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上广告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 20xx年10月8日)

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保证全国执法标准和尺度统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针对广告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并对基层工商所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广告违法案件的协调配合、统一查处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全国性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本辖区内的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辖区发现的在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辖区内有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的包装物上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的,应当进行协调,必要时可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查处。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的情况通知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发现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其他地区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应当通知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广告违法案件,应当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见附件:《广告违法案件协调查处函》)

六、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同一广告主跨省发布同一商品或者服务违法广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部署各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指定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区发布相同违法内容的广告,应当及时部署各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案件进行督办:

(一)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虚假广告或者不良广告;

(二)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署查处的案件、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协调查处或者移送的案件,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广告监测通报或者公告中涉及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对案件管辖、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案件定性、法规适用、处罚幅度等有争议的,应当逐级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应当责令其予以改正。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逐步在内部网站建立各地广告执法协调信息公示平台,内容包括:各地查处案件信息、移送案件信息、委托调查取证信息、通知协调查处违法广告信息、督办信息、协助配合工作的进展情况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内部网站,将执法办案中有关协调办案的动态信息,及时上传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加强各地执法信息的沟通联络和协助配合。同时也对各地广告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xx年10月08日 实施日期:20xx年10月08日 (中央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商品包装物广告的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则定性和处理:

(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

对于认定为含有虚假内容的包装物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广告的发布。可以责令并监督有关当事人采用粘贴、覆盖等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虚假包装物广告扩散或者以其他形式继续发布。

(二)包装物广告含有其他违法内容,但不构成虚假的,依照《广告法》相应规定处理。上述违法广告一般不采取商品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案件的管辖,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4]16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查处。广告主在本省辖区的,照此执行。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指定一省进行统一查处。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工商报上又一篇类似报道

此“第一”非彼“第一” 此“排序”非彼“排名”

云梦一家电下乡中标企业不正当竞争被查处2010-11-30 10:02

本报讯 “××太阳能产品,全国家电下乡中标企业排名第一”,这本来只是按照中标企业名称的第一个字母的排序,却被企业大张旗鼓地印制在宣传单和产品包装上,“太阳能产品家电下乡中标排名第一企业”就此诞生。11月22日,湖北省云梦县工商局查处了这起家电下乡中标企业不正当竞争案。

今年8月9日,云梦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该县城关镇梦泽市场附近某水暖五金店的招牌上赫然标有“××太阳能,全国家电下乡中标企业排名第一”的字样。其店内摆放的××牌太阳能热水器水箱、真空管、支架的包装箱上均印有“太阳能产品家电下乡中标排名第一企业”内容,生产厂家为北京强进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生产厂家进行立案调查。

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的确是全国家电下乡产品项目中标企业。10月22日,执法人员分头奔赴该公司位于北京的生产基地,以及在武汉的代理商处进行现场检查,并与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取得了联系。经多方取证,事实证明,该公司在《全国家电下乡产品(太阳能热水器)项目招标结果公告》排序中虽然排在第一,但此排序仅仅是按照企业名称的第一个字母排列,实际上并未进行过真正的企业排名。因此,该公司在其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包装、宣传单和其家电下乡指定店(云梦县某水暖五金店)等所作的宣传,纯属歪曲事实的虚假宣传。

同时,执法人员还就该公司发布的宣传内容对20多名消费者进行了问卷调查。消费者普遍反映,该公司所进行的虚假宣传,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消费者认为,该公司这样做就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

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11月22日,云梦县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篇:广告管理

1

广告管理

广告管理是一个内涵宽泛的名词。不同的主体对广告活动和广告业的计划、协调、控制、监督,可以成为广告管理。

◆◆广义的广告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广告主的广告管理。广告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内部广告业务部门予以管理,制定广告战略和确定广告投资方向。

2.广告行业自我管理,又称行业自律。它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通过自行制定广告章程、公约和会员守则等方法,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限制、自我协调和自我管理,符合国家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广告行业自律的主体是作为广告行业组织成员的广告公司、媒体广告部门和企业广告部门。

广告行业自律的依据是广告行业组织自己制定的章程、规定和广告行业共同订立的公约、准则等。这些章程、规定、公约和准则构成了广告行业自律的体系。

广告行业的监督执行机构是广告行业组织——广告协会。

◆◆行业自律的内容包括:

A.遵纪守法。行业自律规则要把承诺遵纪守法放在第一位,在法律的指导和约束下实行行业自律。一般来说,行业自律规则应该比法律的规定更加严格和具体,否则就失去了自律的意义。

B.广告真实可信。广告经营者应明确承诺“广告内容要真实、准确”,

2

如实反映商品性能,不以任何形式误导消费者。

C.广告要遵守公认的道德准则。思想性是广告的灵魂,广告的表现形式和广告的内容要积极、健康,要遵守广告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

D.行业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行业成员之间要相互监督,如果发现有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要有处罚机制,否则行业自律就会流于形式,形同一纸空文。如《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一)自律劝诫;(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取消会员资格;(五)降低或取消协会认定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六)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E.行业成员之间交流沟通经验。行业成员之间还应互相交流经验,目的是使中国广告业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广告行业自律的形式有三种:

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自律章程,进行行业指导及其自检互检并公开承诺。

3.广告经营者对广告的经营管理。依法取得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从事的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经营管理。

4.社会对广告的监督。主要是消费者监督,也包括社会舆论、新闻媒介对广告业的监督。

5.国家队对广告的管理。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广告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总结】:

我们本学期学习的广告法规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是上述广告管理范围中的第五种广告管理范畴。我们所称的广告法

3

规管理,具体表现为以政府管理机关为主体,以广告法规为依据,对广告行业和广告经营活动的管理,即监督管理,也可简称为广告监管。

《广告法》的主要内容

《广告法》全文共6章49条。

1.总则

总则这一章共6条,规定了《广告法》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商业广告的概念,广告内容的基本形式,广告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广告法》的执法机关等。

总则是《广告法》中最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意义的基本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内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广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广告活动,不但要遵守各章的具体规定,还必须遵循总则中的立法宗旨和基本规范。

2.广告准则

广告准则这一章共13条内容,规定了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凡在广告中含有禁止内容的均不得发布。同时,还针对特殊的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农药广告、烟草广告、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作了特殊规定。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是: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4

3.广告活动

广告活动这一章共13条,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的行为从三个方面予以规范:A.广告主的主体资格;B.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入广告市场的资质标准;C.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方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构成了广告市场秩序的标准构架。同时,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4.广告审查

广告审查这一章共3条,规定了广告的审查制度、审查范围和审查程序。

5.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这一章共12条,规定了各种广告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原则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具体的承担方式,只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即单方责任和连带责任。

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等形式。此外,还包括对与广告违法行为有关的广告审查机关、广告监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

广告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广告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刑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规定,对刑法进行补充。

6.附则

5

附则这一章仅1条,规定《广告法》自19xx年2月1日起施行。《广告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广告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其不符的,以《广告法》为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