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箱合同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友好的协商,就乙方承接北辰科技园区生活配套项目欧铂苑一期之交流低压配电柜、配电箱、电表箱、T接箱等设备,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双方共同履行的准则。

供货范围、造价及交货期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北辰科技园区生活配套项目欧铂苑一期

2、工程地点:北辰科技园区景丽路与高新大道交口

3、建设单位:天津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设计单位:天津中天建建筑设计事务所

5、监理单位:天津开发区泰达国际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6、总包单位: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产品数量:详见《合同造价汇总表》

三、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

1、合同价款:人民币 整(¥: 元)。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本合同价款包括配电箱(柜)、电表箱等的所有应用材料、加工制作、产品运输、卸货、堆放至甲方指定地点、产品性能试验费、检验费、样品封存费、管理费、税金、现场协调及产品包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提供验收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检验及校验、验收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价款明细详见《合同造价汇总表》

2、价款调整

除经甲方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及增加消防动力箱外,均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款。重大变更及增加消防动力箱的处理方式:

原中标范围内包含的型号,单价按乙方投标时的中标单价执行,计入结算价款;

重大变更及增加箱体型号不在原中标范围内,按乙方投标时的中标单价中各材料设备细目单价进行组价后的单价执行;

变更涉及中标时未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供货期限:

1、乙方服从甲方进度要求,及时供货,确保工期按期完成。

2、箱体外壳和配电板分开供货,先供箱体外壳,再供配电板。

3、具体供货时间和数量以甲方加工供货清单及书面通知为准。 五、产品质量免费保修期为贰年。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条款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量清单

(5)双方已商定的价格表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第三条 配电箱等的质量技术要求

一、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打入甲方帐户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该供货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可使用电汇、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

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符合设计质量技术等级及国家相关的规定。

三、配电箱(柜)、电表箱等箱体要求:

1、采用冷压钢板制作,壁厚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的相关质量规范要求;

2、箱体方正、几何尺寸准确符合设计要求,箱体焊接牢固,不得开裂,并做镀锌防腐;

3、箱体内应有接地端子;

4、汇流排截面应大于接线母线截面;

四、配电箱、柜、电表箱箱体面板及开启门要求

1、开启门应采用与箱体同样钢板制作。

2、应有使用标识及3C认证标识。

3、面板开启门应平整、方正、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喷涂。

4、面板开启门背面应有安装接线图或电路图。

5、配电箱、柜、电表箱箱体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有裸编制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五、证件要求

1、箱体及元器件应有3C认证书并在产品上贴出相应回路标识。

2、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注册生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3、产品合格证书包括箱体和器件合格证。

4、电器件及成套配电箱体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5、乙方必须提供指定元器件生产厂家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所有配电箱指定元器件从该厂采购,采购渠道符合投标文件要求。

第四条 款项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

2、总量的一半数量的配电箱、柜、电表箱等外壳到场,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付一半数量配电箱、柜、电表箱外壳货款的50%。

3、剩余配电箱、柜、电表箱外壳到场,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付剩余配电箱、柜、电表箱外壳货款的50%。

4、总量的一半数量的配电板到场经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付一半数量配电板货款的50%。

5、剩余配电板到场经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内付剩余配电板货款的50%。

6、到20xx年 月 日前支付到已供货物货款的85%(扣除预付款),如因现场问题已生产的货物不能供至工地,则双方对已生产的货物进行核实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7、全部配电箱、柜、电表箱交货完毕一个月内经甲方、建设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

8、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包括资料报验合格和资料全部提交完整),双方办理结算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

9、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解决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10、全部配电箱(柜)、电表箱供货完毕,办理完竣工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退回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含利息)。

工程款支付之前,乙方必须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财务要求的正规#5@p,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条 产品验收与保修

一、验收标准:

配电箱(柜)、电表箱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加工,符合设计质量技术等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天津市有关电气规定要求。

二、现场验收

1、 产品运达到货地点后,由甲方、乙方、建设方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如发现产品包装、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应无偿予以更换产品,更换产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 货物(产品)到达现场后,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进行开箱检验。如乙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又无函电通知时,甲方有权开箱检验,并对缺件、质量损坏情况做出记录,乙方应认可并负责处理。

