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问题的实证研究

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问题的实证研究

摘 要:针对我国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现状,采用问卷调查法对18所高校853名教师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我国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领域均不同程度存在失范行为,分别体现在教学责任的履行、师生关系及学生评价;科研研究过程、成果发表、学术评价以及教师对社会兼职及其与本职工作利益冲突的态度等方面的失范。鉴于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应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通用标准,以规范高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

关键词:学术道德,失范,实证研究,高校教师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1)06-0046-06

近些年以来,学术道德失范问题一直困扰着学界内外,尤其是随着高校教师规模的扩大和学术资源竞争程度的加剧,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呈现蔓延趋势。国内外学者就此问题已展开多方面的研究。不过,相关研究尚有不足:一是对学术道德失范概念认识不清。学界对学术道德失范的称谓不尽相同,术语使用多样化,且存在不同术语混用现象。二是定性研究多,定量研究少。现有研究多为理论分析和逻辑论证,失范现状描述或从具体案例入手,或仅限于罗列失范行为。三是失范行为类型划分缺乏统一认识和明确分类。那么,应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应从哪些方面来分析失范?当前失范现状究竟如何?鉴于此,本研究从学术道德失范概念界定出发,提出学术道德失范分析框架,以普通高校专任教师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数据反映当前我国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范围和程度。

一、学术道德失范的内涵及操作性定义

学界对学术道德失范的称谓不尽相同(如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科研不端、 1

学术失范、学术越轨等),反映出学界对学术道德失范内涵及其本质的认识还不十分清楚。要厘清学术道德失范的内涵,需分别澄清学术道德和失范这两个概念的内涵。

不同学者对学术道德的解释不尽相同。江新华认为“学术道德就是指从事学术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审)、学术奖励等活动的整个过程及结果中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等关系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综合”[1]。这种解释着眼于学术活动中各种关系的处理,将学术道德界定为处理上述关系的准则与规范。也有学者指出,“所谓学术道德,就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从事学术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其实施和维系主要依靠学者的良心及学术共同体内的道德舆论”[2]。其它的解释还有,“学术道德即是指学术主体在从事学术活动的过程当中逐渐形成的,得到学术共同体及社会共同认可与肯定的,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总和”[3]。这两种观点均强调学术道德是学术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还有人认为,“学术道德是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从事学术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是人们在学术活动中产生出来用以调节学术活动人员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这需要通过社会舆论、制度规范和学者自我行为约束来实现社会控制目的”[4]。这种解释更强调学术道德是调节学术活动中学术人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现有研究对学术道德的解释在表述上虽不相同,但不存在本质差异,只不过不同学者突出强调的方面不一样。有学者突出其调节领域,有学者强调其规范对象,有学者则更关注其调节方式。在借鉴伦理学中的道德概念和上述界定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学术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维系并发挥作用的,用以规范学术人的学术活动的行为原则与规范的总和。

失范是社会学研究中常用的词汇,国内外学者对其内涵认识不一。法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马里·居友(Jean M Guyau)最早对失范理论进行了开创性研究,“把失范理解为一种有创造力的新生事物,是对僵死观念的一种挑战”,提出“失范是伦理学进步的必然表现”[5](P131-133)。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认为失范是“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 2

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6]。美国社会学家墨顿(Robert Merton)对失范理论进行了继承和发展,他认为社会失范就是文化目标与制度化手段之间的“失调”或“失衡”状态。可见,涂尔干将失范看作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存在状态(缺乏、含混),墨顿则从社会成员与社会规范的关系出发来理解失范。国内学者朱力指出,“所谓社会失范,一方面是指社会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产生紊乱而导致功能丧失,无法指导与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与行为,使整个社会秩序呈现无序化状态;另一方面也是指社会成员违背主导的社会规范的行为”[5](P143)。阎志刚认为,“失范就是指一个社会处于急剧变化时期,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的指导和有效约束,从而出现的社会行为无序、混乱状态,它与社会整合程度紧密相关”[7]。国内学者对“失范”的界定并未超越涂尔干和墨顿,仍然从规范存在状态和成员行为两方面来理解失范。综上,对失范的理解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上,失范指社会规范的缺失、含混、矛盾、不合理或权威性的丧失;在微观层面上,失范指社会团体或个人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失范具有双重含义,从规范自身存在状态上看,它指用以制约社会成员的道德规范的缺失、含混、矛盾、不合理或丧失权威性的状态;从规范运行状态上看,它指社会成员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各种行为。

