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摩报告(二)

庭审观摩报告(二)研究透新修改法律的重要性

本次实习律师培训期间,参加了朝阳区法院的庭审观摩学习。通过该次学习,对于如何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有了深刻的体会,收获很大。现在就自己在这次庭审观摩中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xx年11月22日上午10:00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由:名誉权纠纷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张凤山,杨国荣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害人张立明系父子、母子关系。被告在20xx年11月22日《北京青年报》第A11版《本市社会》栏目中刊登李华良《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的文章,将受害人张立明的姓名向社会公开发表。被告人的行为,对受害人张立明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压力和精神影响,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后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虽经医院给予积极治疗,但还是未能挽救生命,于20xx年7月1日死亡。造成这样的后果同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60718.48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发表的《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涉诉文章)与张立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所称的涉诉文章导致张立明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于20xx年7月1日死亡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之子20xx年11月8日患病,患病在前,而涉案文章于20xx年11月22日发表涉诉文章,发表在后,2、涉诉文章的发表与原告之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告之子是在涉案文章的发表之前患病,经医治无效死亡,与涉诉文章无关。故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称,对于被告辩称的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提交其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的证据。

之后进行了法庭质证与辩论。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律师坚持根据58条的特别规定,应该适用,而被告认为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8种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之一,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个人体会:

对于该次庭审过程,我最深的体会就是原告律师对于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错误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下8种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

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根据自己在诉讼中的身份,承担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必然承担败诉责任。

而原告律师在没有仔细研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凭自己对所谓的“特殊规定”的想当然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有法条特别规定的就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自然也误导了委托人。

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对法条,特别是新修改或添加的法条要有透彻的研究与理解。进一步的,要对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及想要达到的效果也要进行调查与研究,一定要做到正确的理解,才能正确的适用。

 

第二篇:庭审观摩报告 模板

庭审观摩报告

班级: 学号: 姓名:

庭审时间: 庭审地点: 庭审案由: 庭审过程:

在开庭之前,首先由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并核对到庭人员信息。然后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于是宣布法庭纪律。宣读完毕以后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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