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模板

异议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肖寒飞就异议人韶山新韶光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xx年10月20日申请,20xx年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 ;康,安宁、不生病。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 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kang”,光的拼音为“gua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

被异议人肖寒飞通过查阅大量书籍,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

是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美好安宁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创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袭他人。

再其次、异议人在其商标异议书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

此仅为个案,不具备排他能力。不能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那么“新韶康”就应该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对于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的认定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表示怀疑,如果随便一家省级认定机构就可以将商标是否近似做出完全判断,那么商标局和商评委存在还有何意义?

二: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异议商标到目前为止还根本尚未使用过,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的规定一说,此为异议人胡乱引用条例,为异议人增加莫须有的“罪名”。

综上可见:被异议商标名称系被异议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

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小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商标局给予小企业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答辩人:肖寒飞

日 期:20xx年12月28日

 

第二篇:第4542212号车标商标异议答辩书

第4542212号车标商标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张时雄

异议人:雪铁龙汽车公司

被异议商标:图形(立体,指定颜色)

商标类别:第12类

初步审定号:第454221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就贵局于20xx年4月10日发文编号为2007异16341DS的关于第4542212号图形(立体,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进行如下答辩:

一、双人字图形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视角上的区别:

1、双人字图形商标是由两个造型相同、大小一致,均为向上凸起,均为同一颜色的“人”字组成,分上下两部分,中间有一

定的间距。而被异议商标是一个整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大箭头,是一个箭头欲超越另一个箭头,两个箭头融合到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由此派生出第三个凹进去的红色箭头组成。四个箭头造型各异,大小不一,有凹有凸,由金属色泽及红色组成。整个图形浑然一体、自然天成。

被异议商标既不是对双人字图形商标中的两个“人”字进行简单的拼凑,也不是将其中的一个人字随便改变一下颜色,或是在两个“人”字的基础上添加一个“人”字敷衍了事。

在议异人的异议理由中提到的“均为上下结构的?双箭头图形?商标”。双人字图形属于上下结构,由一上一下两个箭头组成,两个箭头均可独立存在。而被异议商标是由大写字母“A”、“热带鱼”、“人”、“燕子”或是“快速前行的箭头”演化而来,无论是字母“A”、“热带鱼”、“人”、“燕子”还是“快速前行的箭头”,说他们是上下结构,都是一件很搞笑的事情。比如说标致汽车的车标,难道我们也可以将狮子分为头、身子、脚三部分,然后称其为上中下结构吗?如果非要说被异议商标是上下结构的话,那么红色的箭头是属于“上结构”呢?还是属于“下结构”?说它是“上结构”吧,它是尾巴或脚的延伸; 说它是“下结构”吧,它又是在头或身子里面。

更何况“上下结构的双箭头”图形并不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该图形在现代生活中被大量、广泛的采用,如书名号(《》)、指路标志(两侧通行)以及军警制服的肩章(上等兵、见习警员)等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图形不能享有版权,也不能拥有专用权。也就是说“上下结构的双箭头”不能仅仅只为异议人独家使用。

2、从色彩上看双人字图形是单一的金属色泽,而被异议商标除了金属色泽外,还有图形正中及其显著的红色箭头,红色是一个在很远的地方就能吸引人们注意力甚至引起警觉的颜色,它的位置即不是在边缘也不是隐蔽的地方,它既不是以点状或线状的形式出现,它是

以色块的形式存在,而且位于图形正中,甚至占了六分之一左右的比例,因此凡是见到过被异议商标的人会都会对红色箭头留下深刻印象。

如果是恶意摹仿的话,干嘛要用鲜艳的红色?干嘛要摆在那么显眼的位置?占那么大地方?干嘛要设计成凹陷的?

在第12类商标中,没有这种凹陷的红色箭头,这是答辩人独创性设计的集中体现。答辩人运用的是以往没有人用过的设计思路,使被异议商标带有强烈的显著特征。异议人忽略上述巨大差异,仅仅将“均为图形商标”、“均为上下结构的双箭头图形商标”作为认定两个商标近似的原因,无疑是不可采信的(见证据一)。红色与金属色泽的搭配更具有强烈的对比,当被异议商标及双人字图形商标被镶嵌到车上并由远及近向我们驶来时,即使不考虑车型的不同,人们很容易就能根据两车标造型不同、色彩有别轻易将二者区别开来(见证据二)。这要比两个造型各异,同是单一金属色泽的椭圆车标或正圆车标要更容易识别得多。

3、被异议商标被镶嵌到汽车上时,人们不光可以从正面欣赏,还可以从不同角度欣赏它,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见证据三)。

二、双人字图形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创意上的区别:

双人字图形商标在对外宣传上一般采用“双人字”及“人字齿”等字样,因为它就是由两个“人”字组成或以“人字型齿轮”的形式出现。而被异议商标即使说它是人,那也是一个甩开双手、迈开双腿侧着身子从我们面前走过的人,是“一个人”而非“双人”;说被异议商标是“人字齿”,那更无从谈起,试想:要是将几个被异议商标放到轮子上,它就能变成人字型的齿轮吗?没有咬合的地方,又怎么能正常工作呢!

