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射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预防预警

2.1 预防预警责任

2.2 预防预警行动

2.3 平时应急保障建设

3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3.1 金融突发事件等级判定

3.2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4 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理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理

5 应急中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5.1 射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5.2 相关部门职责

5.3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6 应急响应

6.1 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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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Ⅲ级响应

6.4 应急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评估与总结

7.3 奖励与处罚

7.4 检查与审计 8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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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县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可能直接、间接波及我县的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发生的、或极可能波及本地的金融突发事件。

1.3 工作原则

(1)关口前置,预防为主。

(2)统一协作,责任明确。

(3)快速高效,果断决策。

(4)依法处置,维护稳定。

2 预防预警

2.1 预防预警责任

2.1.1 人民银行射洪县支行负责牵头开展我县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就相关工作,包括应急保障设施技术建设、人员骨干培训、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预案的演练、修订等,及时向县人民政 3

府提出方案、意见和建议。

2.1.2县金融办负责组织建立我县保险机构、证券营业机构风险监测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我县上市公司风险监测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证券业应急工作有关意见和建议。

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金融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预防预警行动,加强平时应急保障建设。

2.2 预警预防机制和行动

2.2.1人行射洪支行要加强对各部门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

2.2.2 县直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将其监管、协调领域内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人行射洪支行收集各方面信息,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2.3 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防范

2.3.1 县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和防范、化解机制,做好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2.3.2 县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的监管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提出化解和处置建议。

2.3.3 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要深化改革,完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内控机制,构筑起防范风险和案件的牢固屏障。

2.4 平时应急保障建设

2.4.1 县人民政府应急办、金融办、人行射洪支行以及各乡镇政府, 4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平台,在满足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互通信息。

2.4.2 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4.3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机制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机制的维护和管理。

2.4.4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金融企业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外宣传,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有关知识、政策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4.5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应急演练的准备,并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方可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由人行射洪县支行拟定。

3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3.1 金融突发事件等级判定

3.1.1 为有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必须迅速判定其等级。

3.1.2 金融突发事件先期处置者(见“4.2先期处置”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判定事件等级;超出先期处置组织者权限的,迅速提请县政府、上级监管部门认定事件等级,组织处置。

3.1.3 金融突发事件等级判定主要根据事件涉及面、严重性,对照本预案设定分级标准,作出等级判定。当事件等级划分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上升时,及时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3.2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

3.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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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3 较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省(区、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 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理

4.1 信息报送

4.1.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 6

向其监管及管理部门、金融行业管理机构报送信息,同时通报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办。

4.1.2 特别重大的金融事件发生后,金融监管及管理部门、金融行业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要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县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同时通报人行射洪支行、县政府金融办。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4.1.3 人行射洪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4.1.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4.2 先期处理

4.2.1 县政府、金融监管及管理部门、金融行业管理机构是金融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组织者;必要时由县政府、金融监管及管理机构、金融行业管理机构共同直接组织先期处置。事发单位及其上级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须全力配合。

4.2.2 先期处置内容包括: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掌握事件状况,控制事态恶化,维护社会稳定;就事件原因、严重性、趋势尽快作出初步调查、分析判断、判定等级;根据分级响应原则迅速报送信息。

4.2.3 如果事件本身是由非法金融活动主体突然消失、责任人逃匿等情况造成,导致没有事发单位或事发单位未能报告的,由最先获知事件发生的上述单位立即通报上述其他单位,并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7

5 应急中的组织指挥与部门职责

5.1 射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5.1.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副县长;

副组长:县金融办主任、人行射洪县支行行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人行射洪县支行、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突发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及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做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人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保证突发事件处置时期信息畅通。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射洪县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射洪县支行分管副行长担任。

县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专门小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在Ⅰ级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等级判定见“3.1金融突发事件等级判定”有关规定)处置过程中,县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Ⅱ级、Ⅲ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1.2 县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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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研究、拟定处置方案或处置方案建议意见。

(4)指挥协调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实施或县人民政批准的处置方案,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5)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6)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5.1.3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2)督促、检查、指导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急措施、处置方案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提出有关建议。

(3)按照县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4)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5)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建议。

(6)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5.2 有关成员部门的职责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金融突发先期处置工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人行射洪县支行对县级各部门、乡镇政府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做出综合性风险程度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在判定属于Ⅰ级、Ⅱ级事件时);负责处理人行射洪支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履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处置Ⅰ级、Ⅱ级事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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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财政局根据《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拟定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参与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做好相关工作。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需国家财政出资救助,及时逐级上报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方案,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救助方案划拨专项经费;执行有关税费政策,并根据需要提出税费政策调整建议。

(4)县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乡镇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金融企业制定宣传口径,组织记者采访,组织市内媒体播发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搜集相关舆论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加强对市内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有关涉法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其他有关部门和突发事件所涉及金融企业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3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报送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动态情况;指导、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或会同金融监管和管理部门、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本预案其他要求,负责相应行政区域内应 10

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3)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甑别确认和应由本级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4)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1.1 响应程序

(1)本地发生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预案,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2)县级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射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6.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向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方案建议。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的严重程度、影响的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11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人行射洪县支行、县直相关部门、金融行业管理机构以及风险所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定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行射洪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适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销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地方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6.2 Ⅱ级响应

6.2.1 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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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地发生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预案,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2)县级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6.2.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3)人行射洪支行、县直相关部门、金融行业管理机构以及风险所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1.3 落实措施

县政府与其他相关省(区、市)政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正式处置方案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6.3 Ⅲ级响应

6.3.1 响应程序

(1)本地发生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和事件所涉及的部门、乡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

6.3.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 13

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报乡县人民政府批准。

(3)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发地政府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人行射洪支行、县直相关部门、金融行业管理机构、突发事件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3.3 落实措施

正式处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6.4 应急保障

6.4.1 通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互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各成员单位和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6.4.2 安全、保密保障。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通信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

6.4.3 财务、人力资源的保障。县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确保应急工作所必需的行政经费、人员力量配备、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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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7.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按照“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7.2 评估与总结

7.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上级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人行射洪支行。

7.2.2 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件的发生、处置、结果、损失及其他应当涉及的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7.2.3 参与处置过程的乡镇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针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改进自身工作,提出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本预案及改进和加强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3 奖励与处罚

7.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7.4 检查与审计

7.4.1 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 15

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4.2 人行射洪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 附则

8.1 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金融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以及本系统应急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各部门将应急预案报县金融办备案;各金融企业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程序、办法),报人行射洪支行备案。

8.2 本预案由人行射洪支行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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