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租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出租房屋”是指各公司采取对外出租形式,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招待所、场地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是XX公司出租房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管理准则。凡在XX公司管理范围内对外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租赁房屋的单位、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细则。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必须遵守相关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合同签订及租赁登记
第四条 各公司签订出租房屋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见附件1)执行。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五条 各公司出租房屋出租期限为1年,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必须报XX公司XX部备案审查,待审批同意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第七条 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厂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以下房屋不得出租:
1、危险房屋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2、违章搭建的房屋;
3、承租人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九条 禁止租赁给下列人员:
1、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2、育龄妇女无原籍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3、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印的人员;
4、收、拾废品的人员;
5、非法经营食品加工人员;
6、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有严重腐蚀物品的人员;
7、其它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十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登记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配备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必要的安全设备与设施。
(四)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对未纳入旅店业管理的有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组织;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七)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
(八)不得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
(九)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配合出租人进行租赁登记。
(二)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
(五)因不当使用房屋,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及时改正。
(六)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七)按规定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二)承租人是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入住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户籍、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不得阻碍。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各公司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租赁房屋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XX公司对承租人实行规模控制、行业限制,采取“四书三表一卡”的管理办法,即: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房屋租赁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出租房屋基本情况一览表、出租房屋明细表、出租房屋月度检查回访登记表。
第十六条 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等内容填写清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承租人安全教育卡》由各公司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发放、监督。 车间、班组出租房屋,由车间主任向专管人员提出申请,房屋出租后协助专管人员抓好“四书三表一卡”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 出租人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1、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2、带领或督促承租人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对逾期未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
3、制止无眷属关系的男女承租人同居一室。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给予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5、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做好防火、防盗、防中毒,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
第十九条 承租人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1、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更不准有任何破坏房屋结构和房屋基础的行为发生。
2、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3、承租方将房屋转让出租时,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同意严禁转租。
4、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5、承租人所租房屋内须根据消防有关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具,并服从出租人及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6、承租人所租房屋内因进行非法活动和违反计划生育或因综合治理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7、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及时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及时补登。
(三)及时到现场核实房屋安全状况,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承租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五)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消防、计划生育、卫生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组织人员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理房屋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作为房屋安全管理的基础档案妥善保存。
(三)发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纳入XX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考核。对在管理工作中基础资料规范齐全、定期监督检查评价较高,日常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人员可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坚持不改的由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XX公司XX部。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违反有关法律,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处理轻重,XX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前发《关于印发〈XX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附件8:出租房屋承租人安全教育卡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财务收支
管理和经费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财务收支管理,保障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根据《佛山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机构及征收项目、标准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机构。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区一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机构,对流动人员、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等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市政府批准,可授权各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或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为代征收机构。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标准。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使用流动人员调 1
配费”以及房屋租赁应缴纳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征收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严格按中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流动人员、出租屋租赁当事人以及雇用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用工单位等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缴交
第四条 各代征收机构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等手续时,须按省、市有关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核实缴款金额,并开出《缴款通知》,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缴款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及金额,按时到指定的机构缴交。逾期不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凭加盖收款银行收讫章的缴款收据到#b@2地点办理有关证件手续。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六条 各代征收机构依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员、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等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依法代为罚没的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国家或省立项,并未经市政府批准代收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 2
取。
第七条 各代征收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代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报表,当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向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报送。
第八条 按照事权和财权分开的原则,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经费按照机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及聘用协管员经费的供给标准以及实行由区、镇(街道)、村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代征收机构可凭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定期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代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务、物 3
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多收乱收及挪用、坐支、挤占应缴财政资金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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