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

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 能源部

【颁布日期】 19910318

【实施日期】 19910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把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建设成为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生产是企业素质的综合反映发电厂文明生产,要立足于造就一支“奋发进取、忠于职守、规纪严明、训练有素”的职工队伍,创造一个设备完好、窗明几净、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的工作环境,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第三条 发电厂厂长既是本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全厂文明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发电厂要有明确的文明生产管理部门,并逐步形成厂、车间、班组的三级文明生产管理网络。

第五条 发电厂必须通过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齐全的规章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逐步将本规定的要求融汇到每个职工的日常工作之中,形成严细认真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要坚持奋发图强,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实事求是,反对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对影响文明生产的设备问题要依靠科技进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改造,不要盲目追求高标准。

第七条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不断激发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增强企业凝聚力。对职工要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模范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

第八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建立、健全基建移交生产时的文明生产验收制度。凡明显影响发电厂文明生产的设备、设计、工程等均不得参与评优。

第二章 职 工 队 伍

第九条 发电厂要努力造就一支爱国家、爱企业、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主人翁意识的职工队伍。

第十条 发电厂职工要有“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十一条 发电厂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第十二条 发电厂职工在工作时要说话和气,讲卫生,有道德,待人礼貌,谦虚谨慎,团结互助,忠诚老实。

第十三条 发电厂值班人员着装应规范整齐,符合安全要求,并佩戴岗位标志。 第十四条 值班监盘要做到位置适中,姿势端正,注意力集中,不谈笑嬉闹,记录准确、真实、清洁、工整。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文明施工。检修和设备消缺要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路不乱放,杂物不乱丢)。每天收工前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六条 发电厂职工要努力学习文化,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厂 区 环 境

第十七条 发电厂厂区道路、场地应整齐、清洁、无痰迹、无垃圾、无杂物、无不规则临建。不随便堆放物资器材。厂内禁止流动吸烟。

第十八条 主要通道平整畅通,沟道盖板齐全完整,下水道无堵塞,电缆沟内整齐无积水。路灯、交通标志牌完好规范。

第十九条 厂区绿化面积达宜绿化面积的85%以上,绿化区整齐、养护良好。 第二十条 厂区各类建筑物外观整洁,不得随意书写标语、广告,不得乱涂乱画,屋面墙壁不漏水,厂房、室内、墙壁清洁、无污迹、无明显积灰和珠网,门窗及玻璃齐全洁净。

第二十一条 厂区厕所清洁、无明显异味,水箱、自来水龙头等无漏水。

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间不得停放自行车,厂区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自行车应整齐排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厂区不得放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四条 运输燃煤或散料的车辆经过厂区主要道路时,应有防止装载物散落的措施。

第四章 生 产 场 所

第二十五条 生产场所地面、墙壁整洁,通道畅通、栏杆完好,盖板完整整齐,照明良好。

第二十六条 生产场所无垃圾、杂物,设备材料一般不堆放在厂房内,必须堆放者应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 机器、设备、表盘见本色,表面无积灰、积垢、积油,铭牌标志齐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 各种管道色环清晰,介质流向标志清楚、规范,管道无明显积灰。 第二十九条 电缆铺设整齐、无明显积灰,电源箱、端子箱完好规范。箱内外无积灰、无杂物,电源刀闸完好。

第三十条 汽水容器管道、暖气管道无泄漏,煤灰管道无明显泄漏。

第三十一条 从锅炉零米到炉顶平台无明显积灰、积煤、积粉、积水,无垃圾杂物,无乱堆放设备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锅炉零米应具备水冲洗条件,制粉设备上无明显积灰、积油,锅炉出渣口无明显积渣、积水。

第三十三条 厂房的高层玻璃不易保持清洁完整或无法清扫处,应尽可能不采用或少采用玻璃窗。已采用玻璃窗的电厂应采取措施,加强维护,尽可能保持清洁完好。 第三十四条 送、引风机室、排粉机层无明显积灰、无垃圾杂物,烟风道保温良好,风机、电机无积灰、漏油。

