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国投客户协议书电子版

客 户 协 议 书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

客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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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中鑫国投(北京)金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国投”)的预付款订货业务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风险的程度、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投资经验有较高的要求。

本风险揭示说明书,旨在向投资者披露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帮助投资者评估和确定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但是并没有办法完全包括所有关于预付款订货业务的风险。鉴于投资风险的存在,在签订客户协议书及进行买卖前,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说明书,必须确保自己理解有关业务的性质、规则;并依据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承担风险的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此业务。

一、温馨提示:

(一)投资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及不超过65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专业投资机构,同时应当充分理解、有能力承担业务的风险,若投资金额全部损失,仍不至于改变原有正常的生活方式。

(二)预付款订货业务具有搞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对于利用养老资金、举借债务、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资金的投资者并不适合。

二、预付款订货业务存在的风险揭示如下:

(一)价格波动的风险

由于国际经济及政治形势、市场行情走势、美元汇率及原油价格等因素的影响,产品价格形成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通常难以全面把握;并且影响价格的信息瞬息万变,信息采集的渠道存在不对称性,投资者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高,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将可能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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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抗力的风险

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雷击、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等任何中鑫国投不能够控制的原因或其他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对投资者的买卖产生影响。

(三)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订购回购将存在但不限于如下技术风险:

“网上订购回购”是指中鑫国投为开展预付款订货业务利用现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供的订货系统。投资者在进行订购回购业务前,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投资者通过网上订购系统取得的相关初始密码有系统自动生成,在得到初始密码后需立即修改以确保账户安全。

2、投资者通过中鑫国投订购系统登录的买卖账户密码等同于投资者的签字,须谨慎保管。中鑫国投郑重提醒投资者切勿将买卖账户密码泄露或者交付于任何第三人。

3、中鑫国投订购系统可能因为相关服务器遭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网络故障及其他因素,或通讯繁忙、电脑终端故障、或因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故障,或人为操作不当等各种因素,导致系统报价及买卖指令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停顿、延迟、买卖失败和错误等不能正常使用情况。

4、中鑫国投订购系统中的数据或信息是提供给投资者的买卖参考信息,不能完全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中鑫国投订购系统异常情况将采取异常情况处置措施,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损失或者收益中鑫国投保留最终解释和处理权。

6、订购系统错价的处理

(1)网络订购回购技术并非万无一失,某些情况下,订购套系统报出的买价或卖价可能会受到干扰或存在技术故障,导致报价错误,这种情况可能只持续很短时间。遇到上述情况,订购系统报出的买卖价格不真实,可能与实际市场价格有很大的差距;投资者应该避免在上述情况进行订购回购业务。倘若发生交订购系统报价错误的情况,中鑫国投将对有关成交的买卖订单保留撤销的权利,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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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卖订单已经撤销,视同自始未成交。

(2)虽然上述情况不常见,但建议投资者在此情况下暂停进行订购回购业务以避免相关的风险。

(3)当订购系统报价发生错误时,投资者可能无法买卖,中鑫国投将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或手机信息(短信)发送的方式通知,并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错价的成交单不论盈亏,均予以恢复、撤销或酌情处理。

本风险揭示说明书无法提示从网上订购回购业务的全部风险情形,投资者在入市前应对网上订购回购业务做全面了解。

(四)买卖风险

1、中鑫国投预付款订货业务是采用双向预付款买卖方式,其高风险性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和亏损,在订货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时,会造成较大的亏损,根据亏损的程度需要不断的追加预付款,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这种要求;另外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鑫国投买卖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以上各种因素都有可能造成投资者持有的订货合约被强制结算订货权益,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2、中鑫国投订购系统是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市场价格及中国人名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参考衡量国际市场风险因素,连续报出人民币买价及卖价,其价格可能会与其它途径的报价有微弱的差距,中鑫国投并不能保证其买卖价格与其它市场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3、投资者在中鑫国投的订购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机所提交的市价一经成交,投资者不可撤销,且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4、中鑫国投会对买卖过程中偶然出现的明显错误报价及错价所产生的盈亏做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投资者的成交单据必须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中鑫国投、代理商以及任何个人通过自己的经验所作出的对于市场行情的分析,仅为个人建议且并非承诺或保证,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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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投资者必须认真阅读中鑫国投买卖规则及相关办法,同时承认并遵守各项规则及制度。

(二)本风险揭示说明无法揭示从事预付款订货业务的全部风险。投资者在入市前,应当全面了解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以上风险说明并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风险以及买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投资者亲笔抄写上述下划线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者姓名(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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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协议书

