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中 小 企 业 局 - 山西省人民政府

省 中 小 企 业 局

帮扶国营东华机械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省市县机关干部深入基层促进“三保”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晋办发[20xx]35号)的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的《省直机关干部深入基层促进“三保”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实施方案》和省重点企业帮扶组《关于下发省直部门和单位对口帮扶联系重点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经运行字

[20xx]36号)的要求和部署,省中小企业局对口帮扶国营东华机械厂。为做好帮扶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

成立对口帮扶工作组。

工作组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志杰

成员:发展规划处处长孟玉林

经济监测处处长郑彬

具体工作由发展规划处牵头,经济监测处配合。

二、工作组主要职责和任务

1、了解掌握企业发展动态,指导企业制定生产方案,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2、协调地方政府,制定出台一些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帮助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及时向重点企业帮扶组反映企业需要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4、具体负责与省帮扶工作办公室、省经信委的工作联系,负责向有关部门每月x日和30日前的工作进展报告和有关报告。

5、完成省重点企业帮扶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帮扶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坚决地贯彻省委、省政府对口帮扶困难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带着感情帮扶,带着责任帮扶,带着实际措施帮扶,量力而为、尽力作为,至少办一件实事,尽量多办几件实事,多解决几个问题;尽量减轻企业负担,保持良好作风和形象,努力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帮扶任务。

四、帮扶工作的目标和措施

工作目标是:帮助企业实现减亏。

具体措施:

1、帮助企业协调华融资产公司早日核销历史遗留的债务负担;

2、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

3、协调当地政府帮助企业落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4、争取财政资金帮助企业推进技术改造项目;

5、开展一次老职工和困难职工慰问活动。

五、时间进度安排

1、6月底前与企业接洽联系,掌握情况;

2、7月x日前报送工作方案;

3、7月-11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掌握企业发展动态;4、12月工作总结。

 

第二篇:20xx年工作总结 - 山西省人民政府

省建设厅机关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执政为民思想,促进我厅依法履行职责,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处室公务员(包括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和直属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是指对厅机关处室公务员、直属机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未行政作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领导负责人责任的惩戒与教育制度。

第四条 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

(四)群众合理、合法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引起反复投诉;

(五)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遗漏问题,影响厅机关形象、声誉或者造成重大影响;

(六)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负责人对其下属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失察或者放任;

(七)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第六条 对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工作人员本人;

(二)对拟认定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厅机关发现行政不作为行为或者接到行政不作为举报后,应当组织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审查、核实情况,根据结果确定该行为性质,提出处理方案;

(五)厅党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七条 厅党组决定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

第八条 对行政不作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如下: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谈话提醒,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或者经谈话提醒后,仍无改进的,给予严肃查处;

(三)情节严重,反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认错态度不好,不及时纠正错误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岗位;

(四)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负责人,对行政不作为的所属工作人员,因失察或者放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岗位。

第九条 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由厅监察室会同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经调查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的,应当明确告知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所属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及其本人。

第十一条 被实施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向厅监察室提出申诉。

厅监察室应当会同人事处和涉及行政不作为的处室、直属机构进行复查,向厅党组提出复查意见,经厅党组研究,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结论。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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