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材料院奖学金协议(镭目)

与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关于设立“ 镭目 ”奖学金的协议书

甲方: 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经济开发区漓湘东路11线

乙方: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地址:长沙市岳麓去麓山南路932号

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为支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中南大学材料、信息与冶金等科学研究与应用水平的不断进步,加强公司与中南大学之间的交流和联系;鼓励中南大学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投身科学事业;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决定捐资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乙方)设立“ 镭目 ”奖学金。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1.甲方年起共年,共出资人民币关费用)奖励乙方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以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为主,涵盖冶金科学与工程学院及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2.为加强奖学金的管理,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管理与评审,以及奖学金评审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与修订。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甲方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甲乙方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及相关工作,评审办公室挂靠乙方学生工作办公室。

3.乙方负责组织每年获奖学生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 奖学金评审

委员会批准。

4.“”奖学金将设立专门账号,实行专款专用。

5.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6.甲方出资实行银行划账交付。甲方所出资金总额为元 (¥750000.00元),分 两 次划拨到“ 镭目 ”奖学金的专用账户。甲方第一次捐赠时间为20xx年x月x日,金额为 叁拾万 元(¥300000.00元)。第二次捐赠时间为20xx年x月x日,金额为 肆拾伍万 元(¥450000.00元。

7.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商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附件,且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镭目奖学金评颁实施办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9.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对相关条款发生争议时,各方本着友好合作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代理人:

20xx年月日乙方: 中南大学材料学院 (盖章) 代理人: 20xx年月日

镭目奖学金评颁实施办法

为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为二十一世纪的高素质人才。由湖南省镭目科技有限公司每年出资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在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设立镭目奖学金。为做好“镭目”奖学金评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奖学金的名称为“镭目”奖学金,由中南大学材料院奖励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评奖对象为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冶金科学与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在校大学生。

第二条 本奖学金设立的目的是培养人才和促进学科建设,推进校企合作,推动产学研一体化,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奖学金的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奖项、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四条 镭目奖学金为优秀学生奖,奖励不分等级。

第五条 奖励名额和金额分别为:

材料院:优秀学生奖励人数为16人/年,5000元/人,其中本科生6人,硕士研究生10人。

信息院:优秀学生奖励人数为5人/年,5000元/人,其中本科生2人,硕士研究生3人。

冶金院:优秀学生奖励人数为5人/年,5000元/人,其中本科生2人,硕士研究生3人。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 凡在中南大学正式注册在读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材料院、信息院和冶金院的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镭目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要求的标准,必修课学年学分绩点优秀,且所有功课不得有补考行为),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以下简称五种能力);研究生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一定的优秀研究成果。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5、在材料、信息和冶金学科基础课程学习特别优秀的学生;

6、在社会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有大学生公认的其他贡献行为;

7、在校内外各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团队

8、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选原则及评选程序

第八条 镭目奖学金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评选过程中注重申报人的综合素质,全面衡量申报人的各方面表现。

第十条 候选人一旦确定,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奖者为材料院、信息员和冶金院绝大多数师生所认同。

第十一条 符合奖学励金条件的申请者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经班级初审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材料院奖励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奖学评选结果由材料院奖励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签署意见。同时,报湖南省镭目科技有限公司备案。

第五章 评审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的学生应实事求是的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奖学金《评审表》中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重点突出的介绍本人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如填写内容出现马虎、敷衍了事者,将取消该候选人的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同时取消该学生下一年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评审与表彰时间

第十五条 每年x月底以前,材料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当年的奖励金评审通知从学院网站和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公布,申报学生在11月中旬前递交个人申请。

第十六条 材料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于11月中旬完成审查评议,并于11月下旬通过宣传橱窗、校园网络等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 每年x月下旬或12月上旬举行颁奖典礼,宣布当年获奖名单,并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双向选择的原则下,材料院、信息院和冶金院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就业。材料院、信息院和冶金院和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愿意在人才培养、人员培训、校企合作研究等方面展开进一步合作。

第十九条 “镭目”奖励金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院领导、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代表、院教学办主任、院教学系主任、院教授委员会成员、辅导员、班导师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镭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镭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中南大学材料院认识实习报告封面和目录

中 南 大 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实习报告

实习类型 认识实习

实习地点 长沙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指导老师

实习时间

目 录

一、实习目的及安排........................................................................1

二、振兴铝业有限公司....................................................................2

(1)公司简介.............................................................................3

(2)主要产品.............................................................................4

(3)主要设备.............................................................................5

(4)主要工艺流程

三、长沙铜铝材厂..............................................................................6

(1)公司简介.............................................................................7

(2)................................................................................................8

四、中南大学粉冶厂...........................................................................9

(1).................................................................................................10

五、中南大学粉所.............................................................................11

六、其他实习容..................................................................................12

七、结束语...........................................................................................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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