甲方:中鑫国投金银制品销售(北京) 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64、66号1号楼303室 地址: 电话:400-0756-551 电话: 网址: 邮件: (注:协议中空白处需乙方填写的资料,乙方应完整提供)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国际惯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及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中鑫国投买卖的有关事宜自愿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按照《中鑫国投买卖规则》(以下简称“买卖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买卖。

买卖规则是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际惯例制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买卖规则甲方将在其公司网站上以公告形式或向乙方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甲方发布公告和发送电子邮件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该买卖规则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报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全款或预先支付部分贷款(以下简称“预付款”)的方式对产品进行买卖。

第三条 乙方以全款方式对中鑫国投推出的白银制品进行买卖的,应于规定日期内与甲方交付白银制品,提取时需补足相应费用;乙方买入的白银制品若不能在规定日期内进行提取的,应根据买卖规则支付库存费。乙方卖出的白银制品,甲方在收到白银制品并经检验无误后支付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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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全款购买时甲方如未能履行协议,须负以下责任:

(一)产品数量、重量不符合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检测所得数量、重量未达成合约要求,甲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仍有需要的,照数补交;乙方因延期而不要的,少的部分甲方如数退款。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协议规定:乙方应在提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指定网点提出,同时须携带提货确认凭证、质量说明书、身份证。经甲方验证属实,甲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若乙方仍有需要,甲方重新发货,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乙方因质量问题而退货,甲方应无偿全额退款。

第五条 全款购买时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若乙方交付定金后提出退货要求,除按

第四条所述,甲方无任何责任,甲方有权扣除客户全款的50%作为客户的违约金。

第六条 购回时,甲方收到白银制品应:

(1)白银制品包装完好无损;

(2)乙方提出回购,需提供白银制品销售凭证(或#5@p),以及白银制品证书;

(3)回购白银制品上的号码和销售凭证(或#5@p)、以及产品证书上的号码相互一致;

(4)对于上述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甲方按回购操作流程进行鉴别。

第七条 购回时如甲方发现白银制品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均不购回:

(1)不能提供产品证书、销售凭证或#5@p其中之一的;

(2)产品、证书等各号码与库存数据相互不一致的;

(3)按照甲方的回购流程操作后所得数据与回购数据(范围)不符的。

第八条 乙方以预付款方式对白银制品进行买卖的,应首先按照《买卖规则》的开户流程申请开通买卖账户,通过甲方的审核并与甲方签署客户协议书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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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一个买卖账户的号码。

第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买卖,甲方有权通过录音或其他方式保留乙方的原始买卖指令,买卖记录等有关信息。

第十条 乙方对买卖结果有异议的,须在买卖指令下达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乙方对甲方记录的乙方买卖结果的确认。

乙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及时核实原始买卖指令记录和买卖结果记录。当对于买卖结果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发生异议时,由于客观上无法绝对准确判断价格的未来趋势,为了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有权将与异议相关的买卖进行部分或者全部结算。

第十一条 乙方在每次买卖时,应根据自己买卖账户的资金量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买卖数量。

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买卖建议,但依据市场行情变化可能会提示乙方将追加预付款。为控制风险,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买卖账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达到买卖规则规定数值时,对其尚未交收或未结算的白银制品进行全部结算。

第十二条 如因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难或者通讯故障等甲方不可控制因素及乙方的因素,致使乙方买卖延误或中断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白银制品价格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进行白银制品买卖所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均有乙方自行承担和享有。

第十四条 本协议附件及《客户申请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任何条款如与协议有抵触时,以附件为准。

乙方确认,签订本协议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所有附件,并完整和准确地理解了其含义。甲方已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免责条款和乙方承担风险的说明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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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以协议条款及协议附件,全部向乙方解释,乙方表示知悉、清楚并均接受。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但必须在有可靠证据确信对方已经收到该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可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如果一方有未结算的买卖,或存在交收遗留问题,或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或有未解决的买卖纠纷,则乙方不得单方终止协议。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在甲方发布公告或电子邮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协议终止,但乙方在提出书面异议前应当确保买卖账户内无未结算的买卖,否则此异议无效。

第十六条 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协助并指导乙方(正确提取买卖账户内的预付款余额)将买卖账户内预付款余额正确提取给乙方。

第十七条 甲方保留对本协议的解释权。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执或者有未尽事宜,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为自然人的,签字即可)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鑫国投(北京)金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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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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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确认并承诺您所填写的开户申请表中的内容准确无误,并于“我同意”一栏划勾。

□ 我同意 □ 我不同意

客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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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客户协议书电子版

