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万银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 审 代 理 词

万银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 审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接受万银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针对上诉人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本案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依保险法理,保险人与投保人都必须遵守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具体含义一般包括两点:(1)由于保险合同以双方的善意为基础,体现实质上的平等,如果保险人放弃了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则不得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主张该项权利;(2)对因合理信赖保险人的陈述或行为而受损害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得出 反 。第二,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56条的立法目的,是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防范他人恶意投保而产生道德风险。本案中,万银作为投保人为其父亲投保的目的正当,符合情理,不会诱发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仅以《保险法》

第56条的规定,机械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实际上违背了该条的立法本意。第三,本案中,当投保人万银在保险代理人舒德楷的面前代其父亲签字时,保险代理人未对该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告知投保人,而接受投保单,则合同成立,投保人万银将合理信赖该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代理人的知悉视为保险人的知悉。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明知代签名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却并未向投保人万银如实告知该代签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该案符合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按照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即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所以本案应推定保险公司已放弃相应的抗辩权,无权在事后反悔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本案合同有效,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第四,从格式合同的观点来看,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投保单是其组成部分。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按照诚信原则就条款内容向对方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动员万银投保时,没有向万银说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且对万银代签名的行为也没有制止,可见保险代理人对万银代签名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于事后将万银代签的投保单与体检单上并公司,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正式出具了保险单。这一系列行为都说明保险公司默认了万银代签名的行为,保险公司实质上放弃了自己在签订合同时所享有的权利。依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就已放弃的权利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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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二审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张亚男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二审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的合理的赔偿要求予以了支持,故一审判决民事部分并无不当,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上诉人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负责赔偿

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相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复印费(合计金额29125.79元)等四项费用系上诉人已实际产生并支出的,故该部分应由被上诉人进行赔偿。

二、上诉人诉请11673元误工费与事实不符,恳请法庭根据客观证据作出正确认定

根据成都铁路局贵阳车辆段劳资人事科出具的《证明》、《原告6-10月工资情况》及《原告生病以来未得到一次性奖情况》,证实上诉人在受伤后产生的误工损失为6852.79元而非上诉人诉请得11673元。恳请法庭根据上述客观证据认定上诉人误工费。

三、对上诉人诉请中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部分,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1、20000元后续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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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二审代理词范例

行政二审代理词范例

  行政二审代理词范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审理的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以下简称____建筑公司)上诉被上诉人张____以及原审被告____ 县政府、____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人作为被上诉人张____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及县房产局给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颁发《公房产权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行政的结果,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中,被上诉人张____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其父亲张____于199 ____年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且规划、审批、施工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向县房产局申办的,张____依法继承取得,是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书。相反,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所持的《公房产权证》是县人民政府及县房产局在其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仅凭只建筑公司的申请报告和 ____县检察院签署情况属实的一纸证明即为其办理了产权证书,显然不具备合法的颁证要件,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一座房产不应当有两个完全不同的产权证书,必须撤销其一。而本案由于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取得的《公房产权证》系两原审被告违法行政的结果,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理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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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重审二审代理词 文档

孔德贤不服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行初字第38号行政重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

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重审第三人)孔德贤的委托,指派席建松、王双喜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出庭前我们认真学习了19xx年以来的房改政策,详细听取了委托人的有关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庭审,查明了本案事实,现就本案的审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新乡市房产管理局为孔德贤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符合国家房改政策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当维持。

关于这一意见,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进行了全面阐述,本上诉人完全同意。

19xx年房改时,孔德贤居住的该房屋位于临街一楼,按照当时的房改政策不允许列入房改范围,所以该房屋在当年未能房改。

20xx年房改范围扩大到了临街一楼。于是,新乡新华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库)根据新政文(2003)95号文件(详见证据3-③)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将粮库家属院临街一楼的两套住房按照新的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其中一单元一楼北户出售给本单位已故职工聂凯的配偶孔德贤。与此同时,粮库根据房改程序规定,将该信息在全市粮食系统进行公示,聂光荣当时还健在,对公示的内容完全知晓,未向组织提出任何异议。在公示期间,聂鸣等三被上诉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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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二审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陆建业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二审