3、 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符合验收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贰年的保修期内,产品若由于质量问题而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时起4小时之内到现场解决问题。属于元件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更换,非元件质量问题原因,由乙方负责修理,费用由责任方负担。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尾款,尾款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总体配电箱(柜)、电表箱进场计划。

2、甲方提出变更设计而影响工期时,应提前办理工程变更和修改设计手续及确认造价。

3、组织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4、按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的货款。

5、甲方应妥善保管好到场的电器产品,由于甲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为损坏的,

由责任人或责任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供货,确保供货质量与供货时间。

2、乙方负责送货到北辰科技园区生活配套项目工程的施工现场指定仓库。

3、如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提出质疑,由乙方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如有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完毕,并且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

4、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5、对乙方所供的货物质量负全责,如所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标准要求时,则打入甲方帐户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且承担一切后果。

6、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能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7、如因乙方所供的产品质量原因无法满足工程设计要求时,由乙方免费更换或修复,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甲方允许时间内将所需货物送抵指定地点,每延误一天,处以合同额的1‰的罚金,该罚金直接从乙方的货款中予以扣除;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误一天,处以合同额的1‰的罚金。

第八条 其它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任何一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时,可免除责任方责任。

二、本合同价为最终价,不再因市场的波动而调整。

三、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四、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保修期满款项付清后合同自动失效。

六、合同履行地为北辰科技园区生活配套项目工程的施工现场。

七、甲方可以随时抽查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并可以送至国家认证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所发生的检验费由甲方支付;如检验不合格,所有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处以数额较大的罚金。甲方还可以要

求乙方提供购置指定元器件的原始#5@p和供货厂家的书面承诺书。

附件:1、合同造价汇总表

2、所有配电箱(柜)、电表箱元器件的生产厂家、型号或系列、品牌、数量明细表

3、质量保修协议书

4、元器件提供厂家授权委托书

(此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xx年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月 日 签订日期:20xx年 日 月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需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北辰科技园区生活配套项目欧铂苑工程中的配电箱(柜)、电表箱等设备供货质量的保修事项,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北辰科技园区生活配套项目欧铂苑工程中的配电箱(柜)、电表箱等设备供货质量。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内,由乙方免费进行维修。

三、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和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建设方、甲方及物业公司的保修通知之时起4小时内派人维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并结清保修金款项。

四、保修费用

属于乙方责任的保修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其他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

五、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供货合同中的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签署,作为供货合同的附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低压配电柜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20xx年3月

供 应 合 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

1. 设备的名称:低压配电箱、柜;

2. 设备源产地:开关及元器件为正泰、德力西品牌,箱壳为1.5厚钢板;

3. 设备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详见工程招标文件及图纸。

第二条 供应合同金额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包括招标范围内全部配电箱、柜的供应,甲方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以合同规定方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人民币 万元)的供应合同金额。

供应合同金额为合同设备到达工地现场甲方指定地面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劳务、包装费用、专利权使用费、运输、运输保险、卸货、搬运及使设备准时、满意地运抵现场甲方指定仓库落地以及就履行所有合同条件及完成合同所指整项供应所需的一切费用。

供应金额不应因任何永久或临时工程的材料或消耗性储存品价格、燃料或电力价格、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汇率波动等变动而调整。

除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明确规定外,供应金额无论如何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

第三条 合同供应及服务范围

乙方供应及服务范围应为供应上述设备(含配套的配件)至工地现场甲方指定地面;如有散件需组装成套,应委派工程师于工地现场组装,并监督及指导整台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确保配电箱设备符合工程规范、招标文件及图纸指定的要求。

招标文件

供货商还须负责:

a)

b)

c)

d) 与总承包商协调有关送货及安装的时间及进度; 提供技术指导,解决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免费培训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售后服务; 总承包合同验收合格后的两年内的全面保修。

第四条 交货日期、地点:

第五条 乙方须按照甲方通知时间将设备及时运至胜芳家具博览城二期工程工地甲方指定的地面。 即:由于每个楼号的工期不同,所以设备要分批进场,具体时间由甲方安排分批将本合同下买方采购的低压配电箱、柜运至工地现场甲方指定地面落地。如果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的,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暂停发货,直至甲方向乙方发出准确的送货通知后方可按照送货通知要求的时间将全部低压配电箱、柜送至上述地点。 为避免混淆特此说明如下: 1. 乙方须于设备运抵工地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设备到工地的具体时间,以便甲方与总承包商安排卸货地点及仓库; 2. 卸货至指定地点后,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及总承包商四方按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检验; 3. 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配电箱、柜的数量、型号、规格以及相应的技术参数进行生产和发货,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配电箱、柜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 上述时间不应视为一成不变的,甲方将根据总承包工程的进度计划随时要求乙方调整送货时间(应在合同指定时间之后),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设备运输:

