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知识点1

知识点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额应为“增值额×税率”计算而来。但在实务中,一般是用间接法进行计算,即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货物已纳税款。这样计算的结果就相当于“增值额×税率”,只是这种方法在实务中更易操作一些,所以得到了普遍应用。
例如:生产企业将40元的原材料投入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为80元,以130元的价格售出。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增值了两次,第一个增值额是80-40=40元,第二个增值额是130-80=50元,共增值90元。根据增值税的定义计算的增值税额为(40+50)×17%=15.3 元。按照间接法计算的增值税额=130×17%-40×17%=15.3元。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取得的是价税合计,则应该用“价税合计数÷(1+增值税税率)”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用不含税价乘以税率计算增值税额。

知识点2: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在实务中,准确把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关键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区分开来。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货物指除了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例如: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水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办公楼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会计上,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口货物
企业进口货物时,作为购入方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商品,价格折合人民币30000元,包装费2000元,支付卖方佣金1000元,进口运费和保险费3000元,关税税率5%。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30000+2000+1000+3000=36 000(元)
进口关税=36000×5%=1 800(元)
进口增值税=(36000+1800) ×17%=6 426(元)
会计实务: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提供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受托方要就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额。
加工劳务是有偿加工劳务,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所提供的加工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修理修配劳务也是指有偿修理修配增值税应税货物。例如,修理汽车的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修理大桥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会计实务:企业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
因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在实务中极易混淆,总结如下:
有形动产和与有形动产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征收营业税。
思考题:一家公司专门从事外送快餐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有些行为本不属于有偿让货物的销售业务,但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也为了避免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利用下列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时。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满180天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双方签订的协议价格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20元/件,增值税率17%。B企业将该批商品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取得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A企业按照10%付给B企业手续费,并在B企业交来代销清单时开给B企业同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这项业务,A企业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0000×17%=3400元。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不交纳增值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交营业税。
例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10%收取手续费10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10000÷10%=10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 529.91(元)
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如果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14529.91元。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付账款            85 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52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 529.91
  贷:应付账款                 14 529.91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如:位于北京的总机构向天津的分支机构移送一批货物,总机构的税务处理就应该是对于移送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分支机构对于接收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于这样的业务,在实务中要正确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另外,注意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以成本作为计税基数,而是要以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办公楼建造工程,水泥的成本68000元,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17%,则此项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需要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在建工程                85 00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如果这批水泥不是企业自产的,而外购的,则将其用于在建工程,就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是进项税额转出。假如上述水泥进价68000元,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则税务处理应为:进项税额转出=68000×17%=11560(元)。
借:在建工程                 79 56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 560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空调作为节日福利发给200名职工,其中生产工人170人,管理人员30人。每台空调的生产成本1000元,计税价格1400元,则企业需要将此项业务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70×1400×17%+30×1400×17%=476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 600
另外,分摊职工工资的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278 460
  管理费用           49 14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例如:某企业将购买的一批货物投资给A公司,这批货物的进价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则企业应将此项业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实务中,报税人员往往会把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相混淆。我们来总结这一部分税务处理的规律:

(1)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向外部移送,还是内部使用,均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如果是向企业外部移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内部使用,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要将进项转出。

例如: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价),其成本为80万元。将一批售价为19.8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其成本为18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其成本为18万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为20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成本5万元,不含税平均售价为5.5万元。零售一批库存积压物资,成本为5.4万元,取得零售收入7.02万元。
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
销项税=100×17%=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213 66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 660
(3)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
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4)对外捐赠:
销项税额=5.5×17%=0.93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64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35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5)零售产品:
销项税额=7.02/ (1+17%)×17%=1.02(万元)
借:银行存款           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 000
  贷:库存商品             54 000
上述销项税额合计=17+3.366+3.4+0.935+1.02=25.721(万元)