可见,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是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以学术道德规范为主体,学术道德失范既指学术道德规范本身的缺失、含混、矛盾、不合理或丧失权威性的状态,也指高校教师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各种行为;以高校教师为主体,学术道德失范主要指高校教师的各种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这里仅分析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行为的失范。

二、调查设计

1.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

为较为全面地了解我国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现状,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方式,问卷设计遵循两个思路展开,一是从失范主体角度,将问题分为两个方面: 3

被调查者个人的失范情况、周围教师的失范情况、被调查者对学术职业整体失范情况的了解和估计。二是从高校教师的工作职责出发,问题设计也从三个方面展开:教育教学领域的失范、科学研究领域的失范、社会服务领域的失范。数据处理使用SPSS15.O软件,采用频数分析、基本描述统计分析等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

2.研究样本说明

高校教师是指在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本论文仅选择公立普通本科院校的专任教师为研究对象,采用方便加随机取样方式,选取11个省(市)的18所高校(“985工程”学校2所,“211工程”学校6所,一般本科院校10所),每所学校调查60名教师(个别规模较小的学校发放问卷40份),每所学校调查对象至少涵盖了三个学科,并尽可能考虑到本校教师的性别、年龄和职称结构。调查于20xx年5~7月进行,共发放问卷960份,回收有效问卷853份,有效回收率88.9%。

调查对象中女性占45.5%。平均年龄37.6岁,35岁以下、36~45岁、46~55岁、56岁以上的教师比例分别为47.0%、36.6%、14.2%、2.2%。学科分布情况是:哲学(6.8%)、法学(11.4%)、工学(21.2%)、文学(9.O%)、理学(9.6%)、农学(4.9%)、医学(15.9%)、管理学(9.8%)、经济学(1.6%)、历史学(1.5%)、教育学(8.4%)。调查对象的职称结构为:正高级(13.4%)、副高级(32.3%)、中级(40.2%)、初级(9.0%)、未定职称(5.2%)。博士学位获得者占36%,硕士占48.0%,学士占12.9%,其他3.1%。

三、调查结果

就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分类而言,依据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行为类型划分。现有研究有的从学术研究过程角度出发将其分为伪造或篡改数据、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不当署名、一稿多投或多发等;有的从学术工作领域出发将 4

其分为研究过程中的失范、成果发表中的失范、学术评价中的失范;也有学者从失范主体角度出发将其分为个体的失范和集体的失范两种。本研究从高校教师是学术职业从业者,从事高深知识的发现、传播、整合与应用以及高等教育的科研、教学与服务功能两个角度出发,分别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个方面分析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行为的失范。这里对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现状的分析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整体上的失范状况;二是不同工作领域的失范状况。

1.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整体状况

问卷通过三个方面了解当前高校学术职业伦理失范的整体状况。一是请被调查就高校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做出判断;二是请被调查就几类失范行为的普遍程度做出判断;三是请被调查者对身边教师的失范情况做出判断。

关于高校教师对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情况,51.9%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有10.8%的人对此选项的判断是“差”(“比较差”9.4%、“非常差”1.4%)。为考察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笔者在问卷另一处设置了一个可与该问题互相验证的问题,“您如何评价目前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50.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一般”,7.2%的人选择了“比较低”,0.7%的人选择了“非常低”,由此验证了被调查者关于高校教师遵循职业道德情况的回答是真实可信的。