浙汇(兰溪)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目 录

风险提示书 ??????????????????????2

协议书 ????????????????????????8

附件一(客户调查表) ?????????????????17

附件二(投资者确认函) ????????????????18

上海松江茸梅路518号606室 1

浙汇(兰溪)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是一种潜在收益和潜在风险较高的投资品种,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风险的程度、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投资经验有较高的要求。浙汇(兰溪)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是具有交易市场签约会员资格的企业法人。客户签署本协议,代表其与浙汇(兰溪)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未来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业务的风险认知与了解。

本提示书旨在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并且帮助投资者评估和确定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本提示书披露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但是并没有完全包括所有关于贵金属交易的风险。鉴于投资风险的存在,在签订本协议及进行交易前,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必须确保自己理解有关交易的性质、规则;并依据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承担风险的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此交易。

对于本提示书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应该及时咨询相关的机构,对提示书不存在异议时请亲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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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馨提示

1. 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利用养老基金、债务资金(如银行贷款)等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2. 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A、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B、能够充分理解有关于此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C、因投资失误而造成账户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生活方式的投资者。

二、相关的风险提示

(一)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二)价格波动的风险

贵金属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贵金属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上海松江茸梅路518号606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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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投资者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技术风险

此业务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通讯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交易市场及其会员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另外,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有可能被病毒和/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无法正确和/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交易风险

1. 投资者需要了解交易市场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特点,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亏损。若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会造成较大的亏损,根据亏损的程度,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随时追加保证金的要求,否则其持仓将会被强行平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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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市场以伦敦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交易市场贵金属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该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报价存在微弱的差距,交易市场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3. 投资者在交易市场的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4. 投资者通过会员以电话的方式下市价单,一经会员交易部报价确认成交后,即不可撤销或撤回,投资者必须接受此种报单方式有可能带来的风险。

5. 交易市场、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对投资者作出获利保证,并且不会与投资者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应知晓针对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的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

6. 投资者的成交单据必须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交易市场、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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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电话以及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偶然性的明显的错误报价,交易市场可能事后会对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作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不可抗力风险

任何因交易市场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他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 特别提示

1. 投资者在参与投资之前务必详尽的了解贵金属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以及交易市场有关的业务规则等,以依法合规地从事贵金属投资业务。

2. 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作为金融创新、先行先试项目,与现有的国内其他贵金属交易市场相比,在交易模式、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而且交易市场为了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稳定地发展,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的监管。请您务必密切的关注有关于该市场的公告、风险提醒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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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交易市场试运营初期阶段,投资者在开通交易之前,请配合会员开展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地提供开户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否则,交易市场可以拒绝为其开通交易服务。

4. 本风险提示书上述风险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的列明有关该市场贵金属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该市场投资之前,还应认真的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

5. 我们诚挚的希望和建议投资者,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地决定是否参与此市场的贵金属投资,合理的配置自己的金融资产。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风险说明并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损失。

客户抄写:

会员(盖章):

会员经办人(签字): 投资者姓名(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松江茸梅路518号606室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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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甲方:浙汇(兰溪)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兰溪经济开发区鸿业路7号C区001室 地址: 电话:021-67708500 电话:

传真:021-57738611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甲方作为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注册会员与乙方就交易市场贵金属现货以及延期交收交易业务事项达成共识,并自愿签订本协议。

交易标的物:交易市场上市的所有交易品种。

交易数量:具体细则参照《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报价:交易市场以伦敦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交易市场贵金属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甲方根据《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上海松江茸梅路518号606室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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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市场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市场人民币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连续报出贵金属现货的人民币买入价和卖出价。

交易时间:北京时间每周一早上08:00至周六凌晨04:00不间断交易(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结算休市时间:每个交易日内的凌晨04:00至06:00。开休市时间如果有变动以交易市场的通知为准。

交易方式:乙方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甲方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均具有法律效力。

保证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并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成交金额的______,甲方有权根据交易市场要求对交易保证金的比例进行调整。乙方托管的交易保证金不享有任何利息。

费用:乙方在参与延期交收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1、手续费:按交易市场公布收取标准执行。

2、延期费: 由交易市场价格监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费用及细则参照《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延期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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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货费\交货费: 具体费用及细则参照《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甲方有权根据交易市场要求对以上费用进行调整。

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及细则参照《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风险管理:

1、甲方以持仓风险率来计算乙方的持仓风险,持仓风险率的计算方法:

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100%

客户账户净值=账户余额+浮动盈亏

2、当乙方的持仓风险率小于100%时,乙方交易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否则乙方只能减少持有的头寸,直至乙方帐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乙方帐户风险率低于50%时,甲方将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3、乙方因为违规或遇到紧急情况以及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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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贵金属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甲方有权根据交易市场要求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实物交割:具体交割办法和细则参照《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钯金交收管理办法》、《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铂金交收管理办法》和《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白银交收管理办法》执行。 开户及交易:

1、乙方在甲方开设一个交易账户,此账户由交易市场统一进行监管,并且在试运营阶段必须经过交易市场的审核,然后进行激活才可进行交易。交易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制。

2、开户时,乙方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护照等有效证件,并保证所提供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同时需要在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以实现与交易市场保证金专用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如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有虚假,乙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乙方承诺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如因资料发生变化,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所有的协议和电子化的通讯都须以电子记录或签名进行确认。 上海松江茸梅路518号606室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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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必须对交易账户和所有密码进行妥善的保管,并独自承担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如若确实丢失,乙方须提供其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贵金属投资卡、客户协议书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并予以确认签字,经甲方和交易市场将这些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将密码恢复至初始状态。

5、乙方必须确保其本人有足够的软件和硬件系统。

6、乙方的交易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甲方仅通过客户账号和密码以及电话密码核实乙方身份,乙方应妥善保存好其本人的客户账号和相关的密码。通过客户帐号及密码登陆进行的交易操作,无论是否本人交易,均视为是乙方本人操作。所有因密码遗失及被盗导致的利益上的损失,均与甲方及交易市场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8、所有乙方通过网络及电话发出的交易指令,一经发出成交后,均不得撤销或撤回。所有乙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出的交易指令,以交易市场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9、乙方对当日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时,须在一个工作日即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如果乙方未提出异议,甲方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单所记载事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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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乙方必须遵守和接受交易市场及甲方规定的有关贵金属交易事项的一切规则。

11、乙方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现金的形式交纳。

12、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任何典押、质押或抵押,乙方也不得将合约中的任何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

13、乙方在提取帐户资金时,其最大的取款金额不能超过其交易帐户内的可用保证金和昨日余额。

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

1、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对市场的判断和操作建议仅供参考,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向乙方作获利保证或担保乙方不遭受损失,乙方据此交易产生的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

2、 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均不能与乙方私下达成交易,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承诺,利用客户资金从事代客理财业务,由此造成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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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于市场情况或其他的特殊原因,甲方可能无法在乙方指定的价位建仓或平仓,甲方不负有任何责任。

4、 甲方并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中断和连接以及互联网的畅通,也不能保证乙方自身网络设备及电讯设备的稳定性,由此原因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有任何责任。

5、 乙方电话下单,因电话线路遭受干扰、失灵或错误所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负有任何责任。

6、 由于价格剧烈波动而出现裂口性的不连续报价引起乙方单据以直接跳空高开或跳空低开的价格成交,以至于乙方的亏损超过其净值,此种情况属于系统性不可抗拒的风险,甲方保留其向乙方追索的权利,乙方必须履行其追加资金的义务,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7、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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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于乙方和甲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修订或更改须以书面的形式写明并一致通过,双方签字确认。

2、 本协议书的相关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承诺已充分阅读本协议及附件内容,包括其中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

3、 本协议各项条款的解释权在甲方。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以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议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或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方签字并盖章及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乙方可以通过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客户协议书。双方终止协议履行,乙方必须结清与交易市场和甲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且在终止协议当天无任何成交记录。

6、 本协议有效期至交易市场试运营阶段结束为止。

附件:附件一《客户调查表》、附件二《投资者确认函》以及其他附件包括《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浙江兰溪上海松江茸梅路518号606室 15

浙汇(兰溪)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黄金交收管理办法》、《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白银交收管理办法》、《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结算管理办法》、《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点差管理办法》、《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延期费管理办法》等,为本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作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浙汇(兰溪)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上海松江茸梅路518号606室 16

浙汇(兰溪)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对于以上表格中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人是自愿填写,并且保证真实有效。

客户(签字): 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上海松江茸梅路518号606室 17

客户协议书电子版

浙汇(兰溪)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投资者确认函

浙汇(兰溪)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保证已在会员公司的配合下完成以下事项:

1. 本人/本单位已经亲笔签署《风险提示书》以及《试运行阶段 客户协议书》;

2. 本人/本单位已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会员单位采集了本人/本单位的影像资料;

3. 本人/本单位保证已满足开户条件并且非交易市场禁入人员;

4. 本人/本单位已办理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业务;

5. 本人/本单位已熟悉《浙江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办法;

6. 本人/本单位已掌握交易软件各项功能并能熟练操作;

7. 本人/本单位希望立即开通交易。

凡由于对交易规则等相关制度理解有误或交易软件操作失误而造 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本单位独自承担。

投资者签字(盖章):

日期:

上海松江茸梅路518号606室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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