知识点3: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三)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应为货物的价款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家具厂销售家具30000元,同时送货上门,并单独收取1000元运费,则家具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000 / (1+17%)]×17%=5245.3(元)
从这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的特点:
(1) 此企业的主业是销售业务
(2) 送货业务从属于销售业务
(3) 货款和运费向同一方收取
总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对于所售商品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的,对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税款102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同时收取运费35.1万元,已存入银行。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单独核算),已将款项存入银行。
分析: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同时收取运费,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租赁汽车业能单独核算租赁收入,属兼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70+35.1 /1.17×17%=175.1(万元 )
营业税=30×5%=1.5(万元)
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借:银行存款             120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1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

知识点4: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其他与增值税免税有关的规定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符合标准的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自产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7)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20##年底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还纳税人,对其2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8)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0)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2)至2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至2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软件开发企业20##年9月销售额(不含税)为100万元,计算出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5万元,则其实际税负15 /100=15%,按规定超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就是应退税额=15-100×3%=12(万元)。
(1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15)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1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知识点5: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征收率
二、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
1.单位,指的是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3.承租人和承包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应税销售额不足5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1.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的经济形式、生产经营范围、产品名称及用途、企业注册资本、会计核算等问题,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该表。经审核合格后,可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
3.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5.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17%。
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
(二)低税率:13%。
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包括: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初级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注: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三)按简易办法征税时的征收率
1.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备注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等。
2.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一律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知识点6: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能滞后计算,进项税额不能提前抵扣。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方法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注意:
①这里的税率为17%或13%。
②计算销项税额的基数是不含税价。如果取得的价款是含税价,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3%)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如价外向购买者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
销售额=价款+价外收入
销售额中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的财政收据,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注意:
①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②价外费用一般都视为含税价,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于20##年9月10日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0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两个月后支付。甲公司于20##年10月2日发出商品。
解:甲在发出商品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1)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预收账款 600 000
(2)发出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发生在货物销售以后,由于货物品种和质量问题,而给予对方一定的价格减让。对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确定销售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
但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以物易物双方均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
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例:甲企业为生产钢材的企业,乙企业为生产机器设备的企业。甲企业以市场价为60000元的钢材换取乙企业市场价为60000元的机器设备,乙换入的钢材用于生产机器设备。双方分别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钢材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均为45000元。
解:
甲企业:
借:固定资产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
  贷:库存商品         45000
乙企业:
借:原材料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
  贷:库存商品           45000
(5)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酒类产品除外: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例:某酒厂半年前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2万元、白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3万元,本月逾期均不再返还。
解:销项税=2÷(1+17%)×17%=0.2906(万元)
6)包装物租金的处理
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年7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价1000元,同时收到包装物使用费10000元。同时,为了保证买方能在约定的2个月时间内按时退还包装物,还向其收取了20000元押金,并约定如果买方未在2个月内退还包装物,则某企业将没收其押金。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4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20000
借:其他应付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问: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进行调整?
解:
对租金的处理:
销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元)
借:其他业务收入             1452.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
对押金的处理:
销项税额=20000÷(1+17%)×17%=2905.98(元)
借:其他业务收入             2905.9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5.98
(7)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20##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过的20##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售价÷(1+4%)×4%÷2
②20##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售价×税率=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
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年1月1日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售价×税率=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