就失范行为的普遍程度来看,笔者列出了常见的几种失范行为,请被调查者判断其普遍程度。26.6%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教师“一稿两投或多投”的行为“普遍(50%以上)”,32.7%的教师认为该行为“较普遍(20%以上)”;65.9%(“普遍”32.9%、“较普遍”33.0%)的被调查者不同程度地认为高校教师“论文、课题相互挂名”的行为普遍存在;分别有7.1%、16.6%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教师“伪造课题申报信息”的行为“普遍”、“较普遍”地存在;7.7%的被调查者认为“不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的行为“普遍(50%以上)”,21.0%的教师认为该行为“较普遍(20%以上)”,两者合计达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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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身边教师失范行为的估计,在署名方面,分别有54.6%、36.2%的被调查者表示身边教师有“在他人成果上署名”、“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行为。在成果发表方面,60.5%的人表示身边教师有“一稿多投或多发”的行为。学术研究方面,分别有37.4%和36.3%的被调查者表示身边教师有“抄袭、剽窃”和“伪造或篡改数据”的行为。就提供虚假信息而言,分别有33.2%、30.0%、29.8%的被调查者表示身边教师有“拔高学历和职称”、“伪造前期成果”、“杜撰参与者”的行为。在学术评价方面,56.7%的被调查者表示身边教师有“向评委打招呼”的行为,35.4%的人表示身边教师有“向评委行贿”的行为。就教育教学来看,分别有48.0%、44.9%的被调查者表示身边教师有“因科研而忽视教学”、“因兼职而忽视教学”的行为,另有47.0%和27.5%的人表示身边教师有“视学生为廉价劳动力”和“与学生有不当关系”的行为。

2.不同工作领域的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状况

这里分别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行为的失范现状。

(1)教育教学领域的失范。对高校教师教育教学领域失范的了解从履行教学责任、师生关系及学生评价方面展开。①履行教学责任方面的失范。长期以来,高校教师在履行教学责任方面一直遭人诟病。“在教学中,甚至比在科研中有更多的问题,因为教学较少受到科学和学术团体的仔细检查”[8]。当前我国高校教师在履行教学责任方面的失范,一方面体现在重科研、轻教学的工作态度上。自科学研究成为高校教师的工作职责以来,学术界就开始流行科研重于教学的风气。对教学与科研孰轻孰重的问题,调查中21%的被调查者赞同“对教师而言,重要的是要做好科研,教学过得去就行”,79%的人不认可该观点。这与实践中的重科研轻教学现象不甚相符,可能的解释有两种:或者是因为高校教师对教学与科研孰轻孰重问题存在认识与实践不一致的情况,在认识上,绝大多数教师认为教学很重要,但实践中则存在多种轻视甚至忽视教学责任的行为;或者是被调查者没有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而是按照主流价值观进行填答。另一方面则体现 6

在不认真履行教学职责上。北京大学前党委书记王德炳指出,“部分教师教学态度不端正。有些教师不认真备课,不遵守教学纪律,随意变更教学时间,课堂上信口开河,甚至随意接听电话”[9],这基本可看作中国高校教师的一个缩影。就教师对教学职责的履行情况来看,48.0%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身边教师曾因科研工作而忽视教学责任,44.9%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身边教师曾因校外兼职而忽视教学责任,这说明忽视教学责任的现象在教师中较为普遍地存在。在问及“您认为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时,73.8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不认真备课,上课敷衍了事”,42.1%的人选择了“随意调课、停课”,16.9%的教师选择了“在课堂上传播不符合社会主流意识的言论。②师生关系及学生评价方面的失范。师生关系是高校教师职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关于师生关系和学生评价方面的失范,35.0%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教师“不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44.2%的人表示高校教师“不重视学生的要求,很少有师生交流”,27.2%的人认为高校教师“把学生当作课题研究的廉价劳动力”,17.8%的人反映高校教师“和学生之间有不恰当的个人关系”。从调查数据来看,存在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忽视与学生的交流、视学生为廉价劳动力以及与学生保持不恰当关系等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2)科研领域的失范。科学研究是现代大学的主要职能之一,也是衡量大学水平的重要标尺。对我国高校教师科研领域失范的分析从科学研究过程、成果发表过程和学术评价过程三个方面展开。①科学研究过程中的失范。科学研究过程包括选题、资料搜集与分析、撰写论文或报告等环节,这一过程中常出现的失范行为有捏造或伪造研究数据或相关信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等。当问及“您认为高校教师在科研工作中的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哪里”时,67.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51.5%的被调查者认为是“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认为是“未参加创作,在他人成果上署名”的占39.9%,有38.6%的人选择了“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同时,23.7%的被调查者不同程度地认为“伪造课题申报信息”行为普遍存在,37.4%的被调查者反映曾发现身边教师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36.3%的人发现身边教师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参考文献”的行为,另有33.2% 7

