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需知
进口食品代理商、进口商、收货人等经营者应在食品进口前,了解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诚实守信,使经营的进口食品符合我国相关要求。
一、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进口食品收货人在进口食品报检前,需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工作以循序推进为原则,第一批实施备案的产品为乳制品、食用植物油,详情请浏览本网站相关栏目。
我局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制度,所有从深圳口岸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并获得备案号,报检时须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填写备案编号,相关要求及表格下载见本网站内公告《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二、报检
进口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通过自理报检单位备案后可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办理自理报检备案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5@p、装箱清单、原产地证/合法生产销售证明原件、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见附件1)、中文标签检验备案相关资料(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已经深圳局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未经备案的需提供:标签备案申请资料2份[标签审核申请表(见附件2)、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产品标准制作)、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等】),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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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厂检验报告
判定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出厂检验制度、人员素质、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企业应当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1.有独立行使产品质量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3.检验机构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能满足规定的精度、检测范围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检验机构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检验人员熟悉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
5.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符合以上要求并可以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可以确定为企业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检验项目不能检验,则该厂不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
检验报告有三种:产品发证检验报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具体写法 一、项目的填写
样品名称: 生产厂家:
样品批号: 受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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