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公司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的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形成如下意见:

(1)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调整幅度为 %。

(2)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3)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

(4)工资支付时间:每月 日发放。

(5)其他内容(如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带薪年休假等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作为协商内容)。

第三条 上年度本企业利润总额 元,增长幅度为 %;今年预计利润总额 元,增幅为 %;上年度企业职工劳动生产率为 ,增长幅度为 %,今年预计为 ,增幅为 %;上年度政府公布工资增长指导线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

数 ,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工资总额 元,平均工资为 元,比前年增长 %。

第四条 本合同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不少于二次向企业和工会联席会议汇报合同履行情况,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适时协商。企业工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修改合同,但每年只能一次。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工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李兆光

企业登记注册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是讷河市 邮编:161300

企业实际经营地:讷河市讷五公路六公里处路南 邮编:161300

经济类型:有限公司

职工总数:

甲方:(企业行政方) 乙方:(工会职工方) 首席协商代表:李兆光 首席协商代表:张伟国 首席代表职务:总经理 首席代表职务: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代表人数:人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0452—3379066 联系方式:159xxxxxxxx

齐齐哈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使用文本须知

1、 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主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

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 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

情况和资料。

3、 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职工讨论通过。

4、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知道

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 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 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 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或者删改章节、条

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老公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定力专项集体合同。

8、 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贵姓执行,没有规定的,通

过集体协商解决。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工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工会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一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定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厂务公开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在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工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适度预本合同不一致时,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15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在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

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甲、乙双方每年很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经协商确定,20xx年度职工平均水平不低于1800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15%(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第八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 /计件单价)2、 /计件单价)3、 /计件单价)第九条 本单位对从事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岗位津贴发放标准200元/月 补贴名称满勤补贴发放标准100元/月

第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标准像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计量工资、多

劳多得。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800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0%);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000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40%)

第十三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25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么本单位在粉丝,粉皮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粉丝,粉皮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应当在30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带薪休年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黑港发(2011)13号《工资管理办法》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商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

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来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防寒取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位解除与女职工的劳

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实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生活保障450元/月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在单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那女平等的原则。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并每年一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15%

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养休等)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

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10%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15%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20xx年度对从事电工,电焊,锅炉,质检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器和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团合同适用《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签订

程序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

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 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2) 不可抗力;

(3) 双方协商一致或约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出现;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

开展工作,

每月15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

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有工作时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务。

第四十条 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 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为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首席

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各一份。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xx年 6 月 28 日 20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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