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论文封面格式
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华文新魏 小二
题 目 宋体、四号字、加粗
班 级 宋体、小四号字、加粗
专 业 宋体、小四号字、加粗
学生姓名 楷体、小四号字、加粗
指导教师 楷体、小四号字、加粗
日 期 _____年 月____日__
(二)毕业论文格式
装订顺序
第一页:封皮
第二页:目录
第三页:正文开始
摘要
关键词 (3—5个)
正文内容
。。。
结束语
参考文献
第四页: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
说明:1. 页面要求:毕业论文用A4纸单面打印。论文页边距标准:上边距(天头)为:30 mm;下边距(地脚)25mm;左边距和右边距为:25mm;装订线:10mm;页眉:16mm;页脚:15mm。页眉:页眉从摘要页开始到论文最后一页,均需设置。页眉内容: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居中,打印字号为5号宋体。页脚:从论文摘要页开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页码编写方法为:第x页共x页,居中,打印字号为小5号宋体。
2.论文题目,黑体二号,题目下空一行写摘要;其他字体,宋体五号。字间距设置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设置为固定值20磅。正文中的小标题用三号黑体。
3、目录题目设置成黑体小三,其他设置成宋体,四号。
4. 论文字数不得少于5000字。
(三)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
财产罪法益之我见
首先明确一下侵犯财产罪的概念,所谓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财产罪法益归根到底是保护财产(或财产权),财产罪法益包括所有权和对财产的监督管领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我国刑法更是单独在一个章节中列出了侵犯财产罪。财产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刑法规定处罚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保护财产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侵犯财产罪可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而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可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与侵占罪侵犯的财产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但是盗窃、诈骗、抢夺等这类财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什么呢?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课题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现在,先就我国和国外的几种主流观点进行阐述。
首先,是我国的观点,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财产罪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即财产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除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以外,其他犯罪都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
其次是德国的观点,德国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一是法律的财产说,刑法中的财产就是民事法上的权利,财产罪的本质是侵害民事法上的权利,处罚财产罪所要保护的也正是这种权利。按照此说,不法原因给付物,无效债权,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物,由于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不能成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财产。第三者盗取、诈取、侵占这类钱物,自然也就不能构成财产罪。
二是经济的财产说,凡是有经济价值(或金钱价值)的利益都是财产,都可以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反过来,没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即使是民事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不成其为财产,对这种权利的侵害,不可能构成财产罪。至于经济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取得的,占有者是否有民法上的权利,则在所不问。
三是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除违法的利益外,由法秩序保护的整体上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是财产。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既有民事法上的权利的一面,又有经济利益的一面,要把两方面结合起来考虑。
接着是日本的观点,日本观点主要分为两种观点。
一是本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形式根据是,日本现行刑法第235条规定,窃取“他人之财物”者,构成盗窃罪,而没有用窃取“他人占有之财物”的词语。很显然,这里的“他人之财物”是指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
二是占有说。又称持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只是财物的占有本身。其形式根据是,日本现行刑法第235条并没有象旧刑法(第366)那样,把盗窃罪的客体限定为“人之所有物”,这足以说明盗窃罪的客体不以他人所有物为限。
在我看来,我国的所有权理论过于狭隘,在理论上有其不足。
第一,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如果我国刑法在财产法益方面采取了所有权理论,那么在保护他物权方面就显得不足。
第二,所有权与债权是并列的两种权利,如果仅仅采用所有权,那么对于保护债权来说是不利的。
而如果采用的是日本的本权说,那么就会陷入和我国所有权学说一样的困境,即在保护他物权和债权方面略显不足,不利于保护债权,而且会导致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采用不法手段行使权利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财产罪。例如,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夺取其相当数额财物。由于不存在私法上实质的权利侵害,即便是胁迫行为具有犯罪性,那也不能构成财产罪。这样明显会增长不良的风气,不利已社会的稳定及发展。因此,是有不足的地方。
如果采用德国的法律的财产说,按照此说,不法原因给付物(如嫖客给妓女的预付款、行贿者给受贿者的贿赂物、赌博者支付的赌资等),无效债权,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物,由于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不能成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财产。第三者盗取、诈取、侵占这类钱物,自然也就不能构成财产罪。
因此,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到,目前关于财产法益的学说,不论是我国的,还是德日的,都在其本身有着或多或少的缺陷或者不足。
在我看来,我国在刑法法益的理论应该支持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包括:民法的合法所有权,其他本权(他物权、合法债权),拟制所有权,拟制债权。在其看来,刑法对各种法益的保护会有主次之分,如将国家安全列为分则第一章,将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优先于财产权利排列等。因此,财产罪法益同样也有层次之分。
第一层为,合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法债权。这些在财产罪法益中地位最高,民法也将其规定为权利进行保护。
第二层为,以刑法占有而拟制的所有权和以非法之债(即事实之债)而拟制的债权。 第三层为,依绝对违禁物的持有而拟制的所有权。
其中第一层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是理所应当、毋庸置疑的。但是第二第三层的法益是否值得保护或者是否称得上是合法法益呢?这是有争议的。
如双方基于内心真实自愿(排除受到诈骗)而形成的财产事实关系,也即非法之债关系,如:不法担保,嫖娼之债,赌博之债等。民法没有赋予这些纯事实关系以合民法性,刑法只有先维护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使财产关系保持稳定,从而再依靠民法调整救济,这样才会有良性积极的社会财产关系。因此,我认为这类法益也应该是受保护的。
其次,是通过违背对方意愿而形成的事实占有关系,如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这类法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呢?在我看来,这类法益是在受到除原物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侵犯的时候是应该受到保护的,道理同上,即刑法只有先维护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使财产关系保持稳定,从而再依靠民法调整救济,这样才会有良性积极的社会财产关系。同时,我也认为,原物所有人从侵害者手中取回自己的财产,不应视为犯罪,然而原权利人的非法手段原则上应以自救行为为衡量标准,从其时间、手段等方面进行限制。如果手段超出自救条件限制,一般应只限于盗窃、诈骗等性质平和的手段方式,否则可能构成非侵财的其他犯罪,如把非法占有人打成重伤而夺回其物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以上则是我查阅了资料,同时结合自己的思考得出的对财产罪法益的看法。
参考文献:
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林干人。财产犯的保护法益[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
论文:德日刑法的财产罪法益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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