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

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测评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管理,市妇幼保健院在市卫生局领导下,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均应及时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包括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法定报告机构和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由住院医生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附《孕产妇保健手册》、病历复印件等材料于24小时内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1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填写《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由住院医生分别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表》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统一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

第六条 村级医疗保健人员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包括流动人口),要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表》,孕产妇死亡于24小时内报告乡级医疗机构,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要于每月5日前报告乡级医疗机构。

乡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未填写《报告卡》或填写不完全的,须及时填写完善。乡级医疗机构在接到村级报告3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资料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1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和《出生缺陷登记表》。乡级医疗机构于次季度第1个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七条 市妇幼保健院要对上报的各类《报告卡》进行质量控制,使用山西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网络直报管理软件逐个输入计算机,并进行统计汇总。同时,使用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软件制作妇幼卫生统计报表。一并于10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吕梁市妇幼保健院。

第八条 市妇幼保健院要定期将本地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分析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

第九条 市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级妇幼保健人员要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县、乡、村级),准确掌握辖区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和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建立并完善孕产妇保健管理、儿童保健管理和死亡登记制度。

第十条 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本》,对产妇分娩情况进行登记。《分娩登记本》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各种《报告卡》和妇幼卫生报表的质量控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补漏调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妇幼卫生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反馈。市妇幼保健院要将本地《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及《出生缺陷登记表》原始资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法定报告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山西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其中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加重或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不包括意外事件致死者。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出生至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出生缺陷也称先天异常,指胚胎发育紊乱引起的形态、结构、功能、代谢、精神、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包括先天畸形、智力障碍、代谢性疾病。从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发现的出生缺陷需要报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孕产妇死亡监测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及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就医而死于我镇。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县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的村级3天内上报乡级,乡级1天内上报妇幼保健所。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及时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妇幼保健所。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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