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小卖部管理计划书

学校小卖部管理计划书

在我们的学校,有这样一个角落,它销售着各种各样的食物,给学生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这就是我们学校的小卖部。可是小卖部里也存在着不少不良现象,为此,我们作出了如下计划:

一、有些学生怕下课排不上队、买不到想要的东西,就在上课时间里假借上厕所等借口,去小卖部买食物;或是在离上课仅一两分钟的时候,趁着其他同学纷纷回教室的空档,抓紧时间去买食物,差点耽误上课。因此,我们计划:上课时间,绝对禁止小卖部营业;下课铃声响后,才可以营业;并且上课铃声打响时,暂停营业。

二、由于同学们都想在短短的下课时间里尽可能快地买到想要的东西,于是在没排到队时总会大声喧哗并拼命地往前挤,导致小卖部前本就不那么宽敞的道路被完全堵塞,外面的人挤不进去,里面的人也挤不出来,因此更加大声嚷嚷、往前挤,反而使购买的时间更长了。因此,我们计划:在小卖部墙壁上贴上关于请不大声喧哗和拥挤的告示语。

三、如果同学们对告示语完全不当一回事,依旧我行我素,我们计划:请小卖部的工作人员配合,及时警告同学们,维持秩序,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记录下违纪的同学,上报学校等。

希望这些计划能更加有效地管理小卖部,在方便同学们学习生活的同时,提高同学们优良的纪律、素质,让小卖部更加便利与健康,真正成为学校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纪检部

 

第二篇:关于规范学校小卖部及食堂管理的通知

宁强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超市(小卖部)

及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县直教育体育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超市(小卖部)及食堂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学校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经县教育体育局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寄宿制学校及幼儿园一律不准在校内开设超市(小卖部)。寄宿制学校开设超市(小卖部)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住校学生不少于300名或不得低于在校生数的60%;二是距离城区或集镇较大的综合购物商场超过一公里。凡不具备条件已经开设的超市(小卖部)必须立即关闭。符合条件继续开设超市(小卖部)的学校要在年底前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引进合法承包人进行经营管理。学校教职工及其亲属一律不得参与学校超市(小卖部)、食堂的招标和承包经营,凡存在此现象的学校要立即中止合同,对外重新招标承包。

二、经营业主必须具备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合法手续;必须服从学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要以服务学生为宗旨,不以纯粹营利为目的;进货渠道正规,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销售商品仅限于学生生活用品、学习用具等。不准销售“三无”产品,不准销售各类图书及教辅资料,不准销售管制刀具及烟酒等。超市(小卖部)应远离教学区开设,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同时具备防火、防霉、防鼠、防盗的要求。

三、规范超市(小卖部)商品价格。必须坚持“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商品价格。超市(小卖部)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不高于当地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平均价格。

四、严格质量标准。销售的食品由合法的食品供应商配送提供,对进入超市(小卖部)的食品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要对采购的食品索取四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建立食品进货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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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承包经营的合同管理。学校和中标单位或个人要签订承包合同,正式确定承包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承包经营合同须经县教育体育局后服办(勤俭办)审核同意备案。每月采取食品抽样和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超市(小卖部)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满意度综合测评。超市(小卖部)连续两次满意度综合测评低于70%以上的亮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仍低于70%以上的校方应终止与承包者的承包合同,并取消以后参与承包经营的资格。

六、加强校内超市(小卖部)的监督管理。一是教育主管部门监管。教体局后服办(勤俭办)和安管科要加大对校内超市(小卖部)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校内超市(小卖部)的监督检查。二是学校监管。学校校长对学校超市(小卖部)经营服务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超市(小卖部)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对商品价格、质量进行检查,组织师生满意度测评,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三是学生监督。学校应充分发挥团队及学生会组织的作用,组织学生积极开展假日社会实践活动,定期了解校内商品与校外商品价格情况,并在学校超市(小卖部)进行信息公布。四是职能部门监管。县教体局将会同公安、工商、卫生、质检、防疫等部门对小卖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经查出,坚决取缔,同时通报该所学校。

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严禁对外招标承包;要严格按照“餐餐核算”,“零利润”的原则由学校管理。大宗食品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实行定点供应。坚持采购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三无产品”和腐烂变质食品。

八、炊事员要定时体检,持证上岗,加强培训,提高烹饪水平,要严格执行操作规范,认真落实“试尝、留样”制度,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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