1. 包装:

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须全新完好包装,并使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设备完好的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和费用。

2. 装运条件:

a) 乙方负责租车、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以确保按合同规定的日期

或甲方更改的送货时间交货;

b) 乙方装运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重量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招标文件

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保险

设备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第七条 税费

本合同之全部税费由乙方负责,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款项时,乙方有义

务向甲方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完整税#5@p。

第八条 付款方式

见招标文件

第九条 延期交货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更改时间交货(本合同第十

六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的,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支

付违约金予甲方,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且延期超过十天后,我司

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条 暂停加工

若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暂停加工的通知。乙方

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立即停止加工,妥善保管已加工完成的设

备。

第十一条 变更指示

甲方有权在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总体范围内提出变更(供货时间的变更适用

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不适用本条款),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

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

进行合理的调整。

招标范围内的低压配电箱、柜的供应总价为固定总价,除非甲方书面通知

增减引致的费用可以调整外,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无论材料、工资等如何

变化合同总价均不做任何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合同采购下的低压配电箱、柜有关的技术资料、设

备出厂合格证、检测证明等全部相关证明设备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文件、资

料等,并按照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要求提交与配电箱有关的工程验收

资料,费用含在总价中。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招标文件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配电箱、柜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设备在经过正确安装情况下,达到乙方承诺的使用寿命。 配电箱、柜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年,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元器件及箱子出现问题免费更换(非人为原因及不可抗力除外)若出现其他质量等问题,乙方应保证在1个半小时内到场进行解决。

第十四条 验收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配电箱、柜到现场后,由甲方、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及乙方共同对配电箱、柜的外观质量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共同在乙方的发货装箱单上签认。乙方须根据工程进度尽快补齐初验不合格的配电箱、柜,以免影响工程安装进度,因乙方未遵守本条款引致的总承包单位的工期拖延及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须清楚地知道,上述初步验收不免除乙方设备品质方面的任何责任。 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配电箱、柜为廊坊市、霸州市供电局的备案产品,且能保证能够顺利通过上述供电局的验收通过和准用,否则甲方有权予以退货,同时乙方需在3日内将收甲方的全部汇款如数退还甲方。 配电箱、柜的最终验收将根据技术规范及图纸的技术要求对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进行验收,且须通过最终的系统调试,最终验收日期为总承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中国使用其配电箱、柜、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不可抗力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因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合同的履行期限应予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日历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90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索赔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 甲方索赔 乙方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设备负有责任。若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验收调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更换有缺陷的配电箱、配电柜、零件、部件和材料,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如更换、修理后配电箱、柜仍不能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应根据配电箱、柜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赔偿。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日历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乙方索赔 如果本工程履约过程中乙方遇到不利的外界因素,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又属于可索偿时,则乙方须收集合理的证据并书面向甲方提出,包括额外的费用,工期的延长,或两者皆有。 如果乙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甲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甲方接受。 甲乙双方提出的索赔事宜的理赔地点为中国河北省霸州市。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发生违约情况,且违约方收到另一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4日历天内(或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a)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

分或全部设备;

b) 甲乙双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基本义务。

一旦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应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配电箱、柜。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配电箱、柜的额外费用(但该等费用不应超出乙方实际相对应的供货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乙方所交配电箱、柜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如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或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及违约金。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并应赔偿因拖延交货日期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任何因履行合同和或与之有关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通过协商在60天内不能解决时,则应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条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

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件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函件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

以中文书写

合同文件上的优先次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所有文件是相互解释的,遇有矛盾或不清时按下列优先次序解释:

1、供货合同;

2、招标文件;

3、工程规范;

4、合同图纸;

第二十二条 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

修改文件。

第二十三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二十四条 转让

除甲方事先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

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附件

1. 合同价格表;

2. 议标记录;

3. 质量承诺及售后保证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署及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署及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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