例: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年6月销售已经使用3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销售20##年2月购入的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税款17000元,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价款为90000元,计算销售应纳增值税。
解:
应纳增值税=9200÷(1+4%)×4%÷2+90000÷(1+17%)×17%=13253.85(元)
(8)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这里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包含消费税额。
实行从价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这里的成本利润率不一定是10%,看具体规定。
实行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
这里的成本是指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
例: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8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批化妆品的销项税额。
解: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8000×(1+5%)÷(1-30%)=12000(元)
销项税额=12000×17%=2040(元)
(9)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的处理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00元,增值税额为42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冲减。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9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②1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2500000×2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2000000×20%)
    预计负债 100000
注意:此业务要做好前两笔分录,实际发生退货时要在前两笔分录的基础上进行账务处理,原多冲减的,以后要恢复;原未冲减的,以后要冲减。
③2月1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925000
  贷:应收账款 2925000
4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1000件,款项已经支付:
注意:此种情况为实际退货数量与估计数相同,原估计退货部分发生时冲减“预计负债”。
借:库存商品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500000×17%)
  预计负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时:(实际退货数量小于估计退货数量)
借:库存商品 320000(800×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800×500×17%)
  主营业务成本 80000(200×400)
  预计负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200×5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1200件时:(实际退货数量大于估计退货数量)
借:库存商品 480000(1200×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1200×500×17%)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200×500)
  预计负债 1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00(200×400)
    银行存款 702000
⑤如果6月30日之前没有发生退货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预计负债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知识点8: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在一项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①外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的处理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年2月购入货物32000元,进项税额5440元。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了货款,商品已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32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40
  贷:银行存款 37440
②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例:甲企业收到乙企业的原材料投资,该批材料成本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甲收到了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的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实收资本 117000
③企业接受捐赠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例:20##年5月,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一台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甲的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④企业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的处理
例:某企业发出一批材料A委托外单位加工成量具,发出材料成本4000元,加工完工后支付加工费2000元,运费200元(假设运费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加工费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340元,加工完的量具已入库。则企业的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贷:原材料 4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贷:银行存款 2540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量具 62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6200
⑤进口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例:某进出口公司20##年4月进口办公设备500台,每台进口完税价格1万元,委托运输公司将进口办公用品从海关运回本单位,支付运费9万元,取得了运输公司开具的货运发票(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15%)
解:
进口货物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1×500×(1+15%)×17%=97.75(万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7.75+ 9×7%=98.38(万元)
借:固定资产 5833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83800
  贷:银行存款 6817500
(2)计算抵税
①一般纳税人外购免税农产品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进项税额=买价×13%
对于烟叶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税率(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扣除率(13%)
例:某卷烟厂20##年6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该卷烟厂6月份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50×(1+10%)×(1+20%)×13%=8.58(万元)
②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运费的,按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运费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注意:
这里的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即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是50000元,支付运费,取得了货运发票,注明是运费2000元,装卸费及保险费1000元。
解:
进项税=50000×13%+2000×7%=6640(元)
采购成本=50000×87%+2000×93%+1000=46360(元)
借:库存商品              463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40
  贷:银行存款              53000
注意:
①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伴随着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费,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运费计税的总结:
① 支付运费:购货或销货时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按7%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② 收取运费:属价外收入,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收取的运费/(1+17%)×17%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即: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等。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处理方法
如果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的,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方法一: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商业企业月初购进一批饮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税金13600元,货款已支付,另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1000元(有货票)。月末将其中的5%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解: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3600+1000×7%)×95%=12986.5(元)
例:某生产企业8月末盘点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库存的外购材料15万元(含运费0.93万元)霉烂变质。
解:损失材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5-0.93)×17%+0.93÷(1-7%)×7%=2.46(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7.46
  贷:原材料 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6
借:营业外支出 17.46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7.46
对进项税额转出方法的总结:
☆以票扣税
进项税转出=价款×17%
☆计算扣税
进项税转出=成本中的运费÷ 93%×7%
进项税转出=成本中的免税农产品÷87%×13%
方法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方法三:利用公式计算

