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大修技改办法

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管理,确保技改投资、大修费用资金使用效果和工作目标,提高各分、子公司装置设施运行质量和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方案、计划申请与审批、过程管理及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做出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技术改造项目指企业为了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或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引进或自主研究创新的先进的、成熟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装置、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项目。

本办法中的大修项目是指为了维持现有固定资产设施、设备、装备的正常生产能力和功能而进行的维护和修复,是一种功能恢复性的辅助生产活动。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实施以计划管理控制为核心的分类、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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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技术改造、大修项目的分级、分类标准

集团大修技改办法

第二章 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重点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

1、重点项目的申报

由各分、子公司于每年8-9月份前以单个项目方案形式正式行文上报集团公司,项目方案至少应包括:项目实施的现状、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工艺技术方案或大修方案、项目工期安排、人力及物资准备、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实施效果及经济效益分析(年收益、投资回收期等)、项目后评估方法,其中跨年度的项目要详细列明分年度工期及投资安排。

2、重点项目的审批

集团公司接到项目申报后,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等进行论证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以正式文件进行同意批复,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以见面交流的方式进行回复,不再进行正式书面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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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集团公司单项审批同意的项目才能列入各分、子公司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

第八条 一般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般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计划由各分、子公司分别申报两类项目清单表(含各项目名称、概况、项目概算、预期效果、实施工期),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求详列项目分年度工期和投资安排。

一般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计划随各分、子公司的年度综合计划上报集团公司,一并进行审批。

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综合计划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大修技改项目计划(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上年延续滚动项目等),以及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实施的月度分解计划,于每年10月中旬前上报集团公司审核。

集团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确定各公司年度大修技改计划,并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下达。

各分、子公司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对于确需变动的项目,要重新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各分、子公司不得违规将各单体项目进行拆分或合并,以达到规避集团公司监管的目的。

第三章 过程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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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术改造、大修项目由各分、子公司组织实施。

技术改造、大修项目实施要按照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招投标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做到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归档资料完整。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实施中涉及咨询服务或设计、工程招标的事宜,需上报审批的,要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相关规定进行上报审批。

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实施需要的物资采购计划,要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上报,由集团公司审批后进行集中采购或自采。

第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要严格按批准的概算控制项目投资,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实现项目实施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的有效控制,项目资料和技术档案完整。

第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月度总结会、季度分析会和年度工作会的要求,定期将技术改造、大修项目实施的情况和项目总结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以便集团公司进行监督控制。

集团公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不定期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于现场检查发现提出的不合格项,各分、子公司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完善。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后评估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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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

技术改造、大修重点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分、子公司要做好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按单体项目上报项目的申请验收报告,集团公司将根据项目情况,组织进行验收或以正式文件批复委托各分、子公司验收。

竣工验收一般在项目完工试运行结束、正式投入使用前开展。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的竣工验收

技术改造、大修一般项目由各分、子公司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随年度生产经营总结上报集团公司备案。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年度项目实施总结中应重点突出验收和后评估结论 。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的后评估

重点项目的后评估工作在项目实施完成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项目后评估的重点是项目实施效果、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项目申报时提出的目的和要求。

重点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或委托各分、子公司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

集团公司对各分、子公司的技术改造、大修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从项目申报、计划管理、项目实施、验收、后评估的全过程,考核结果纳入各分、子公司年度生产经营 - 5 -

业绩考核结果中一并进行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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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水矿集团公司设备大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矿集团公司设备大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单位:

《水矿集团公司设备大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水矿集团公司设备大修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规范大修费的使用程序,提高设备大修质量,进一步发挥设备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设备的检修内容和范围及费用支出额度,设备检修可分为大、中、小修:㈠大修:指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出力,需要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主要零部件,调整机械和操作系统,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时的性能进行验收。㈡中修(一般检修):指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部分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脂,校正坐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㈢小修(日常检修):指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电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拆除零部件进行检查、休整,更换或修复少量易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

设备小修、中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管理,费用由本单位生产成本列支;设备大修统一由集团公司管理,分级实施,费用由集团公司实行计划管理。

二、为加强管理,集团公司决定将设备大修分作两部分管理:租赁设备大修交由设备租赁中心管理;非租赁设备大修仍由机电管理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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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

机电管理部:

1、负责对集团公司所有设备大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每年负责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下达设备大修理计划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负责对非租赁设备大修的具体管理。

设备租赁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全部租赁设备大修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租赁设备大修

一、租赁设备范围按水矿发[2006]24号《水矿集团公司移动设备租赁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执行。

二、设备租赁中心应依照本办法,结合设备租赁管理,制定“租赁设备大修实施细则”,具体明确操作程序,规定承租单位、承修单位职责,加强租赁中心与承租单位和承修单位设备交接验收,发现租用单位退回的租赁设备存在零部件缺少和损坏时,应及时分清责任,属租用单位责任的,由租用单位负责赔偿。

在考虑是否实施大修,制订细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旧设备在井下使用到一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的,新设备在井下使用到两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的。

2、普采、综采工作面生产原煤20万吨、综放工作面生产原煤50万吨及以上的。

3、掘进机累计完成进尺达2500米及以上的。

4、租赁设备从一个单位调入另一个单位使用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大修的。

三、租赁设备大修计划

设备租赁中心按照集团公司每年下达的年度租赁设备大修理费用计划,依据各项租赁设备完好状况,结合租用单位生产需要,自主安排具体租赁设备的大修计划,必须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租用需要。