第三十五条 除尘设备外部平整清洁,灰斗水封良好,不漏灰水,不堵塞,灰沟通畅,水管无明显泄漏。

第三十六条 灰浆泵、渣泵等除灰设备无明显漏油、漏水,地面清洁,灰、水管道及阀门无明显泄漏。

第三十七条 汽轮发电机组运行层地面整洁,设备见本色、无积灰,轴承端面无积垢,前箱、轴承箱无漏油。

第三十八条 锅炉、汽机零米地面清洁,无明显积水、积油、积灰,无乱堆乱放设备、材料,汽水管道及容器无漏水、漏气,油系统设备、管道无漏油。

第三十九条 升压站、主变区道路平整畅通、无杂物,开关、变压器事故排油池无杂草,开关、互感器、刀闸等瓷瓶清洁,变压器、开关、互感器无漏油,卵石无积灰油污。

第四十条 开关室地面无垃圾、杂物,墙壁门窗完好、无孔洞,继电器无积灰。 第四十一条 循环水泵房、深井泵房无明显漏油、漏水,地面整洁,水管道及阀门无明显泄漏。

第四十二条 管道、阀门、容器等需要保温的设备、部件,其保温完好、规范。 第四十三条 厂房及厂房周围电缆沟道内无明显积灰、积水,无杂物、垃圾。 第四十四条 磨煤机罩壳内无明显积粉,无垃圾、积水。磨煤机油室、给水泵油室内无明显漏油、漏水,无积灰、积水,无垃圾杂物。

第四十五条 除氧器层、管道间、排粉机层等无明显积灰、漏水、漏汽,无垃圾及乱堆、乱放的杂物。

第四十六条 输煤系统一般应能进行水冲洗并配有有效的除尘设备,输煤皮带间地面无明显积煤、照明充足、门窗完好,从煤中清出的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七条 值班室应窗明几净,箱柜、工具等放置有序,无垃圾、无积灰、无珠网、无烟头痰迹。

第四十八条 运行盘面清洁见本色,盘内外无灰尘、无杂物,表计清晰。

第四十九条 生产现场应坚持定期清扫的制度,明确规定清扫周期与责任者。 第五十条 单元机组集中控制室要创造条件做到值班人员不在集控吃饭、喝水、吸烟,检修人员不在集控室填写检修工作票或休息。

第五十一条 努力消除七漏,即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水、漏油、漏汽。应尽可能做到发现一处,消除一处。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检修用具及其它工、器具整齐摆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食堂、单身宿舍、值班休息室、医务室、托儿所、浴室等后勤服务设施及宿舍区,按能源部对电力系统生活设施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四条 发电厂在班组建设中应有明确的文明生产目标、要求、标准及责任制。 第五十五条 发电厂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与本厂具体情况制定文明生产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制到每个人,并制定严格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能源部。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开始生效。

 

第二篇:电厂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文明生产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文明生产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原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3 职责

3.1 安监部门是作业现场文明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厂长(总经理)或分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作业现场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3.2 各部门是所辖区域(设备)文明生产的负责部门,负责文明生产日常清扫、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组织领导

4.1.1 厂长(总经理)是文明生产第一责任者。

4.1.2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部门所辖区域文明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组织本部门、公司职工认真开展文明生产活动。

4.2 文明生产管理

4.2.1 文明生产工作和发电生产任务应实行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的管理模式。

4.2.2 文明生产以部门自查自纠为主,安监部门对各部门文明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4.2.3 安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各部门抓好制度的落实,做到责任明确,管理、落实到位。

4.2.4 文明生产管理内容

4.2.4.1 所辖区域的卫生保洁;

4.2.4.2 所辖设备的卫生保洁;

4.2.4.3 工作场所的卫生保洁;

4.2.4.4 消除设备渗漏;

4.2.4.5 职工行为文明达标

4.3 文明生产管理标准

4.3.1 文明行为标准

4.3.1 职工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行政纪律、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语言、举止文明,不乱丢杂物,不随地吐痰。

4.3.2 在岗职工着装应符合安全规程和厂有关规定要求,按规定佩戴胸卡,坚守岗位,秩序井然。

4.3.3 管理人员应树立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深入一线,优质高效、创造性地开展管理活动。

4.3.4 运行职工应做到准点抄表,准确记录;交接班全面细致;监盘坐姿端正,注意力集中。

4.3.5 检修职工应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文明施工,按照“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路不乱放、杂物不乱丢)和“工完料尽场地清”的要求进行施工。

4.3.6 生活后勤等部门职工应积极向社会服务性行业学习,在工作中做到热情、礼貌、周到、卫生。

4.4 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文明标准

4.4.1 有明确的卫生责任区域划分范围,无卫生死角。厂区道路、场地清洁整齐,无杂物,无乱堆放设备材料。主要(应改为:所有)通道平整畅通。绿化区整洁美观。

4.4.2 备品备件、工器具实行定置管理,设备标志齐全、清晰、正确,介质流向清楚。

4.4.3 设备见本色,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规要求,管道保温良好、规范;沟道、孔洞盖板整齐平整,遮栏齐全;楼道、平台、栏杆和扶梯齐全完整。

