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及时高效、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外出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离开廊坊市区须提前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2.公司各部室长离开廊坊市区(长期驻扎工地除外)须提前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3.公司领导班子和部室长出差或请假时要以电话、短信或书面等形式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此处按公司《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出差管理规定》执行),同时要求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二、文件签发
凡以公司名义向市局或其它上级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各类文件,需由主办部门起草,经本部室负责人核签后,经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上报。
三、公章使用
1.使用“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报送市局和其它上级单位的文件,以及印发的决策性文件,由经办部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后可用印。一般业务性文件由经办部室提出申请,办公 1
室主任初审,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可用印。红头文件下发须经公司主要领导签批。
2.使用公司主要领导个人名章以及公司财务印章,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并由相关部室做好备案。
3.除挂签审批文件外,其他材料用印前填写《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表》,承办部门部室长、承办人、公司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后可用印。涉及资金、资产、人事等方面的敏感材料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四、会议召集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召集以下规模的会议,须提前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1.上级要求迅速贯彻落实的重要会议;
2.超出分管范围,涉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室、单位的综合性会议;
3.需要分公司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4.需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
五、公务活动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局和上级单位组织的调研、检查、培训、会议等公务活动,须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2.公司举行的重大会议、仪式以及需公司主要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须提前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六、公务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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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以下领导到公司调研、检查、协调工作的,须提前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1.市局及省交通运输厅副科级以上领导;
2.市相关对口单位负责同志;
3.相关路桥行业对口单位副总经理级别以上领导。
七、应急事件
(一)安全生产事故。
主要包括公司涉及业务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伤、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火灾、失盗或其它造成财产损失的灾害性事故;发生公司缺陷责任期内已建和在建项目的公路、桥梁水毁、垮塌等灾情。以上事故要在发生后半小时内向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处置措施等情况。
(二)信访稳定事件。
公司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赴市及市以上群体访、越级访、进京访等影响稳定的事件。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并妥善做好稳控工作。
八、重要舆情
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刊登的涉及公司的负面报道,以及市级以上媒体到公司采访,相关部门须第一时间向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九、其他事项
公司各部室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公司分管 3
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十、相关要求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同志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规范好重大事项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误报、瞒报。
2.报告事项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所有需公司领导审批的事项必须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3.对重大事项未能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附则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总公司办公室所有。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执行。
20xx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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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处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品的情况;
4、本人及子女与国(境)外人员通婚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6、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9、除工资以外的大额收入,如:出书、兼职等收入;
10、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它重大事项;
11、本人认为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厅纪委监察室负责受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厅纪委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按照有关规定应事前请示批准或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但在事后应将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一次报告。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在7日内答复报告人,并做好答复记录。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应由本人按要求如实填报。因特殊原因没有填报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表的填写,要具体明确。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务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要求
1、报告人应按时、如实地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核、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2、报告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报告人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4、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内部予以公开。
5、厅纪委监察室应建立健全受理报告的登记、答复、审查等有关制度,明确受理报告的程序和方法,负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的印制、发放、汇总等工作。
6、厅纪委监察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作为考核党风廉政建设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制度由厅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馆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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