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智力成果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经深思熟虑,酝酿许久的创意图案,其寓意深远广大:

被异议商标设计灵感来至于:英文字母“A”、中国龙以及表示快速前行的箭头。

“A”在26个英文字母中排列第一,对于“第一”解释,参照时下最时尚的说法:友谊第一,比赛第一。

“龙”在《新华字典》中的解释为:⑴传说中的一种长形、有鳞、有角的神异动物;⑵能跑,能飞,能游泳;⑶能兴云作雨。在被异议商标的设计上选择龙的第二属性: 能跑,能飞,能游泳。选择“人”、“燕子”和“热带鱼”来作为“能跑”、“能飞”、“能游泳”的代表,因为三者之间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人”有手、有脚,“燕子”和“热带鱼”都有翅膀和尾翼,将三者融合、艺术加工,造就了被异议商标。龙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中国人,中国龙”是对车标最好的诠释。 驾车的时候,有很多的箭头为我们指引前进的方向,有路面上的、有路两侧的、还有来自信号灯上的,我们只有前进、加速前进、才能超越自我。“一路畅行、永不止步”是对车企的良好祝愿(见证据四)。

另:上世纪初,梅塞德斯-奔驰给自己的定位和目标是:我们不仅要造好车,还要造好的航空发动机和船用发动机,以期实现海、陆、空三位一体的机动化,这是对奔驰车标----三叉星的诠释。现在我们“中国龙”要做的是:平时在路上跑,遇到高山、峡谷,飞过去,遇到大江、大河,游过去…

这就叫:能跑、能飞、能游泳的中国龙(见证据五)。

如果说两个造型相同、大小一致,保持一定距离,呈一上一下或一前一后队列式排行的双人字图形商标是一种“跟随”,下面的跟随上面的或后面的跟随前面的;而被异议商标实质上就是一种“超越”,下面的超越上面的,后面的超越前面的,就如同时下的中国汽车行业,有朝一日必将超越欧美日韩。

三、被异议商标图形(立体,指定颜色)是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1)答辩人于19xx年已完成了“腾霄”车标设计图的创作,依法拥有著作权(见证据六)。

2)答辩人于20xx年2月1日取得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车标“腾霄”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依法拥有外观专利权(见证据七)。

3) 现在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成功地通过初审公告或注册了,异议人却横加干涉,百般指责答辩人智力成果的行为,怀疑答辩人的动机,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四、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声称双人字图形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但异议人却都没有提供能证明是世界驰名商标的有效证明材料。即使是世界驰名商标,也应出具相关组织或部门颁发的证书。否则,只是一句空话。 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

1、汽车属高价位商品,相关公众对于所购买或所使用的汽车的品牌、性能、价格、制造厂商,一般都要进行较为仔细的了解,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消费者不会因为车标外观都带有箭头而选错品牌的。消费者在购车时买回错误品牌汽车的机会几乎为零。更何况雪铁龙的车标与被异议商标造型完全不同、色彩有别,因此不可能有误认误购的情况发生。购买后通过对汽车的使用、保养、维修等,能够进一步加深对该汽车品牌和制造厂商的认识和了解。经营者往往对所经营的汽车品牌有一定的熟知程度和较高水平的认识,并能够对不同品牌的汽车产品和制造厂商加以区别,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答辩人之被异议商标是独创的,具有极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将“双人字图形”商标与被异议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

答辩人通过自己独特的思考与创新,经过正当的途径和方法,踏踏实实创立自己的品牌,竟被异议人指责为恶意,令人大为不解和感慨!

3、答辩人理解异议人维权保护的迫切心情,但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排斥他人合法的注册行为,显然不是明智之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市场竞争应该建立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以自身的想法强加于人,对答辩人来说显失公平。

六、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予以核准注册。

答辩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意欲打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品牌,且被异

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恳请贵局给予公正的裁定,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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