只能选择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同一货票的货物不得同时选择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一货多投的货物出险后,只能得到一家保险公司的赔偿;

3、 阅读投保协议

乙方必须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并接受,方可进行投保,若由于乙方阅读不仔细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填写投保单

乙方必须认真、准确、真实的按照投保单要求填写,若由于乙方填写资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5、 提供备案资料

请乙方在投保提交成功后,在1个工作日内提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机构代码证/企业组织代码证、企业在银行的开户银行和帐号进行备案,若由于乙方提供不及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6、 查看投保单状态

投保完成后,请乙方到“我的办公室-投保单管理”中查看投保单状态;

7、 缴纳保费

在每月的15日,甲方会通知乙方当月产生的保险费用,双方确认后,乙方缴纳保费。

8、 逐笔申报

保险公司对一些特殊货物、特殊地区、特殊的附加险、特殊保险金额的保险标的要求乙方单独申报,所述特殊标的在每家保险公司投保单的特别约定里有明确说明,请乙方投保时查看。如需投保请到保险专区页面下载特殊业务投保单进行填写。

五、 保险公司说明

甲方目前只与三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作,乙方只能在三家保险公司中选择一家投保。三家保险公司只提供货物运输险

以及相应的险种、条款,乙方投保时均以保险公司公示的险种、条款为准。

乙方投保后,可对相应保险公司发布与货运险相关的评论,评论内容要客观、真实。

六、 保险范围说明

甲方提供的货运险平台承保范围根据保险公司承保范围而定,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范围为全球各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范围为货物始发地或目的地之一为中国大陆地区。其中保险公司在投保单内特别约定的非承保地区除外。

七、 保单和#5@p的发放和邮寄说明

原则上,保单和#5@p不执行一票一寄,正常情况下,保单和#5@p累计10次(含10次)以上进行统一邮寄,乙方有特殊要求请与客服联系。

八、 理赔说明

被保险货物如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乙方或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保单上制定的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或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

根据法律法规等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乙方或被保险人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提出书面理赔;

对受损货物,乙方或被保险人负有及时施救的义务;

当乙方或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时,应提供如下单证:保险单、提单、#5@p、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有关照片、索赔清单、向责任方索赔的书面单证及保险合同或条款规定的其它单证。

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甲方不参与理赔业务。

九、 不可抗力

对于因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2)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3)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致使本公司延迟或未能履约的,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或甲方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任何该等争议应单独地仲裁,不得与任何其他方的争议在任何仲裁中合并处理。仲裁应在中国辽宁省大连市进行,而仲裁裁决可提交对其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乙方或甲方在仲裁进行期间,可向中国辽宁省大连市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为保护乙方或甲方的权利

或财产所需的任何临时或初步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

签订本协议后,发生争议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盖章

日 年 盖章 日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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