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格式

合 同 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采购人)

乙方(供方): (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⑴ 合同基本条款

⑵ 竞标人提交的竞标文件

⑶ 竞标货物需求一览表

⑷ 成交通知书、谈判结果文件

⑸ 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货物采购和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内容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及应答文件中所列内容和“合同基本条款”。

4、合同金额

根据成交通知书的成交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5、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货物安装使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不计利息)。

6、交货时间和验收办法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验收办法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即 年 月 日前交清。

7、交货地点及数量

在 ,共 交清。

8、质量标准:按竞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响应表中之有关数据。

9、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1)所供货物必须是原厂家货物,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2)开箱合格率达到100%。(3)供需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货物才视为接受,并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按采购条件书要求或竞标文件承诺(以时间长的为准),在保修期内,供方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进行保修,并按竞标书说明的保修条件进行维修。

10、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包装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产品的包装物,由供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产品的包装费用,由供方负担。

11、随带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供方竞标文件承诺执行。

12、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货物所有权自 交货验收合格之日 起转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属于供方所有。

14、交(提)货方式、地点:(1)交货方式:供方送货。(2)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15、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1)运输方式:火车或汽车。(2)费用负担:供方负责。

16、检验标准与方法:到货验收:抽样检测货物质量及技术参数是否符合采购要求,包括货物数量、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及采购要求。如发现外包装破损和货物外观损坏,由供方调换;供方送达的货物如经抽检验收不合格,即算供方(欺诈)违约,供方需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需方,且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17、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与培训:由供方承担。

18、售后服务:按供方竞标书承诺的售后服务执行。

19、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按合同基本条款第12条执行。

20、违约责任: 按合同基本条款第11条执行。

2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苍梧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

23、其他约定事项:合同履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公章):

审核人:

银行账号:

合同基本条款

一 说 明

1.1合同条款是指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做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谈判中协商解决。

1.2制订《合同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 货物条款

2.1甲、乙双方应将谈判采购条件书、竞标文件及谈判小组确认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数量、交货日期和售后服务内容等作为本条款的基础。

三 技术资料

3.1乙方应在交货时按谈判采购条件书规定向甲方提供所采购货物、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等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3.2乙方提供的货物应有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本产品的出厂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

四 专利权

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五 包装要求

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使用说明书、质量证书、随配附件和工具。

六 质量保证

6.1乙方应按谈判采购条件书及竞标文件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6.2 所采购的货物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竞标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强制性标准。

6.3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限见货物需求一览表要求)。在保证期内货物本身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谈判采购条件书规定的时间、方式给予处理,谈判采购条件书没有规定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乙方须在20天内更换,并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6.4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故障通知后即时响应,48小时内解决问题。

6.5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七 验 收

7.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列出清单,验收文件清单应随货物交甲方。货物到采购单位后,由采购单位先进行数量验收,乙方安装调试后,甲方再进行质量性能验收。

7.2甲方对乙方所交货物依照谈判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设备制造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后果由乙方负责。

7.3 对需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产品,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相关的工作。国家强制检定的设备,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所在地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7.4甲方应在货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

7.5 验收费用: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 货物发运及运输

8.1 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不另收任何费用。

8.2货物在交货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8.3货物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48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九 交货期及交货方式

9.1交货期:按《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时间。

9.2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9.3交货地点:按《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地点。

十 付款

10.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0.2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货物安装使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不计利息)。

十一 违约责任

11.1逾期交货或无正当理由拒收的,每天按合同额的1‰支付违约金。

11.2逾期超过10天仍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1.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议定。

十二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机关证明以后,经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 合同纠纷解决

13.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四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14.2合同履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篇:一般货物出口合同格式

一般货物出口合同格式

一般货物出口合同格式

合同号:

日 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___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5@p110%保全险及战争险。

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5@p、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5@p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故所发生的一切争执,

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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