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一、意义

为减少先天畸形儿的出生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一个重要措施。我国估计每年有30-40万例体表先天畸形儿和80-120万出生数年后表现出来的出生缺陷或遗传病等先天残疾儿童,严重影响了人口素质。建立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制度,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本市出生缺陷发生状况,为病因学研究提供线索,为制定和评价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二、目的

1、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本市主要出生缺陷基本信息;

2、动态观察主要出生缺陷发生情况;

3、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及评价干预效果提供依据;

4、为政府部门制定预防出生缺陷的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三、工作职责

(一)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培训、开展质量控制和资料统计分析等;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咨询;收集国内外出生缺陷信息资料,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出生缺陷信息分析和质量控制报告等。

(二)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本市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方案,指导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收集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资料分析、质量控制和上报工作。

(三)各级医疗机构为出生缺陷报告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的收集和上报工作。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首诊报告、登记、核对、自查和奖惩制度,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本辖区内区县妇幼保健所。并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四)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对经确诊为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儿,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上海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五)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童诊断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产前诊断的出生缺陷由经诊断的产前诊断中心确诊

四、报告对象

本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经诊断出生时就存在的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异常的18岁以下儿童,包括治疗性引产发现的出生缺陷病例。

五、报告时限

(一)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包括治疗性引产发现的出生缺陷病例),应当立即填报《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在5个工作日内直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报告的主要病种(详见附件3)。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报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对经确诊为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儿,应填写《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先天性听力障碍报告卡》(见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直报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四)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资料的统计分析、质量控制等情况。

六、质量控制

通过对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先天性听力障碍等信息(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指标进行质量控制。

(一)各级医疗机构每月对本单位的报告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做好自查记录。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至少1次检查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填写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做好自查记录。

(三)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各有关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和重卡率,并反馈至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汇总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质量控制报表,年终以年度为单位对全市直报报告质量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障碍信息报告, 七、信息保存和利用

(一)确诊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儿童监护人,一份由确诊医疗机构管理。

(二)各医疗机构应在完成信息录入和上报后的当天,对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三)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障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将有关信息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数据情况的对外发布,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数据

 

第二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txt大悲无泪,大悟无言,大笑无声。我们手里的金钱是保持自由的一种工具。女人在约会前,一定先去美容院;男人约会前,一定先去银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8〕23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现将《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做好辖区医疗机构的组织、协调和培训工作,按照《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确保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登记报告内容

在京分娩的0-1岁婴儿以及中期引产胎儿的出生缺陷情况。

三、登记报告机构

全市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中期引产技术服务、设有儿科(包括新生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四、登记报告管理

(一)登记管理

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包括计划生育科)应填写产房分娩登记(剖宫产手术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对诊断的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儿的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见

附件1)。

2、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应填写新生儿入院或出院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对本院产科转诊至本院儿科(包括新生儿科)的围产儿,在儿科诊断为出生缺陷后(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应由儿科填写《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见附件2),将出生缺陷诊断相关信息即时反馈给产科,以便产科及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对在京分娩的外院转入的围产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见附件3);对在京分娩的生后8天至1岁的婴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畸形、消化道畸形、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地中海贫血、需要外科治疗的血管瘤和淋巴瘤等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时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

3、临床医师应对诊断的出生缺陷儿的出生缺陷情况在病案中进行具体描述,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见附件4)进行拍摄。

4、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必须将引产胎儿或婴儿的出生缺陷进行诊断,并按照医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以ICD10编码录机, 以便进行检索和查询。

5、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遗传室、超声室、检验科、病理科等辅助科室应做好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登记及病理尸解登记。

(二)报告管理

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需指定专人在每季度初收集本机构上季度填报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包括产科专用和儿科专用)及出生缺陷儿照片,并于每年的1、4、7、10月10号以前将上述报表及卡片报区县妇幼保健院(所)。

2、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收到报表及卡片后,应对上述报表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如发现有缺、漏项或存在逻辑错误、缺陷诊断不明确等情况,应及时与填表医院进行核对。

3、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对报表及卡片进行核对的基础上,于每年的1、4、7、10月的25日前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并于第二个月25日前将电子表卡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

五、质量控制管理

(一)监测数据核对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对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行管理。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出生缺陷监测管理的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对分娩登记中的围产儿数及一般情况与《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进行核对;对分娩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本中的出生缺陷发生情况与产科专用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对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中的出生缺陷诊断情况和《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进行核对;对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中的出生缺陷诊断情况与儿科专用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活产数、围产儿数、出生缺陷诊断例数、出生缺陷诊断类型和出生缺陷报告卡中其他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或每季度负责将本辖区内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检查,对因转诊而重复报告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汇总整理,出生缺陷类型以最后诊断为准。

(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

1、数量: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机构该统计年度监测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辖区内50%以上监测医院进行至少一次的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每年必须对辖区内国家级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对全市10%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进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

2、内容:

(1)核对上报的围产儿数(包括死胎、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围产儿性别、胎数等)及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2)核对上报的中期引产总数及中期引产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3)核对上报的8天-1岁婴儿(限于在京分娩的婴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3、环节:

核查产房分娩登记册(包括剖宫产分娩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中期引产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与讨论记录、病理科尸检诊断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儿科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病案室病案计算机录入记录,以及其他与出生缺陷监测相关的登记记录,发现出生缺陷儿线索,与上报的出生缺陷卡核对,以查找出生缺陷漏报。查阅一定数量的出生缺陷病案(包括中期引产、围产儿及8天-1岁的婴儿出生缺陷病案),全年围产儿及8天-1岁婴儿死亡原因不明的病案,明确出生缺陷诊断。

4、上报:各级单位完成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后,应填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见附件5),并撰写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总结。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号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

六、出生缺陷监测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存

(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工作、资料应按照年限分类归档保管。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20年,其他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

(三)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

(四)管理人员要保持档案资料整洁,防止发生霉烂、虫蛀、潮湿、火灾,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时上报并接受检查。

七、本制度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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