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20xx0419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管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应急管理,是指由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牵头,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协助相关发行企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行为。

第四条 主承销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主承销商应制定债务融资工具应急管理预案。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按照突发事件性质、可控程度、影响范围和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分级。

(二)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的内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外部沟通协调机制。

(三)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提示、信息传递、应急响应的运作流程。

1、预警提示:建立预警监测体系,及时提出预警;

2、信息传递:确定内部和对外信息传递的基本路径,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

3、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级别,明确相应的响应程序,并制订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四)明确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等具体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在主承销商协助下制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条 主承销商应在获知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管理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组织其他中介机构,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协助企业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督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自律规则,在指定媒体披露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协助企业做好对外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条 主承销商应视突发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协助组织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协助企业动态调整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十二条 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及时评估突发事件的影响,依据有关协议采取相应的偿债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评估突发事件对企业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级别的影响,开展补充尽职调查,在指定媒体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并就突发事件的法律后果和影响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过程、处置结果以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并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应急处置报告。

第十六条 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本指引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企业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

NAFMII指引0007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管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xx]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应急管理,是指由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牵头,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协助相关发行企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行为。

第四条 主承销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原则。

管理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按照突发事件性质、可控程度、影响范围和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分级。

(二)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的内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外部沟通协调机制。

(三)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提示、信息传递、应急响应的运作流程。

1、预警提示:建立预警监测体系,及时提出预警;

2、信息传递:确定内部和对外信息传递的基本路径,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

3、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级别,明确相应的响应程序,并制订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四)明确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等具体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在主承销商协助下制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条 主承销商应在获知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管理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下,积极协助企业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督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自律规则,在指定媒体披露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协助企业做好对外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条 主承销商应视突发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协助组织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协助企业动态调整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十二条 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及时评估突发事件的影响,依据有关协议采取相应的偿债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评估突发事件对企业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级别的影响,开展补充尽职调查,在指定媒体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并就突发事件的法律后果和影响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过程、处置结果以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并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应急处置报告。

第十六条 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本指引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企业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