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注意事项: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支持自己诉讼主张或反驳对方诉讼主张的辩论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应实事求是,阐明法律依据,讲明道理;应理性表达意见,不得纯情绪化地表达,更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
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东莞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梁宽故意伤案出庭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梁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进行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公诉人:
1、被告人梁宽和梁华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案发时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2、被告人梁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欧阳左肋部,造成被害人阳欧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人梁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与陈坤互殴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陈坤腹部,造成陈坤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因此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审判长:第一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自行辩护
被告人一: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欧阳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只是当时情况紧迫,我也是不得已的才这么做的。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梁宽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被告人一委托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方认为,我的当事人梁宽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欧阳以暴力相胁吓,迫使我的当事人交出钱财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行为,遭到拒绝后又进行威吓。而且徐静何等人旁观的情况下,也留下“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显然欧阳具有犯罪的动机。,所以在生命遭受严重的侵害时,我的当事人只是进行自卫的行为。
公诉人:审判长,,事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而被告人梁宽仅仅为轻伤,很显然其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梁宽的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超过明显限度时,也应当减轻处罚。但是事态严重,认为不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一委托律师:
梁华被陈坤刺倒情况下,欧阳同时也实施了报复行为,在梁宽求饶后仍不停止殴打,反而加大了力度,请问公诉人,欧阳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不顾梁宽的哀求而拼命殴打梁宽,如果梁宽不采取措施阻止欧阳的话,欧阳极有可能会把梁宽活活打死。如果我的当事人不还击的话,恐怕我的当事人的生命遭到严重的侵害,甚至死亡。虽然事后检查结果是轻伤,但是谁能保证,我的当事人不那么做,是不是也是轻伤的呢。
审判长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梁宽事先也并不知道堂兄梁华身上带上刀子,用于自卫的刀也是捡自地上的。通观全案过程,
梁宽的行为虽造成欧阳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意性。所以我的当事人是正当防卫。
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梁宽的清白。
公诉人;欧阳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者,他只是为了向梁宽敲诈零花钱而对梁宽实施殴打。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人数相等,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相当,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而且,案发时欧阳只是用拳头对梁宽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梁宽的生命受到威胁,梁宽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欧阳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拿水果刀刺欧阳的要害部位而致欧阳于死地。梁宽拿刀刺欧阳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欧阳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
(此时场面议论纷纷)
审判长:(敲锤,肃静)公诉人还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第一被告人代理人还有没有要补充的,
被告人一委托律师: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可以梁华为自己辩护。
被告人二: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欧阳正在殴打梁宽,我是想上去帮梁宽阻拦欧阳的,但是拼命陈坤挡住我,我没有办法,只好用刀刺他。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被告人二委托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莞市夜色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
第二被告人梁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梁宽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处在延续之中。梁华被陈坤抓
住左臂,因力气没有陈坤大,无法挣脱去制止欧阳的犯罪行为。当梁华用刀想让陈坤放手时,陈坤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此时,梁华的人身安全也直接受到了威胁。因此,不管是梁华想要保护的梁宽的合法利益还是其自身的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因此,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梁华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公诉人;
第二被告人随身携带了水果刀之类的凶器,从主观上讲,他案发当时的行为也未必
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被告人梁华用刀刺欧阳时,欧阳还在对被告人梁宽实施第一次殴打,当时欧阳的行为并没有对梁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就算被告人梁华是为了解救梁宽而用刀刺陈坤,那么他使用刀具的行为也已经超过当时防卫的要求,,公诉人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梁华是出于逞强而实施了过激行为,造成被害人陈坤重伤的后果,因此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二委托律师: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见欧阳殴打梁宽
自己又被陈坤拦住时,他只是想摆脱陈坤上前帮梁宽,但没有陈坤气力大。2、梁华拿出水果刀的时候并没有直接刺向陈坤,只是要陈坤放手。3、梁华在刺伤陈坤后,扔下水果刀后并没有继续刺陈坤,而是跑到公用电话亭要求报警。这些都说明梁宽主观上只是想保护和自己正在被侵害的人身、财产安全,只具有防卫意识而没有一丝伤害他人的故意。
针对欧阳的抢劫行为进行阻拦时,陈坤却抓住其左臂拦住,这说明陈坤主观上有帮助欧阳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的行为。
公诉人;欧阳确实对被告人梁宽实施了殴打,但另一受害人陈坤既没有对被告人梁宽实施
不法侵害也没有对被告人梁华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梁华即使是出于防卫的目的
用水果刀刺陈坤,其防卫对象也已错误,因为当时实施不法侵害的是欧阳而非陈
坤。
第二:梁华并没有遭受严重的生命安全,其在整过过程中来看。无论梁华是想自卫,还是想挽救梁宽,事实上都超过必要的自卫限度。梁华用水果刀刺陈坤的行为,很显然是出自于故意的行为。
被告人二委托律师:
其防卫对象并没有错误,虽然陈坤并没有直接对梁宽实施不法侵
害,但间接实施了帮助的行为,我的当事人已提醒了陈坤,而且被告人梁华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对其中的帮凶陈实施坤防卫行为当然也构成正当防卫。
他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迫不得已将陈坤刺伤。其次,当时情况紧急,梁宽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之中,梁华正是为了保护梁宽的合法权益,具有及时防卫的必要。再次,梁华脱身后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这都说明梁华刺伤陈坤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唯一的有效手段,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所以,退一步讲,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梁华的防卫行为不当,那么辩护人也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梁华免除刑事处罚。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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