例:某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份销售应税货物A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销售免税货物B取得收入50万元,A和B 耗用同一种原材料C。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C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万元,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无法划分耗料情况,则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8×50 /(100+50)=2.27(万元)。
4.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假定某商业企业从厂家购买家用电器每台2000元,该商业企业又以同样价格2000元/台的价格卖给消费者;厂家给商业企业返利200元。
解:商业企业应冲减的进项税额=200÷(1+17%)×17%=29.06(元)
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2000×17%-(2000×17%-29.06)=29.06(元)

知识点9:进出口货物增值税纳(退)税处理
三、进出口货物增值税纳(退)税处理
(一)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处理
1.进口货物征税范围

2.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代理进口货物由代理人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货物的税率
同国内货物:13%或17%。
4.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对于征收消费税的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分为两种形式: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例:某商场进口一批化妆品,价款折合人民币800000元,另该批化妆品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共200000元。货物报关后,该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该批化妆品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0元。(关税税率为20%)
解:该批化妆品在进口环节、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完税价格=800000+200000=1000000(元)
关税=1000000×20%=200000(元)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200000)÷(1-30%)=1714285.71(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714285.71×17%=291428.57(元)
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2000000×17%=340000(元)
国内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340000-291428.57=48571.43(元)
5.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
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处理
1.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规定

2.出口退税的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免税但不退税
出口前的环节免税,本身不含税,所以不必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针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的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4.免税并退税的企业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5.特定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6.出口免税不退税的企业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7.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的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
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7.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的货物和企业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不免税也不退税。
8.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3)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9.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
(1)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间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请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 17%、15%、14%、13%、11%、9%、8%、6%、5%。
(四)出口货物退税办法
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
有两种退税的计算办法:
一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是“先征后退”的办法,主要适用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
(五)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第一步——剔税: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
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第三步——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抵税和免抵退税额两者中较小者。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解: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国内采购时:
借:原材料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0 
内销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外销时:
借:应收账款           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对不得抵扣进项的核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0
对退税的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0000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
通过对账薄中数据的计算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总账是平衡的。

知识点10:免抵退税的纳税申报
(六)免抵退税的纳税申报
在进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时,应先向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税申请。
(1)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以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知识点1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处理
(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处理
1.先征后退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应以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依据乘以规定的退税率。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例:某进出口公司20##年5月出口美国一批货物,离岸价60000元,从国内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计税价格为40000元,退税率13%,则退税额为:40000×13%=5200(元)。
2.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例:某进出口公司20##年6月购进原材料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20000元(退税税率13%);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000元(退税税率17%),该企业的应退税额=20000×13%+2000×17%=2940(元)。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按先征后退办法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2)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3)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知识点1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甲电子设备生产企业(本题下称甲企业)与乙商贸公司(本题下称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年3月份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乙公司从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购进再生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万元,支付给丙企业运费1万元,并取得运费发票;
(2)乙公司从甲企业购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70万元、增值税45.9万元;
(3)乙公司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3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费3万元,取得运费发票。入库后,将收购的农产品40%作为职工福利消费,60%零售给消费者并取得含税收入35.03万元;
(4)乙公司销售电脑和其他物品取得含税销售额298.35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
(5)甲企业从乙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和零部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和税款未付;
(6)甲企业为乙公司制作大型电子显示屏,开具了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9.36万元、调试费收入2.34万元。制作过程中委托丙公司进行专业加工,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取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
(1)计算甲企业20##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乙公司20##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
(1)甲企业20##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45.9+(9.36+2.34)÷(1+17%)×17%=47.6(万元)
②当期应扣除进项税额=30.6+0.34=30.94(万元)
③应缴纳增值税=47.6-30.94=16.66(万元)
(2)乙公司20##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30.6+35.03÷(1+13%)×13%+298.35÷(1+17%)×17%=77.98(万元)
②应扣除进项税额=45.9+(30×13%+3×7%)×60%+10×17%+1×7%=50.14(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77.98-50.14=27.84(万元)
(二)应纳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在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的基础上,月度终了,应根据企业情况进行账务结转。
1.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保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
2.月末,企业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1)月度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度终了,企业将本月多缴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企业当月缴纳本月预缴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4)企业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规定如下:
(1)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①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②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处理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知识点13: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五、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就其机构所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证明的,应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纳税申报资料
(1)必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表二)》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③《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④《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2)备查资料包括:
①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②符合抵扣条件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③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④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⑤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3)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①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的管理: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期限内,将纸质的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②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的管理: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4.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首先核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情况,然后计算应纳税额,并据以填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要详细核实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确定当期销售额,据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在核实时,要注意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发生的纳税义务,应计入“当期销项税额”计算本期应纳税额。
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纳税人只需将合计的金额和税额数字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即可。
(2)核实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购进及购进后的使用保管情况,准确确定允许抵扣进项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时,由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所以纳税人只需将合计的金额和税额数字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即可。
(3)根据核实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及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等附表,填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相关资料,在法定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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