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依法治企经验总结

电力公司依法治企经验总结

近来来,XX县电力总公司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为重要目标,在上级各部门的领导和督促之下,实行依法治企,依法治电,确保了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从法制化管理企业的高度认识普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机制,落实制度

近几年来,公司党委都把依法治企、依法治电工作列入我司总体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并要求各基层单位要像抓经济工作那样抓好依法治电工作。为了加强对依法治电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由总经理陈昌余任组长,党委委书记朱正春、副书记黄万福同志担任副组长,谢敦泉、王连运、陈龙生、黄贞久、向玉培、吴德明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陈龙生担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在二级基层站所建立了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保卫、经警、班组长为骨架的普法工作网络,具体实施普法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普法工作做到整体推进,不留死角,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形成人人学法、守法,准备用法的大好局面。

二、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工作

坚持普法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与依法治企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全公司党政各部门与全体员工的民主意识、法制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一流电力企业的要求。

1、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坚持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进行普法教育与规章制度学习,使员工能够基本熟悉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法律知识,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根据每年年初计划,公司保卫科每年到各基层站所巡回讲课2次,并根据企业实际举办各种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 在普法教育过程中,坚持以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为重点,把能否“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财务人员、保卫人员、稽查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最新颁布和实施的法律法规,以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

2、充分发挥宣传阵地作用,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一是利用广播、电视对各个时期颁布的法律举办专题讲座、开辟专栏反复宣传。二是根据乡下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可能造成威胁电力设备、设施安全的实际,组成法制宣传队,深入乡村田间地头,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耐心说教,深入宣传《电力法》,提高了用电户的电力法规意识和安全用电意识,正确认识到窃电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整顿用电秩序起到极大地作用,同时也保证了电网的安全运行。

3、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四.五”普法考试,每年参考率都达98%以上,合格率达99.8%,职工通过学法能够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法治意识逐步提高。

三、依法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行为,将企业导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坚持建章立制工作与促进企业法制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法制工作与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引发企业、个人违规、违纪、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全司各项制度逐步依法完善,依法治企工作进一步加强,为实现企业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保障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和劳动权益,充分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形成了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先后获得县、州、省级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四、依法治理工作经验

1、依法治理工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当成公司的大事来抓。

2、依法治理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常抓不懈。

3、正确运用法律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4、依法治理工作要与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5、依法治理工作还要加大深度和广度。

 

第二篇:依法治企

20xx年泉州电业局理论研讨文章

依法治企之我见

——反窃电的几点思考

摘要: 法为治企之本,强企之基。依法治企,打击窃电无疑是摆在众多电力企业面前的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在仔细分析了导致窃电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的基础上,我们看到,反窃电不仅要狠抓治标,从严从快打击窃电犯罪,同时要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窃电。要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分析,切实掌握窃电形势,采取更有效的治理对策,综合治理。真正搞好反窃电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只要我们不懈努力,就一定会使窃电受到严厉打击,促进电力行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 依法治企 窃电 反窃电

法为治企之本,强企之基。依法治企就是依照广义上的法律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各项事务,使企业的各项工作在法律制度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实现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地发展,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简单地讲就是企业管理者依法管理和经营企业,以实现企业目标。依法治企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法治企是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争创一流企业、实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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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济日益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经营者具备的法律素质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企业经营者能否做到依法治企,已是企业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企业管理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电力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与此同时,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电力工业的窃电现象依然是屡禁不止,窃电暗流屡堵不绝,窃电势头不但未能得到很好的遏制,反而还有发展蔓延之势。电能被大量盗窃,势必会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给国家和电力企业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因此,彻底铲除“窃电”毒瘤,找出防止窃电现象的根本措施,无疑是摆在众多电力企业面前的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那么,究竟什么是窃电呢?窃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用户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电能,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电费用电的违法行为。它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臵用电;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臵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臵;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臵不准或失效;以及采取其他方法窃取电能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各种类型的窃电发案率呈现出上升势头,造成了国家电力资源大量流失。如广西壮族自治区19xx年1月至5月份,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管辖电网的电量损失达1.3亿千瓦时;江西省19xx年至19xx年被窃电量至少在5亿千瓦时。更让人担心的是一些窃电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江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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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南京市刘文生窃电一案,窃电量高达320167千瓦时,价值人民币273695.5元。

窃电何以愈演愈烈?不少人懂得窃电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仍然这样做,剖析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国家观念:一些人认为,发电厂发出的电,供电局供出的电,不用也不会多出来。他们也知道电能是不可储存的商品,不用白不用,你不用,他人照样“拿”着用,这算什么,九牛一毛,无关大局。在他们看来,一户窃电几十度或上百度,金额不过十几元或几十元,微不足道。然而,窃电面大,加之私营工厂的老板们想实现“金元宝梦”而采取非法手段窃电等等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惊人了。这些人只顾“小家”,忘了“大家”,只顾自己,忘了国家。