四、租赁设备承修单位的选择

1、集团公司内部有能力修理的,原则上选择内部单位修理(机械制造分公司或生产矿井);集团公司无能力修理的,由设备租赁中心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外委修理。

2、设备大修应通过比质比价比服务,择优选择修理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内部单位,但质劣价高、服务差时,设备租赁中心可经请示集团公司后外选大修单位。选择外部大修单位应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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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得到检修许可证才能检修的煤矿设备,必须选择持有该种设备检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检修任务。

五、租赁设备大修合同签订

1、承修单位确定后,设备租赁中心必须与承修单位签订《设备大修合同》和技术协议。

2、《设备大修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设备修理的项目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修理标准、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保修期、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3、设备大修要实行保质制,保质期一般不得低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三个月;保质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

六、租赁设备大修验收

1、租赁设备大修具备验收条件时,以租赁中心为主,并由租赁中心牵头,机电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拟使用该设备的单位参加,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

2、设备租赁中心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的租赁设备大修档案。

七、租赁设备大修费用管理

(一)设备租赁中心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租赁设备大修费用计划控制使用,正常情况下不得突破公司下达的计划,否则将对设备租赁中心领导的年薪进行相应扣罚。

1、租赁设备由集团公司内部单位承修时:对所需零配件或材料的计划申报、领用时出票等规定,由租赁中心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2、换下来的旧配件承修单位应如数交还设备租赁中心,否则,新配件费用由承修单位承担;

3、生产矿井机电维修人员在完成本单位维修任务之外,承接租赁中心的设备大修时,其工资基金可根据所用工时由本单位提出人工费申请,经设备租赁中心、机电部审核后,转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审批。

4、设备租赁中心每季度将租赁设备大修费用使用情况报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备案。

(二)租赁设备大修费用审查原则

1、采煤机:修理费不得超过设备原值的30%(电牵引采煤机的电控部分除外);

2、液压支架:所有构件及零配件必须齐全,损坏率超过以下规定的,费用由承租单位承担:

(1)销轴、连接头10%,

(2)侧护板油缸60%、推移油缸50%,

(3)立柱20%,

(4)管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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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阀组40%,

(6)其他10%。

3、刮板输送机:采煤工作面长度小于160米的,除圆环链、过渡槽、中部槽、链轮轴组等磨损严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设备租赁中心进行更换或修理外,其他零配件费用一律由承租单位解决。

4、乳化液泵站:每套(两泵一箱)修理费不超过8万元。

5、电机:根据各承租单位租赁设备电机总功率进行控制,毁坏电机功率在总功率的40%以下的,大修理费用由设备租赁中心承担,超过部分由承租单位承担。

6、承租单位擅自改造、拆卸设备,导致设备无法修复的,由承租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赔偿。

7、租赁设备在承租单位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律由承租单位承担。

八、租赁设备大修技术标准

1、液压支架执行煤炭行业标准“MT169-1996:矿用工作面液压支架型式及参数”。

2、采煤机执行煤炭行业标准“MT/T1003.1-2006:滚筒采煤机大修规范”。

3、其他设备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非租赁设备的大修

一、执行大修计划管理的非租赁设备范围为:注氮设备、抽风机、压风机、提升机、工程机械、电机车、锅炉、瓦斯泵、机床、35KV架空线路、起重机械、配钢丝绳芯皮带运输机的减速器及调速型液力耦合器、55KW以上电动机、选煤设备、电厂设备等。

除以上设备和租赁设备外,其他设备的各类检修费用一律由本单位生产成本列支。

二、公司对非租赁设备大修实行大修周期制度。各种设备的大修周期规定如下:

1、电机车、锅炉、瓦斯泵大修周期不低于三年。

2、选煤设备、电厂设备、机床、起重机械、35KV架空线路、配钢丝绳芯皮带运输机的减速器及调速型液力耦合器大修周期不低于五年。

3、注氮设备、抽风机、压风机、提升机及各种变压器等重要安全设备的大修,由机电管理部牵头,相关部室参加,现场进行鉴定决定是否需要大修,并及时组织大修。

4、电动机的大修实行限额管理,原煤万吨电机大修在20KW以内的由集团公司承担,超过部分由本单位成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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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团公司每年下达大修费用计划,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大修费用必须控制在公司下达的计划资金之内,超出部分由各单位成本列支;各单位年度大修计划未完成的资金,全部收回集团公司另行处理。

四、机电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非租赁设备大修的计划、台帐、验收等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五、非租赁设备的大修,原则上应在机电管理部的指导下,由设备所在单位自行组织修理。需要外委大修的,应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修理单位,外委修理的必须签订修理合同,修理合同应约定的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租赁设备大修合同签订”的规定执行。

六、非租赁设备大修完毕后,由设备所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牵头组织验收并确定大修费用。

七、各单位每季度末25日前,必须将本季大修设备的明细及费用报机电管理部结算,逾期不结算的视作放弃处理。

第四章奖罚规定

各单位要切实重视并加强设备大修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管好、用好、维护好各项设备,确保正常安全生产。

由于设备大修管理工作优秀,促使本单位全年生产机电事故率比上年明显下降的;设备租赁中心对租赁设备大修管理有序,对促进正常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较大贡献,同时又使年度租赁设备大修资金控制在计划范围以内的,公司将视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不认真开展设备大修工作,造成设备大修管理混乱,资金严重超支;大修质量低劣,造成大修设备不能安全使用或机电事故率较高的,公司将从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在水城煤电各生产矿井、厂试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矿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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