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制度下究竟如何实现同工同酬?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加强监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理论上讲,劳务派遣分高级人才派遣和普通工人派遣两种情况,而事实上,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中高级人才派遣为数极少,被派遣的绝大部分是普通工人,其中,很大一部分派遣工从事的并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甚至在核心、主业岗位上长期、稳定工作,与正式工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种福利、教育培训、晋升机会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其实质是借劳务派遣降低自身的成本,逃避雇主责任,严格意义上说这样的劳务派遣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精神实质。但现实中,劳动行政部门对用工单位在派遣工使用范围方面存在监管缺失,这也正是用工单位在核心岗位、主业岗位上长期使用派遣工的重要原因。为此,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之要求的劳务派遣进行相应处罚。

二、用法律明确区别对待派遣工

法律应当规制用工单位为降低成本而在核心岗位、主业岗位、长期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工的现象,为此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与长期性岗位、核心性岗位、主业岗位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使用条件、要求等。具体来说,可以以岗位为标准界定适用范围,法律必须具体规定前述两种岗位比例限制、使用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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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医院合同制护士同工同酬的建议

关于医院合同制护士同工同酬的建议

过去的劳动法,没有将事业单位列入适用范围,而现在新的劳动法草案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劳动法中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也将完全适用于医院中的聘用护士,合同护士。今后,不管是有正式编制的护士,还是没有正式编制的合同制护士,都将实行同工同酬。

目前护理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病人应享受的权利,护理人员的配置19xx年由卫生部编为病床与护士比例为1∶0.4,医护比为1∶2,设编与国际标准相比偏低。由于配置不足,护士每天忙于执行医嘱和治疗性工作,而患者的生活护理、基础护理工作主要是靠护工及家属,对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的隐患。 我院编外护士都在一线工作,几乎病房值夜班的都是编外护士,报酬上却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合同工和在编护士薪酬相差较大,我们医院中,编外护士占护士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她们只能领到正式护士一半的工资。享受不到与正式护士相同的福利待遇,如没有保健费、有的甚至没有医疗、养老等保险。与在编护士承担一样的工作却成了“二等公民”,他们的心理能平衡吗?会努力工作吗?能爱岗敬业吗?在他们的手下会有高水平 的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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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如何正确理解同工同酬

如何正确理解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和实施,让“同工同酬”成为了社会热词。或许不久的将来,现实案例会陆续出来,不仅是劳务派遣员工要求与正式职工要求同工同酬,而且企业自己的职工也开始要求同工同酬的权利。势必会挑战当前企业已经建立的薪酬秩序。如何正确理解同工同酬的内涵,以及如何来化解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如何做好解释工作,就成为人事经理的一大考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就业促进法》关于公平就业

正确理解同工同酬的内涵:同工同酬并不意味这工资数额的绝对等同,而有自己的法律内涵,主要如下:

一、强调就业公平,消除歧视:对同岗位员工不能因性别、民族、种族、城乡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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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20xx年10月底,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其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工资的内涵。此前各项工资有关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而今后将加入例如期权等内容的相关规定;二是同工同酬将写入法规。此前工资有关法规规定了按劳分配,今后将加入同工同酬。这表示,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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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同工同酬

一、同工同酬的含义、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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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2、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2.1、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2、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2.3、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3、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3.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5、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

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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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临时工同工同酬法律规定

临时工同工同酬法律规定

很多人都提倡临时工同工同酬,但是在大部分单位或者企业临时工待遇都会比正式工要差一点,究竟我国对临时工同工同酬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临时工同工同酬相关规定

20xx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1、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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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谈新劳动合同法的同工同酬

法律快车()第687期律师访谈

谈新劳动合同法的同工同酬

李凌峰律师:谈新劳动合同法的同工同酬 本期介绍:

新劳动合同法在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吉林长春知名的李凌锋律师来到专栏组,为我们详细介绍新劳动合同法的同工同酬的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访谈嘉宾:

李凌锋现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2007-2010连续四年被总政办公厅评为网上值班优秀律师,2007、20xx年两次被集团军评为优秀律师,20xx年10月、20xx年10月先后两次在西安政治学院参加战争法培训。曾与他人先后合著了《法律战基本常识300问》、《军人维权法律手册》两部书,并发到所属部队连以上单位。

李凌锋律师专长领域:执行,刑事辩护,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离婚,继承。

法律咨询:137-5651-020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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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于促进企业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措施的报告

关于促进企业落实城镇化转型职工 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措施

按照《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文件精神和《**市争取“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建议稿)》及市人社局具体部署,现将关于促进企业落实城镇化转型职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这一试点任务的具体措施汇报如下:

(一) 工作基础

优势

1、全市在乡镇(街道)、社区配备了323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对劳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等工作奠定了基础,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

2、与劳动监察部门紧密配合,通过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宣传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全市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认识和提高,总体上能够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劳动用工,职工的基本权益得到了保障。

存在的问题

1、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发 1

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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