蒋小可等诉陆建业、×××刑附民赔偿一案

二审上诉人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冯栋律师担任蒋小可等诉陆建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代理人研读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审阅了全部缙云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陆建业所作的讯问笔录、对控辩双方涉案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多次约见上诉人×××以及在案发现场的知情人员,据此,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二审代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20xx年6月8日对岭头方水库承包人之一的蔡水才的询问笔录,20xx年5月2日案发当日,水库周边并未设置类似“禁止钓鱼、禁止网鱼或者钓鱼收费”等标示牌,这是直接误导上诉人方停车、持杆、入库垂钓、网鱼的根本原因;因此,上诉人方在最初进入水库垂钓的主观心态上不存在过错。

二、被害人李锦卫的失职、越权、蛮横行为直接引发矛盾激化、导致事态恶化,对本案的发生、发展存在全部过错。

㈠ 作为岭头方水库管理员,李锦卫的失职行为继续误导、诱导了上诉人方垂钓行动的展开。

根据20xx年5月2日对李锦卫的询问笔录,李锦卫早上六点即到水库上班,至上午九时三十分左右,即发现上诉人两辆车停在水库尾部的公路边,在发现上诉人方有五、六个人从车里取出鱼杆入水库垂钓时亦未及时制止,而是在上诉人方开始垂钓一个多小时后方上前阻止并提出钓鱼收费等要求,可见,李锦卫的失职行为是继续误导上诉人方垂钓行动展开的诱因,上诉人方从未强行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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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翟文浩、郭亚江先生的委托并经他们同意,特指派我担任与孙德正、张翠英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受理本案后,我先后走访了山东省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特别是通过两次庭审,对本案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下面,我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代理词,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 .原告翟文浩、郭亚江与被告孙德正、张翠英签订的《矿山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

首先,被告是以莱州市盛慧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署合同,而莱州市盛慧矿业有限公司在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没有注册登记,被告以不存在的企业与原告签署合同,属于民事欺诈,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该《矿山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

其次,无论是莱州市盛慧矿业有限公司,还是孙德正、张翠英,都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也就是说,被告在未取得该矿山的开采权的情形下与原告签署款上转让协议,属于无权转让,该《矿山转让协议》无效。

第三.被告孙德正、张翠英与原告翟文浩、郭亚江没有到国土资源管理办理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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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事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江高辉律师事务所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江北卷烟厂、江北真龙伟业广告公司就 “地厚几许?问真龙”的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根据原告的主张,搜集了原告的主张赖以成立的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质证。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1.被告江北真龙伟业广告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广告语,其法律性质仅仅是要约邀请,即以一定的条件引诱不特定的对象与之建立联系,因而,征集启事在征集者与应征者及应征入选者之间并不直接产生著作权法律关系。该启事声明"入围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归真龙广告公司所属",企业单方声明没有法律依据,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真龙广告公司未经作品作者同意和签订许可和使用、转让合同,即主观认为该作品著作权属其所有,并擅自将之许可被告"江北卷烟厂"使用,与"江北卷烟厂"共同侵犯了李斌的著作权。

2. 二被告以征集启事已对著作权归属作出声明,原告一经应征,即与真龙广告公司形成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谓委托创作合同,是作者与委托人之间,为完成委托人指定的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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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金持贵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金持贵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支持。

基于本案的事实,代理人需要对本案的付款行为作如下说明:20xx年x月x日,双方签订了独家代理合同,上诉人在台州地区拥有被上诉人企业商品的独家代理权,其他任何个人或者企业,包括被上诉人自己在内,无权在台州销售。在代理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付款的方式,因上诉人销售的产品需要被上诉人方开具增值税#5@p,而双方默认约定付款方式为温岭各个企业向上诉人购买的产品,直接由各个企业代上诉人直接支付和上诉人交易的货款(含税),通过各个企业支付给被上诉人,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约定的价格,在被上诉人扣取相应的税点后进行结算,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领取差价。故本案基本上货款的支付方式通过温岭各个企业代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过阶段性的结算,上诉人从被上诉人中领取过交易差价,但未进行过最终的结算。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已支付货款408486.3元,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本案的事实,被上诉人莆田市明宝树脂化学有限公司曾2次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在20xx年x月x日,其在起诉状中陈述是尚欠被上诉人货款4965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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