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院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住宅楼的有效管理,维护家属院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我校5#、9#楼房屋出租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学校家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家委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家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会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西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家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西安市以外的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文艺路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体育局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赃、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 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家委会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查进行安全检 1

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间的各类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的《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学校物业收费人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家委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体育局家属院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家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须向家委会缴纳300元管理保证金,用于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公共设施损坏的维护修理,如果租赁期满公共设施没有产生修理费用,全额退还。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住户的日常生活,损害家属院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省体育局家属院 2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是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家委会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子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体育运动学家属管理委员会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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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家属院管理规定

家属院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家属区管理,维护公司和各住户的权益,改善员工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家属区和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 各住户要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准乱搭乱建,未经允许私自建设的自行拆除,并罚款200元。

二、 家属区不准饲养家禽及劣性动物,检查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三、 家属区居住的员工要爱护公共财产,如发现有损坏公共财物的情况予以处罚。

四、 家属区不准营运车辆进入,需进出的必须经司法保卫科批准,损坏地下道盖板等设施的必须自行修复,否则酌情予以罚款。

五、 家属区居住的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小型车辆不能乱停乱放,损坏家属区设施的要予以修复,否则酌情罚款。

六、 家属区各住户要爱护楼顶防雨层,不准私自在楼顶堆放杂物,各住户的太阳能要规范放置,有物业科和楼顶住户共同监督,有损坏防雨层的要及时修复,否则视情况罚款500-2000元。

七、 家属区的卫生由物业科卫生队负责打扫,并督促垃圾及时外运,检查发现清扫清理不及时的一次罚款20元。

八、 医务室、公寓、托儿所、厂外食堂的卫生区要做到每天清理清扫,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20元。

九、 家属区各住户不准随意倾倒垃圾和杂物,生活垃圾杂物放入垃圾箱,装修和建筑垃圾由住户自己负责清理清运干净。发现有乱倒垃圾的现象每次罚款10元,产生装修建筑垃圾的住户接通知后不及时清理清运的每天罚款50元。

十、 各楼道的卫生由各住户清扫清理,楼道内不准堆放杂物,由物业管理科不定期检查,不服从管理的有物业管理科出具罚款单,司法保卫科监督执行。

十一、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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