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口协议书 20xx

代理进口协议书

编号:

甲方(代理人):

乙方(被代理人): 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代理乙方办理货物进口事宜,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于2015 年05月在北京市签订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照履行。期限20xx年05月至20xx年04月。

一、代理进口商品

1.1 商品名称:塑料化工原料主要有聚丙烯(PP)、聚乙烯(PE)、ABS、对苯二甲酸(PTA)。具体商品名称及规格数量,见每单进口合同。

1.2 起抵港:起运港主要为中东、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巴西等。目的港为宁波。

1.3 以上条款以甲方对外签订的合同为准,乙方予以认可。

二、进口合同的签订

2.1 进口合同经乙方签字认可,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代理乙方对外签订。乙方如对进口合同有异议,应于收到进口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的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认可该合同内容。

2.2 因外商及进口合同系乙方所定或认可,故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与国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副本。

2.4 甲方对外签订合同后,乙方要求更改合同内容的,需征得甲方和国外供应商的一致同意。

2.5 如甲方未能成功签订进口合同,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本协议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货款及付款方式

3.1 以信用证(L/C)结算。乙方在甲方签订进口合同前3个工作日内,按成交总金额的18%向甲方支付开证保证金(按汇率1:6.25人民币暂估,实际成交金额以对外付汇时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汇率方式重新核算)。如付汇前由于汇率浮动,导致乙方预付的人民币保证金折算的相应外币金额低于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则乙

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追加支付保证金至约定的保证金比例。甲方收到约定比例的保证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开出信用证。

3.2 甲方按成交总金额0.6%收取代理费。

3.3 乙方必须在货物到港后85天内结清所有货款及各项费用。否则将按以下第8.1、8.2条款执行。

四、其他费用

4.1 进口关税、增值税、L/C开证费、通知费,银行费用(开证费,通知费之外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保兑费,改证费,单据不符等造成的扣费等)、报关费用、仓储费用、国内运费及商检费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负责承担由于未及时缴纳关税、增值税所产生的滞纳金、转栈费等费用。

4.3 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与本次进口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通关提货

5.1 货物通关:甲方办理报关提货手续。货到目的港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港口货运代理办理货物的交接事宜。乙方在货到前三天内向甲方交清货物的全部税款(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及报关杂费、仓储、运输、商检费等,以便甲方清关。

5.2 远期信用证通关后提货:货物存放于经双方确认的宁波港国企库内,出入库运输、仓储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提货时须持有甲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并按货物进价向甲方支付相应货款后方可提货,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合同全部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归属甲方。

5.3 货物保险:如有需要,乙方负责对本协议项下仓储的货物保险,保险项目需征得甲方同意,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责任

6.1 乙方负责按规定提供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所必须的各种文件,如因上述批件未及时提供引起的迟开信用证等责任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按规定办理进口商检及其他进口通关手续。

6.2 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如货物备妥期、装运期、预计抵达日期。

6.3 因不可抗力、外商违约或诈骗以及运输、邮电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风险使进口合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外商

违约时,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委托及有效证据协助乙方对外索赔,并将进度和结果及时通报乙方。

6.4 乙方对外所做的承诺或约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同时,乙方负责确保所进货物的安全性和货物进价的真实性,并对所进口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指标等负责。如因货物不符合中国进口质量标准或安全标准,而造成退运、销毁或灭失,其责任及所有相关费用,一切损失以及甲方按乙方委托要求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5 乙方对进口合同承担履约责任。因外商及合同系乙方所定或认可,故乙方不得以外贸合同条款本身缺陷引起的损失向甲方要求赔偿。如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而导致甲方不能履行对外的进口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如发生延迟交货、不交货及报关期间和以后有关货物质量、数量、价格、到货日期及其他一切问题包括海关电脑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索赔、滞港、滞箱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及追索,甲方协助,追索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此之前,甲方已对外付款的,乙方仍需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支付义务。

6.6 因外商系乙方指定,故无论外商由于任何原因未发货,甲方有权罚收乙方成交总额18%的开证保证金。乙方有责任和义务自事发之日起3日内通知甲方办理信用证的撤证手续。

6.7 国外发来的各项单证,如果经开证银行审核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乙方必须接受并须按本协议中的规定履行支付义务。

七、索赔

乙方自行对商品的质量把关,不得以商品质量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如经商检局复检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甲方可协助乙方对外索赔,乙方应在货到目的港三十日内(应给甲方留有足够的工作日),向甲方提供中国商检证书和实样等有关证据,并书面委托甲方进行处理,预支有关费用(包括出国费用、律师费、仲裁或诉讼费等),并承担索赔或理赔结果以及因不作为(包括不委托、不支付费用、不提供证据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八、违约责任

8.1 甲乙双方在此特别约定,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中其对甲方付款义务的任何规定,则乙方就其逾期未付金额,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逾期未

付金额0.1%的逾期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罚没乙方交纳的成交总额18%的开证保证金。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乙方除按以上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外,甲方有权按以下第 8.2条款处理(出售)进口商品。

8.2 如上述8.1款所述情形发生,甲方有权自行以甲方实际销售价格处理(出售)进口商品,由此引发的国外客户提出的任何争议、索赔责任,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其它一切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处理所得货款首先用于抵冲汇款和应向甲方支付的损失费、违约金,如处理所得货款不足支付上述钱款,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缴,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

九、其他条款

9.1 价格以期货交易所商品价格波动为参照,自开证当日起,当降幅超过10%时,乙方自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24小时内按照价格降幅追加相应幅度追加的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罚没乙方成交总额18%的开证保证金且有权自行销售货物。PP、PE参照大连期货交易所行情,PTA参照郑州期货交易所行情。

9.2 结算汇率以乙方结清该信用证全部款项之日中国银行外汇卖出牌价开盘价为准。

9.3 甲、乙双方如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人代表易名或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有所变化均应及时通知对方。

9.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做出解释。

十、争议解决

10.1凡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并将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0.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双方各执贰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5月15日 年 5月15日

 

第二篇:代理进口协议书模板

代理进口协议书

编号: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20xx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货物是以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数量、金额等资料,由乙方对外付汇。

2、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 在货物装运前甲方应提前通告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4、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货物品质或数量与甲方订货不符,一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5、 进口口岸:以实际订单为准。

6、 货物运至进口口岸后由乙方负责安排货物的清关、报检等事宜,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7、 货物到达进口口岸,办理完所有清关手续放行后,乙方应将货物完全原封不动的交与甲方。

8、 关于索赔:如外商不履行合同或不按期履行合同,延迟交货,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则甲方应于收货后三十日内向乙方提交索赔证据,并授权乙方向外商提出索赔,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由乙方代理甲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切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不履行进口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导致外商提出索赔,则乙方对外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对外交涉提供依据,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9、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