2.缺乏法制观念:少数人确实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总认为:小小百姓犯法的事不做,只是搭点电用算不了什么,也构不成犯罪。他们并不懂得,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国防,科技,工农业生产,医疗保证的等等。

3.存在侥幸心理:在窃电者中,也有少数的党员干部,他们本人不直接“拿电”,听任家人“拿电”,有时还会轻描淡写地说几句,要他们当心,有些还亲自上阵,觉得这也是一种“潮流”等等。这些人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顾不上治理窃电,等查抓时再歇手也不晚,所以窃电现象屡禁不止。

4.反窃电技术落后,手段乏力:电能计量装臵有缺陷,便于窃电;用电检查人员数量不足,技术装备欠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管理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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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到位,给窃电者留下可乘之机。长期以来,由于无量化考核指标,一些用电检查人员,工作无压力,责任心不强,警惕性不高,检查时走马观花,从而给窃电者留下作案的小环境。如有的地方大量用户电表烧表、卡字、停走,没有铅封,却长期没有被发现和处理,这样的管理状况,毫无疑问导致窃电随时都可能发生。

5.外部法律环境不完善,有法难依:首先对法人窃电的司法处理,至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二,由于证据不容易认定,给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方面带来困难。一般情况下,窃电的性质认定容易,但窃电数量由于电能不能存储的特殊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往往最终使窃电犯罪嫌疑人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第三,我国电力立法缺乏系统性、完备性。在窃电执法中应急性的政策多于长久性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多于可操作的规定,这给依法追究窃电犯罪带来困难。

以下就是一个有关窃电的真实案例,案情梗概如下:

经小区物业公司申请,电业局于19xx年11月26日新装电度表,户号为09906954,用户地址为前坂东区15-201号,安装地点为一层梯口,装见容量4KW,实际使用者为林某,20xx年9月,户名更换为林某。20xx年7月13日,电业局对上述电度表进行检查,发现计零线接线拴未接零线造成电度表失效,遂中止供电,并向该物业公司及原告发出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认定09906954户表具有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中“窃电行为”Ⅱ行为即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臵不准或失效,窃电设备或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计算容量5(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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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64KW,窃电起始时间20xx年6月19日至今表度不转。20xx年8月3日,被告作出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以户名该物业公司、户名09906954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致使计费计量装臵计量不准或失效,根据《供电营业规范》规定,须补交电费4476.56元,违约电费13429.68元,合计17906.24元,原告在该通知书中签名并向被告交纳了上述费用。事后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背客观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没有窃电行为,撤销原告出具的书面声明,责令被告退还收缴原告的违约电量及补缴的电费17906.24元,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80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为讼争电度表的实际使用者,其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在每月都有抄表所情况下,在发现该表自20xx年6月19日后未运转的情况下,却始终未履行维护职责,因此被告对零线未接入电度表具有过错,其认定原告窃电依据不成立,应当向原告退还收取的违约电量13429.68元,但原告须补交六个月以来使用的电费1900.87元,因原告不具有窃电行为,因此对在被告中止供电的情况下出具的声明,原告有权申请撤销。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此遭受交通费用损失80元,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原告林某不具有被告电业局于20xx年7月13日认定的窃电行为; 撤销原告林某于20xx年8月2日出具的声明;电业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多收取的违约电费13429.68元,电费2575.6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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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经过仔细推敲,个人对法院的判决存在着一定疑问。

首先,从本案程序上来看,程序上明显存在着违法。

(一)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关系,被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从被告提供的关于户号09906954的客户基本档案以及作出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电业局#5@p等都明显证明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关系,而一审法院却因原告为诉争电度的实际使用者,认定其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电关系,事实上,原告在使用09906954户号时从未告知过被告,也未曾向被告交纳过电费,一审法院仅凭原告的用电就认定跟被告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明显错误,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一审法院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二)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不属于民事审判庭的职权范围。一审法院却在判决书中认定被被告不存在窃电行为,明显超越职权。

其次,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着一定的错误。

(一)从现场照片,群众反映,原告的陈述,以及该电表的用电情况都能确切的证明该电表存在窃电行为,原告明知自己用电,并主张与被告存在事实的供用电合同关系,然而为何不向被告交纳半分电费呢?很明显可以得知原告主观上知道该户电表能够使用且可以不交纳电费,客观上,一直使用并且隐瞒不报,存在着一定的盗窃行为。

(二)法院认为“被告在每个月都抄表的情况下,在发现该表自20xx年6月19日后未运转的情况下,却始终未履行维护职责,”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于20xx年7月11日接到举报,于20xx年7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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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对该户进行用电检查并发出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并及时作出处理,而并非法院所认为的20xx年6月19日发现却未尽维护职责。相反,被告当时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窃电行为作出处罚。其行为合法合理。