和30.0%的人发现身边教师有“在课题申报中拔高学历或职称”和“在课题申报中伪造前期研究成果”的行为。②成果发表过程中的失范。成果发表指作者完成论文、著作等的撰写直至它成为公开出版物面世的整个过程或科研报告撰写完成并送至相关部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常见的失范行为包括一稿两投或多投、在科研成果署名上侵占他人成果、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出版著作过程中的其他失范行为(如违规购买书号等)。这里从一稿两投或多投和成果署名失范来反映学术成果发表领域的失范行为。关于一稿两投或多投,59.3%的被调查者不同程度地认为这种行为普遍存在,60.5%人表示曾发现身边教师有过这种行为,37.4%的被调查者认为这种行为是高校教师学术工作中的主要失范行为。关于“论文、课题相互挂名”行为,65.9%的被调查者不同程度地认为这种行为普遍存在,分别有54.6%和36.2%被调查者表示曾发现身边教师“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和“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③学术评价过程中的失范。在学术评价过程中,各参与主体都存在违背学术道德的失范行为:在教师作为评审者方面,当问及“在贵校的学术评审活动中,您认为所有的专家都称职吗”,13.9%的被调查者认为专家是称职的,64.8%的人认为有的称职,有的不称职,认为不称职的教师占10.5%,10.7%的人表示“不知道”。在问及“贵校专家在学术评审活动中能否做到客观公正”时,24.0%的被调查者给予肯定回答,56.3%的人表示“有的能,有的不能”,6.3%的人给出否定答案,另有13.4%的人表示“不知道”。在教师作为申报者方面,56.7%的教师认为身边同事曾经在职称评审中向评委打招呼,35.4%的教师认为身边同事曾向评委行贿。可见,无论是作为评审者还是申报者,高校教师在学术评价中存在随意选择评委、不能公正评价被评审者、向评审者打招呼或行贿等失范行为。

(3)社会服务领域的失范。在美国及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大学中,“服务都是一项重要的学术责任”,“教员在服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0]。教师参与的社会服务活动包括介入学校和院系的管理工作、作为同行专家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为所在专业学会/协会提供服务、为所在社会或城市的各种团体提供服务、为工业部门提供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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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西方国家,社会服务在我国较少受到重视,教师对服务责任的认识也很模糊。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知识和技术依赖性的增强,高等教育日益走入社会的中心,高校教师也逐渐走出学校围墙而广泛地参与社会活动。然而,在高校教师通过各种形式的兼职活动为社会进步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有违学术道德的失范现象。在问卷中,笔者设置了两个方面的问题来反映我国高校教师在社会服务领域的失范:一是通过分析被调查者对一些观点的看法来了解他们对社会兼职及其与本职工作冲突的态度;二是了解在被调查者看来,高校教师在社会服务领域的失范行为都有哪些表现。

