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关于开红字#5@p情况说明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我司于20xx年1月24日开具给上海韵翔广告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5@p一份,#5@p代码:4400132140,#5@p号码:11489483,金额84905.66元,税额5094.34元,价税合计90000元,#5@p内容为广告发布费。由于密纹区内#5@p号码打漏,税额打成5094.3元,正确应是5094.34元,现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

特此说明

广州市导航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什么情况下开红字发票

第一种:当月开具增值税#5@p有误。

可以在系统中按“#5@p作废”处理,一旦过月就只能能够开具红字#5@p。 第二种:过月才发现#5@p开具有误。

一、属于销售方开票有误而购买方拒收(当时给购买方),销售单位应当在增值税专用#5@p认证期内(180天),向销售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购买方拒收的具体原因,同时填写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5@p的信息,并提供有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事项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销售单位据此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了。

二、属于销售方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增值税专用#5@p交付给购买方,销售单位应当在增值税专用#5@p认证期内(180天),向销售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开具错误的具体原因,同时填写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5@p的信息,并向销售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写明增值税专用#5@p开具错误的具体理由、错误具体事项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销售单位据此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了。

第三种、购买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时:

一、购买方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了增值税,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不需要填写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5@p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据此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从购买方的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购买方取得红字专用#5@p后,连同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二、增值税专用#5@p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5@p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时,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5@p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此时作为购买方由于增值税专用#5@p在系统中未认证过,所以购买方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三、#5@p联和抵扣联均无法认证。

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时,需要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5@p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此时作为购买方由于增值税专用#5@p在系统中未认证过,所以购买方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5@p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5@p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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