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局(室):

最近,一些省市要求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解除问题予以明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的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改正错误,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特殊贡献,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五)监察机关直接批准做出的行政处分,由批准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直接做出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解除行政处分时,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须征求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同意。

(七)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应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八)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按照任免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九)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直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备案的,解除行政处分时,也应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人事部 监察部 一九九九

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编辑)

 

第二篇: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培训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年$月%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

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第五条培训分类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天!也可以采取集中时间培训的办法"

第十条

培训"

第十一条经任免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或免修"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七条规定接受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第三章

第十二条培训科目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有所侧重%

第十三条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人事部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十四条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人事部审定$教材由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组织编写%

第十五条选修课是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员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确定%

选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组织编写%

第四章

第十六条施教机构国家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设置以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并对施教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院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主管的!报人事部审批$属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按各自职责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于省级以下部门主管的!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合管理机构"培训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事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法规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组织培训者培训和培训理论研究$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务员!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培训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附则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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