4.4.4 厂区、厂房和设备无积水、积尘、积油、积垢;仪表、控制和保护盘前后(内外)干净整洁,无蛛网、无积尘、无杂物。

4.4.5 发电设备、公用系统及辅助系统无严重漏点。

4.4.6 工作场所的粉尘、室温、噪声符合国家环境劳动保护的规定;全厂不发生二级以上危害的职业病。

4.4.7 加强环境保护,气(烟尘)、水的排放和噪声质量达到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

4.4.8 生产管理台帐、记录和各种原始数据记录准确、及时、完整,清洁,无涂改,文字工整。

4.4.9 班容班貌好,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达到“五净”(门窗、桌椅、地面、箱柜、墙壁)、“五整齐”(桌椅、箱柜、桌面用品、上墙图表、柜桌内物品)。

4.4.10 厂区内禁止吸烟,自行车应改为: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4.4.11 厂房及建筑

4.4.11.1 厂房建筑外观整洁完整。屋面、墙壁不漏水,天沟及落水管排水畅通;门窗及玻璃完整明亮。不擅自对楼板打孔(必须打孔应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后立即封闭);无积灰、无蛛网。

4.4.11.2 走道、扶梯、平台等清洁畅通,厂房内所有地面无积灰、积水、积油及垃圾;备品、机具、材料等整洁,放置有序(备品、机具、材料一般不准放置在厂房内,如确因生产需要需放置的,须经生产厂长批准)。

4.4.11.3 厕所干净,无堵漏、水池无积垢。

4.4.12 煤场、卸油站、油罐区

4.4.12.1 环境绿化整洁,主要道路、场地、铁路专用线清洁、平整畅通,无垃圾、杂物、煤、煤渣等。

4.4.12.2 卸油站站台无油垢,道床不积油。

4.4.12.3 污油池周围及油池平台不积油。

4.4.12.4 输煤系统地面、墙壁、窗户和设备无积尘。

4.4.12.5 油罐区场地平整清洁,无杂草。

4.4.13 升压站、主变区、开关室、电缆沟

4.4.13.1 升压站、主变区道路平整畅通,无杂物;开关仓、变压器四周无杂草;变压器、开关、互感器无渗、漏油;卵石层不积灰,无油垢。

4.4.13.2 继电器室、电源室、开关室地面,电缆仓全部用防火材料封堵,室内无杂物,防小动物措施严密。

4.4.13.3 电缆沟不积水,无垃圾杂物,防火阻隔符合规定,盖板封堵严密。

4.4.13.4 开关室内继电器无积灰、玻璃清晰。

4.4.14 检修现场(包括土木施工现场等)工艺作风良好,做到“三无”、“三齐”、“三不乱”和“工完料尽场地清”。

4.4.15 办公室、网控室、集控室、运行值班室、检修班组办公室、检修班组工场间及仓库

4.4.15.1 门窗及玻璃完整明亮;桌椅、箱柜、档案及工具材料、衣帽等整洁、放置有序;箱柜顶、底无杂物垃圾;墙壁、地面清洁,无积灰、无蛛网。

4.4.15.2 检修班组工场间工作台摆放有序,无乱放设备及零部件,地面无纸屑、痰迹、油泥污迹。

4.4.15.3 仓库清洁整齐,布置合理。备品、配件分类堆放,五五成行,四个定位,编号齐全,标签完整清洁,料架无积灰。

4.5 厂区文明标准

4.5.1 道路、场地及建筑

4.5.1.1 有明确的卫生责任制,无卫生死角。

4.5.1.2 环境整洁,场地绿化,无杂草丛生。

4.5.1.3 主要通道平整畅通,无乱倒垃圾、杂物,无乱堆器材,无违章建筑。

4.5.1.4 公用走道整洁畅通,墙壁无蛛网、积灰,垃圾箱附近无垃圾。

4.5.1.5 明沟、暗沟畅通清洁,排水良好;公共厕所定时冲洗,保持清洁。

4.5.1.6 建筑物整洁完整,屋面、墙壁不漏水,落水管排水畅通,门窗及玻璃完整明亮。

4.6 责任专区划分原则

4.6.1 责任专区划分贯彻“文明生产,人人有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就近、方便”的原则。

4.6.2 全厂所有区域,包括主厂房、辅助车间、办公楼、设备、道路、绿化场地等均划分到各部门、班组、个人。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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