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筹划培训总结

培训总结

一.培训时间

20xx年2月5、6日

二.培训地点

天津市劳动经济学校实训楼会计电算化2实训室、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三.培训内容

(一)营改增培训

1、营改增的演变过程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xx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xx年开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xx年-20xx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20xx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xx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是继20xx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实施,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后,增值税扩围替代营业税,成为增值税改革另一个重要举措。自此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

20xx年7月3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应当于20xx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xx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xx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xx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20xx年8月1日全国推行。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

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2、营改增试点行业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3)、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4)、电信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500万为标准。

3、营改增适用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5)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服务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免征其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对出口服务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

4、营改增的意义

(1)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2)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二)纳税筹划培训

1、纳税筹划基础知识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国内外一致公认,纳税筹划主要是节税,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绝非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是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含以下三个含义:(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纳税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应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唯一标准,不以“少纳税、不纳税”为前提,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划节税”。(3)纳税筹划的实质是节税。节税是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选择税负最小化的方案。

2、税收筹划的原则

(1)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它与偷税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如果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那么从本质上看就已不属于税收筹划范围。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循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这是由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2)事前筹划的原则。税收筹划实施必须在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这既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企业欲进行税收筹划应在投资、经营等经济行为发生前着手安排,不得在这些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确定后,再去采用各种手段减轻税负,这样做即使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也不是税收筹划。

(3)效率原则。追求效率是一切经济活动的目标,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经

济筹划活动也必遵循效率原则。税收筹划固然可以产生减轻税负的效果,但是必须考虑其成本。如何使成本最小也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课题。

3、纳税筹划方法

影响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贷计价方法等。这些方法会受到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影响,税务筹划可以利用这种影响因素和采取合适的方法来达到节税目的。

(1)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纳税筹划。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所以,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2)从存货计价方法看税收筹划。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

(3)从销售收入的角度看税收筹划。在企业销售产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产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四.培训体会

1、本次培训内容使我们开阔了眼界,收获很大

通过“营改增”培训,我了解到实施“营改增”是国家“十二五”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此项改革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问题。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对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

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可以说,这是继增值税转型税收后,我国税制改革历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通过纳税筹划培训,我增加了不少知识,特别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为企业合理避税及节税、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节约资金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对于国家来说,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

2、培训老师讲解精彩、到位

为我们开展此次培训的是天津工业大学的安凤英教授,安教授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和高深的财经会计专业技能。此次培训不仅使我开阔了眼界,对于“营改增”和纳税筹划方面的知识有了深度的了解,更让我领略到了安教授简明准确、诙谐幽默的授课风采,

 

第二篇: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 某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预计每年可实现含税销售收入5 000 000元,需要外购棉布200吨。现有A、B、C、D四个企业提供货源,其中A为生产棉布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5@p,适用税率17%;B为生产棉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征收率为6%的专用#5@p;C为专营销售棉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征收率为4%的专用#5@p;D为个体工商户,仅能提供普通#5@p。A、B、C、D四个企业所提供的棉布质量相同,但是含税价格却不同,分别为每吨20 000元、15 500元、15 000元和14 500元。作为采购人员,应当如何进行购货价格的纳税筹划,选择较为合适的供应企业?

B与A的实际含税价格比率R=15 500÷20 000=77.5%<80%

C与A的实际含税价格比率R=15 000÷20 000=75%<77%

D与A的实际含税价格比率只=14 500÷20 000=72.5%>71%

通过上述不同纳税人含税价格与以一般纳税人含税价格的比率计算,以及与收益平衡时的价格比率的比较,可以看出,选择从A和D企业购进棉布显然不合算,应当选择B或C企业;但由于B企业的价格比率低于平衡点比率2.5%,而C企业的价格比率低于平衡点比率2%,所以,虽然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较高,但是其收益最高,选择B企业作为供货单位,较为合算。

例二:一外商原来已与中方合资组建了一家公司,公司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其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销路好,赚钱多。19xx年底该外商想再追加投资,他在聘请专业筹划人士经过认真调查测算和筹划以后,于20xx年6月在原合资公司所在城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又新办了一个合资企业,让中方以土地与房屋作为投资,以缩短工程工期和节约新建企业的费用;同时,将原合资公司中的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在开发区内新组建一个为这两个合资企业服务的研发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纳税。这一筹划的实施,每年为该外商少负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百万元。

原因何在呢?

一是该外商不在原合资企业中追加投资,而是选择再兴办一个合资企业,主要是因为按照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如果在原合资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其追加的投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再兴办一个合资企业则可享受到“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

二是新办的合资企业和研发中心选择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按有关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将研发部门从原合资企业中独立出来,组建一个独立的研发中心,主要是因为其生产的产品中含有研发部门开发的软件系统,产品销售时无法单独核算产品中所含软件的价值,由于软件价值包含在产品中又无法分开核算,按规定应依产品适用的17%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不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其开发的软件可以按照独立价格卖给两个合资企业,不但可以享受到上述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购进使用该软件的两个合资企业的增值税还能得到抵扣。

从上述两个成功的实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纳税人要想利用组织结构形式的变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并从中获益,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纳税人和专业筹划人士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了解和掌握与本企业相关的所有的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要在分析企业投资、生产经营内容、范围和业务收入形式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和掌握其相应可以适用的包括不同税种、同一税种不同条款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适用的前提条件等。

再次,分析哪些投资、哪些经营内容、哪些经营范围、哪些业务收入等及其与之相应的税收规定同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有关,即其投资、经营内容、范围、收入是否可以分开或合并,并在税收负担上作出相应的优劣比较。

最后,要本着“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对不同方案其他方面的得失进行综合分析与考虑,防止顾此失彼,从中选择出整体最优方案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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