问卷给出四个与社会服务相关的观点。观点一:“社会兼职能扩大教师的学术影响并带来利益,也能给兼职机构带来利益,是一种双赢的行为”,58.4%的被调查者表示“赞同”,41.6%的人“不赞同”。观点二:“社会兼职会挤占教师的教学、科研时间,进而影响大学教学质量”,对这种观点表示“赞同”的教师占54.2%,表示“不赞同”人占45.8%。观点三:“社会兼职容易使教师陷入利益集团,从而影响科学研究的客观性”,60%多一点的教师赞同此观点,不到40%的人表示不赞同。观点四:“企业应为产品负责,为其提供鉴定的教师则不应为产品质量负责”,仅有25.3%的问卷回答者对此表示赞同,绝大多数(74.7%)人不赞同这种观点。在问及“您认为教师在服务工作中的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时,36.0%的人选择了“不愿意承担相关服务工作(如学生社团指导)”,50.2%的人选择了“过多承担社会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40.3%的人选择了“因照顾兼职机构利益,丧失独立的学术人格”,50.4%的人选择了“过分关注经济利益,有损教师形象”,24.9%的人选择了“以自身利益为核心选择社会服务工作”,36.1%的人选择了“屈从商业利益,在技术应用中违背科学原则”。

四、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的基本结论是:我国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已基本显现出来。被调查者对高校教师遵循职业道德的情况评价较低,对失范行为的普遍性做出了较高估计,对身边教师失范行为的判断和估计也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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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及遵循的程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教师自身修养程度、所在院校学术氛围、对失范行为的惩戒等。但不能否认的是,缺乏得到一致认可的、统一的学术道德规范是导致今日失范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不能说我们没有规范,问题是现有的规范处于缺失状态。整体上,我国的高校教师职业缺乏像医疗职业《希波克拉底誓言》那样的职业道德准则。在学术研究领域,缺乏一个像《芝加哥手册》那样普遍认可的技术性标准。就教学和服务领域来说,欠缺对高校教师具体工作职责的规定。规范的这种部分真空状态可能导致对某些领域的某类行为、某种职业关系无法起到调节作用,进而造成高校教师的职业行为无标准可循。在没有规范约束的领域,就形成了一个职业成员可自由行动的规范空隙,就有可能出现失范行为。对于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蔓延,制定完善的、统一的学术道德规范或许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但这至少会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究竟有多普遍?对于这个问题,不大可能给出确切的答案而只能大约估计。“历史表明,科学史上的舞弊比人们常常设想的要普遍得多”

[11](P167),而且,“舞弊案的数量因研究人员的科研质量控制系统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而略有上升”。更重要的是,虽然媒体和期刊披露了一些令人震惊的失范行为,但这些“只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已”[11](P70)。虽然很难用数据来确切说明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范围和程度,但至少目前的状况已超出社会公众所能容忍的限度。在访谈中,一位教师在谈到当前的失范现状时说道:“学术领域的失范有点像行政领域的腐败一样,如果全部都揭发出来,后果将不堪设想,对中国学界极有可能是一次颠覆性的打击!”这或许有言过其实之嫌。但从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所招致的多方、持续关注,以及各方针对失范所采取的多种措施来看,已经反映出了失范的严重程度。

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问题涉及范围广泛,涵盖高校教师所有工作领域的所有环节。由于科研领域有着较为明确的规范要求,加上科学研究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及其与高等学校及教师自身利益密切关联,科研领域的失范行为受到更多的关注和披露,因而也成为当前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重灾 10

区”。失范行为涵盖科研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到课题申请、研究过程、成果发表、学术评价等全过程,失范行为的较普遍存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转型时期社会失范的影响、不合理评价制度的作用、教师自身学术修养问题等。但是,通用标准的缺失,不仅造成各说各话的混乱局面,使教师在学术研究中无章可循,而且使出现的争议无法解决。要想规范教师的学术活动,首先要有一个一致认可的统一标准。因而,制定一个适合于中国情况的通用学术规范标准,是解决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最需要做的,也是较为容易做到的。相比较而言,教育教学和社会服务领域里欠缺针对高校教师职业活动的明确规范,教师不很清楚自己除了上课之外还应对学生负有什么责任,学生也不知道自己都享有哪些受教育权利;教师对社会服务责任的认识比较模糊,外界也不清楚应依据什么来规范教师的社会服务行为。这一方面导致教师对自身职责模糊不清,另一方面使得失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处理。后续研究可以针对这两个领域进行更为细致的理论分析和实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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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 戎华刚 来源: 《大学教育科学》20xx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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