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

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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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概念】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audio-visual materials

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一般以音响、 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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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特点】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3.具有动态直观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

证人证言

术语定义

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术语解析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都有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一般说,凡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并能理解宣誓的法律义务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作为证人。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除公诉人)、鉴定人可充当证人。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鉴定人不得作为证人,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拒绝作证权: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在中国封建法律中,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大多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①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的配偶、近亲属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遭受财产损失或蒙受耻辱的。联邦德国、日本均规定,配偶、近亲属之间可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只规定,配偶间在婚姻期间的通信可拒绝公开。②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③涉及职业秘密的。联邦德国规定的范围较广,除律师、医师、牧师等人外,还包括他们的业务辅助人员等,如果法官免除其拒绝作证义务时,则不得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定,主要限于律师,美国部分州的法律扩及牧师、医师、记者等人。④涉及公务秘密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均有在一定条件下拒绝作证的规定。

有义务作证的人,经传唤应按时到庭并如实陈述,证人作证前或作证后要进行据实陈述的宗教性宣誓。庭审中询问证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官询问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交叉询问制,询问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并有一定程式。法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审判长有权传唤任何人到庭作证。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等作证时可不进行宣誓,其陈述仅供参考。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凡是可能知悉本案应当判明的任何情况的人,都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提供陈述”(第72条)。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陈述对案件具有意义的情况的人,不得作为证人。法律无拒绝作证的规定。

作证义务:证人证言在中国古代诉讼中也早就被用作诉讼证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说明诉讼中可由案发地的知情人作证。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也有询问证人的具体记载。

法律条文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篇: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叫XXX,XXX人,是20xx届XXX专业的本科生。20xx年的夏天,我考入了XXX,并在充实的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愉快地度过了大学四年。在XXX的校训下,在其优良的学术传统和深厚的人文底蕴中,我习得了一个大学生应有的文化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并于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从中体会到了XXX的特色人文气息。毕业之后,我一心想继续在XXX学习深造,所以在今年报考了XXX这一专业。

下面我就几个方面对自己做一下介绍:

一、政治方面

本人一贯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向上,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愿意积极投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并且本人于20xx年x月18加入了中共国产党,成为了一名中共党员。在工作和学习中,我能和同学友好相处,愉快合作,充分发挥自己党员的身份,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同时主动向优秀同学学习以希望成为一名更优秀的党员。

二、外语水平

在校期间,为了能更好的适应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我努力学习英语,具备了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且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的考试获得了国家英语四六级的合格证书。英语基础知识较扎实,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借助于英语词典能够翻译专业相关的英文文献。在此基础之上,我还对英语有额外的兴趣,偶有阅读中英文对照的英文诗集以陶冶数学专业以外的人文素质。

三、大学学习经历及科研能力

本科阶段,我努力学习通识及专业知识。努力让自己在XXX这所殿堂里获取更多的知识。不仅合格的完成了学业,还激发了自己对教育学的浓厚兴趣。除此之外,为了丰富自己的课余生活。我还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

了多项院校级的奖项,我认为这些经历都是我人生中不可或缺且多姿多彩的篇章。在参加学习和社团活动时,在日常生活中,我常思考并总结其中蕴含的教育意义。这说明我是一个喜爱思考,善于总结的学生。

四、学习和研究计划

硕士阶段,我想继续学习相关XXX的知识体系,并重点研究如何当一名好老师,如何能让自己在业务上发挥最大的效力。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老师努力。并且,我希望可以多研习XXX,将个人的想法和当下的实际情况结合,能够为XXX作出一些贡献。如果在硕士毕业之际,我仍然可以继续研习XXX,我也希望可以深入钻研XXX,为我国数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添钻加瓦。

五年前,我有幸进入XXX的专业,而今,我仍然希望我可以继续在母校学习,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申请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