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7〕132号 20xx年9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进一步做好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增强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 非法集资活动破坏性强,危害极大,当前又呈现出跨地区跨行业、手段隐蔽等特点,并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等为幌子,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各地和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查处工作,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活动,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发展势头。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常抓不懈。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赣府字〔2007〕40号)要求,结合辖内实际,抓紧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特别是要通过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职能部门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大监测预警力度,一旦发现苗头,及时果断处置。

各级银监、公安、工商、财政、税务、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和“谁准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涉及本单位、本行业系统职责范围内的

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对有行业属性的非法集资案件,由相关成员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对无行业属性的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查处。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构建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

三、加紧排查认定工作,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各地要迅速组织对本地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准确掌握集资企业动向。针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状况,按照“打早、打小”的指导思想,打击一批,取缔一批,有效控制非法集资蔓延的势头。

对少数集资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监控,逐一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立即予以取缔。对有实业支撑、发展方向明确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资企业,要加强引导,督促其规范经营,不能任集资苗头发展,各有关金融部门要在政策范围内尽力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切实做到“打防结合、堵疏结合”。对跨区经营、定性较为困难的集资企业,各地要搜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及时上报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江西银监局)。

四、进一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非法集资处置,各地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善后方案,建立有效的处置工作机制。非法集资一经认定,要及时成立专案处置小组,在处置过程中,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征兆,要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及有关县(市、区)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非法集资单位在县(市、区)注册的,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为主,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共同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且在市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由专案处置小组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因非法集资引起的群众上访,信访部门、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做好群众疏导劝解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必要时启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共同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五、大力开展宣传警示工作,提高公众识别和预防非法集资的能力

各级银监部门要牵头,会同当地宣传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答记者问的统一口径,结合辖内实际,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和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工作,创造

一个合规经营、理性投资、有序发展的社会环境。要通过宣传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典型表现,揭露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伎俩,增强群众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存在风险和社会危害,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大力宣扬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成果,震慑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科学投资、理财,增强人民群众理性投资意识。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好政策界限,慎重参加企业各种庆典和项目产品推介活动;对违背经济规律、向投资人许以高回报的企业和项目,要做到不为其讲话、不为其题词、不参加其各种宣传活动。对于明显涉嫌搞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带头进行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大清理违法广告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集资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广告监管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监管执法到位,及时发现问题,及早处理,通过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集资广告案件,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广告高发和蔓延的势头。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众积极提供案件线索;积极开展广告诚信自律活动,注重发挥广告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适应广告业发展要求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广告业整体的诚信意识。各广告发布单位要完善广告登记、发布、档案管理等制度,明确广告审查员的责任,对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要严格查验其营业执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件等材料。各级广告监测中心要加大监测力度,以高度的责任心从事日常监测,尤其对平面媒体上发布的融资、贷款咨询、代理代办业务等融资广告要严格筛查,对涉嫌违法的非法集资广告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必要时采取措施,限制直至停止媒体的广告发布权,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第二篇: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4]250号

【颁布时间】 2004-08-12

【实施时间】 2004-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国土资源基础工作力度,适应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3号)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xx年8月起在全市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是国土资源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同时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是国土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重要组部分。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全面掌握和科学量化农用地的质量状况,是制定各项土地管理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实现土地资源宏观调控的基础。做好这项工作是实现农业土地资源由数量管理为主向数量和质量管理并重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准。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管理、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推进征地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生产力核算,促进农地合理流转以及调整农业税赋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此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落实。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技术性强、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内容涉及到调查区相关的气候、水文、土壤、地形地貌、农田基本建设及土地利用现状等方面的数据。为切实加强领导,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确保科学准确地量化出调查区农用地质量及分布,该项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组织好本辖区的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技术专家和加强业务指导和过程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无偿提供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的各类数据和成果资料。

二、明确任务,按时完成

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计划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建立科学的土地分等、定级和价格体系,科学地量化农用地质量及其分布,努力实现农用地的依法、科学、合理和统一管理。20xx年为试点工作年,选择九龙坡区、大足县、丰都县、黔江区和巫山县进行农用地分等试点工作。在分等试点完成的基础上选择其中4个区县(九龙坡区、丰都县、黔江区和巫山县)进行定级与估价试点工作。20xx年全市全面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有条件的区县积极开展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xx年上半年完成试点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成果。

20xx年底以前完成全市各区县的农用地分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成果。 20xx年上半年对全市农用地分等情况汇总,编写报告,编制图件,形成市级成果并申请国家预检、验收。

三、工作创新、保证质量

农用地分等以国家需要为重点,以国家级参数体系为基本框架,以县为基本工作单位,以省(市)为区域组织实施单位;定级估价以地方需要为重点,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有所创新,对经济基础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地方,尤其是征地制度发展试点区域要优先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要在工作组织、技术方法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积极有益的尝试,为全面完成我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积累实践经验。各地要严格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05-2003)和《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06-2003)规定的技术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四、保障经费,推进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需求,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今后三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的土地收益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专项用于此项工作,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全面推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的验收和汇总工作如期完成。

五、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层层抓好这项工作,推进农用地等、级、价体系的建立,强化成果的应用工作。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特别是行动迟缓、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市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全国成果汇总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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