(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是在被告作出中止供电的情况下出具声明,原告有权申请撤消,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首先被告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窃电行为进行中止供电合理合法。其次,这份声明不是协议,不具有可撤消的内容,且这是被告作为证据提供法院,然而法院却作出撤消该证据的判决;最后,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反驳其以前作出的声明是不客观、不真实,相反法院在认定该电度表确实存在零线未进表的事实也证明了该申明是符合客观事实。,

(四)法院以容量4KW计算应补交电费容量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因为从对原告家里的现场检查发现,该用户的用电容量为

9.42KW,明显超过其申请的用电容量4KW,应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擅自超过注册或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的,除应拆除私增容量设备外,--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通过以上的实际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抓窃电难,处理窃电更难。正因为电力立法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对窃电的打击力度,对窃电者没有形成普遍的打击面,对其他人群也就无法形成法律的威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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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法律保障机制中的漏洞不利于打击窃电,不利于保护自身权益,不利于电力市场发展。可以这样说,法律保障机制不全就会助长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为达到防治“窃电”的目的就要改善法制本身。

综上所述,在仔细分析了导致窃电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的基础上,我们看到,反窃电不仅要狠抓治标,从严从快打击窃电犯罪,同时要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窃电。反窃电不能指望靠打一两次突击战,搞几次普查就能解决问题,要有长期作战的准备,要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分析,切实掌握窃电形势,采取更有效的治理对策,综合治理。

(一)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反窃电斗争 俗话说,做贼心虚,“电耗子”一般都怕法律制裁,怕社会舆论,怕人民群众。我局反窃电的经验表明,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法制意识,同时动员全社会参与反窃电,打人民战争,是对付窃电犯罪的重要法宝。

1. 大力宣传《电力法》和《刑法》,让“窃电是违法行为”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如果法制宣传到位,对大多数用户养成依法用电的习惯必将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2. 奖励举报,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反窃电。只有使窃电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才能震慑窃电犯罪分子。当前我局就通过宣传手册、报刊等形式公布了反窃电举报电话、举报窃电奖励办法等,动员全市人民协助供电部门反窃电,此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批批窃电者就是在群众的举报声中得到查处的。事实证明只有动员社会各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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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力量,齐抓共管,电力部门才能 “长出千里眼、顺风耳“,才能有效的刹住窃电歪风。

3. 以案说法,舆论曝光典型案例。这样不仅能打击窃电者的气焰,而且教育了全体用电户依法用电。

(二)加强调研,不断分析窃电新情况

不了解窃电就不能有效的治理窃电,电力部门必须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加强窃电问题的调研工作,有效地布臵反窃电工作。首先各地供电部门要将反窃电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组织专门人员开展重点调查、抽样调查或普查,尽快全面了解窃电的严重状况,对窃电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做到“胸中有数“,以便正确指导反窃电斗争。其次,应该根据需要成立窃电行为、手段、技术的专门组织,以便对窃电情况、形势、进行动态跟踪,进行分析、综合、整理,为各级领导制定反窃电决策提供依据。

(三) 强化管理,遏制窃电案件发生率

1.技术上防范。当前,窃电的“智能化”倾向十分明显,因此要加快用电管理现代化步伐,积极研究防窃电的技术措施,不断完善反窃电的技术装备,通过技术的手段遏制窃电犯罪。

2.顺应形势发展,根据窃电活动日益猖獗的现状,各级供电部门反窃电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充分准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用电检查队伍,加强对窃电行为证据提取的研究,做到查处窃电程序合法,为窃电者准确量刑提供可靠证据。

3.管理上堵漏。要将反窃电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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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指标,以增强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从加强管理上预防窃电,及时查处窃电。

4.依靠公、检、法等部门,依法严惩窃电犯罪。完善法律法规,加大依法打击力度。由于电力企业反窃电外部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建议国家立法、审判机关根据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完善我国窃电犯罪立法,建立完善的窃电犯罪的罪名或作出有关窃电罚则,对窃电价值认定问题以及法人窃电司法处理等做出司法解释。建议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立法、司法机关配合,出台打击窃电行为的地方法规。

依法治企,打击窃电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千头万绪,需要我们认真全面去抓。既要抓好宏观规划,又要抓好微观工作;既要树立综合治理的观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又要强调电力企业人员的主动性;既要做好防范工作,又要做好打击工作等等。否则稍不注意,就会顾此失彼。而且形势在发展,解决了一问题,新的问题又会出现。真正搞好反窃电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只要我们不懈努力,就一定会使窃电受到严厉打击,促进电力行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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