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臵我省金融突发事件, 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保障我省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由我省地方金融风险或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处臵,按《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 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省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地方金融机构退出或被行政处臵等因素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1

(3) 发生或波及我省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地方金融机构违法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影响我省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及时反应,果断处臵;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依法处臵,稳妥缜密。

2 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 具有全省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 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

(3) 所涉及地级以上市不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 在一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金融突发事件 ,未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全省性影响;

(2) 在一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波及金融同业的。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所涉及地方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

3 组织指挥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后,成立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 2

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

本预案启动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的处臵金融突发事件工作。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4.1.1 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 适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金融办。

4.1.2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要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省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金融办。

4.1.3 金融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金融办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据此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金融办。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两小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据此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金融办。 3

4.2.2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省金融办等单位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5.1.1 响应程序

(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臵工作。

(2) 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臵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 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臵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 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臵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3) 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臵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 在处臵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 4

政府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 省财政厅、金融办等单位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 处臵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 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 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条例的规定, 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 在处臵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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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广东省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应处臵程序,开展处臵工作。

5.2 Ⅱ级响应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5.2.1 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会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制订处臵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5.2.2 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各有关单位的处臵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2.3 省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5.3 Ⅲ级响应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金融机构启动Ⅲ级响应程序,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其中,省属金融机构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由省金融办会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等处臵。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金融办。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两个小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金融办,并在保密的原则 6

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5.4.3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 , 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臵完毕后,参与处臵的有关单位要对处臵工作进行总结,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6.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臵、处臵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6.2.3 省金融办、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处臵过程中暴露 7

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臵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臵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臵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省审计厅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臵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4.2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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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安全、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 各地、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臵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 9

断加以完善。

8 附则

8.1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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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广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涉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我省在境外机构和人员、外国驻粤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持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的境外涉及我省和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我国主权、领土、领海完整及对外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省内涉及港澳台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3.1 境外涉及我省重大突发事件

境外发生的造成我省在境外机构和人员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我省配合或采取 1

应对措施的突发事件。

1.3.2 省内涉外重大突发事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外国驻粤领事机构、外国驻粤外交机构和人员,其他外国公民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安全和权益受到严重威胁,以及外国公民在粤进行较大规模的非法集合、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力保安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办事、保守秘密。

2 分级标准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省在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外办)合署办公,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

3.3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3.1 处置境外涉及我省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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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境外涉及我省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统一领导,省外办结合《广东省在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3.3.2 处置省内涉外突发事件

处置省内涉外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统一领导,省外办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4 预警机制

4.1 预警机制建立

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研判、发布机制。

4.2 预警信息收集

加强信息收集工作,广泛收集可能引发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灵敏、高效的信息网络,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4.3 预警分级和发布

4.3.1 预警分级

按照涉外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涉外突发事件预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级,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3

(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公民出国旅行预警信息统一由省外办根据外交部口径转发。

5 分级响应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响应。

6 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

6.1 信息来源

涉外突发事件信息主要来自于国家和省有关单位,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网络报道等。

6.2 信息收集

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接到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收集、报送有关信息。

6.3 信息报送

(1)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后,有关单位应在两小时内将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及其处置的相关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应急办,省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对于敏感的涉外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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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并上报涉外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上级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向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外国驻华外交机构的有关情况通报工作。

6.4 信息发布

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和省外办共同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做好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

7.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3 物资保障

7.3.1 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救助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安置场所等方面做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7.3.2 我省在境外机构必须注意工作和生活场所的安全防范、水电设备、通信设备的安全维修保养,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加强安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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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组织保障

7.4.1 加强涉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需要,为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

7.4.2 省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交通、卫生等支援、救援队伍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我省行政区域内涉外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人员及时到位。

7.5 培训与演练

7.5.1 涉外人员要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责任务。

7.5.2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民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对出境的我省公民、企业,省外办和有关派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境前后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7.5.3 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战性,增强与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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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名词解释

境内:指中国大陆主体及领海。

境外:外国及港澳台地区。

驻外机构:指驻外外交领事机构、外交部驻港、澳公署、驻国外其他官方机构,我省在境外机构等。

外国驻华外交机构:指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驻华领事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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