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 请 律 师 合 同

聘 请 律 师 合 同

(2010)沪智律 号

之间的 技术转让合同 纠纷一案,特聘请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下称乙

方)的律师承办,并处理有关事宜,并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以

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甲方一案的 一 审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三、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

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但紧急情况

下除外。

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

律师就案件做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

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

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同意按《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向乙方支

付律师费180,000(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元。办案过程中所需的差旅

费、调查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后20xx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律师费计

人民币180,000(大写:壹拾捌万元)元

七、若甲方未依上述第五、六条规定履行其付款义务,则乙方有权

中途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留臵全部有关本案的诉讼文

件、证据等,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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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

十、因本聘用合同而引致的争议及本聘用项下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确认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银行帐号:

乙 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电 话:

邮 编:

20xx年 月 日 1223号之俊大厦15楼 021-51878830 200032 2

 

第二篇:律 师 业 务 代 理 合 同

律 师 业 务 代 理 合 同 诉讼代理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涉及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因与 一案 阶段的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项:

(一)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二)一般授权。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一)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大写) 元,支付方式: 。

(二)差旅费

在 区域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约定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三)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八条中另行注明。

(四)根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五)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六)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四条 在委托期间,甲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二)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三)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

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五)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六)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

费。

第五条 在委托期间,乙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案情,并为此目的调查取证。

(二)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三)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四)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出法律上的意见;若为特别

授权代理,则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五)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六)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

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七)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

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八)如果乙方已经接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书面

同意,则继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书面不同意,则解除本合同,乙方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八条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真诚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 方: 乙 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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