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关于XX县XX镇张石畔与庄果渠

两自然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情况的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县XX镇张石畔行政村辖张石畔、刘崖尧、庄果渠和瓷窑沟4个自然村。在全县第三批煤炭资源整合中,XX县新民镇府榆煤矿工业场区由原场区迁移至现XX镇张石畔行政村,涉及张石畔、刘崖尧2个自然村。

20xx年底,经XX县国土统征储备中心、XX镇政府,府榆煤矿,张石畔村委,张石畔村村民、刘崖尧村村民在互惠自愿的基础上,完成了征地工作,并于20xx年2月4日,在村民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三天时间在三委会人员的直接参与下完成了土地的丈量,以及各种补偿费用的核准。在征地过程中,张石畔村支部书记XXX(庄果渠自然村人)全程参与,未提及张石畔和庄果渠两自然村土地存在权属争议。20xx年2月,对所征收土地的界址点,通过插彩旗的形式实地标注、征地丈量确认、批复告知、征求意见、举证听证会、批复公告等法定程序。同时签订了《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XX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9月28和10月12日,分别发布《XX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府政征公[2010]117号),《XX县人民政府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府政征公[2010]118号)。在公告期间,村民未提出土地权属争议。

20xx年9月,府榆煤矿开工建设,同年12月,庄果渠 - 1 -

自然村提出,张石畔自然村和庄果渠自然村的荒山荒洼存在权属争议,其理由是: 19xx年前,两村属一个生产队, 19xx年经所有村民同意划分为两个生产队,并把所有的耕地和水地按人分开(每人7.4亩),荒山荒洼没有划分,认为荒山荒洼为两个自然村所共有。

二、调处情况

XX镇政府民调工作组分别于20xx年12月28日和20xx年12月31日,召集国土所,府榆煤矿负责人张敏、张石畔村支书张志林、村委主任张彦彪,张石畔、庄果渠两自然村村长,庄果渠村村民代表张步飞等,在镇政府会议室召开会议,协商庄果渠自然村与张石畔自然村荒山荒洼的权属问题。经几方协商,达成了以下意见:对庄果渠自然村与张石畔自然村荒山荒洼权属纠纷问题,要求庄果渠村举证(在一个月内拿出土地账,以及相关证据,从20xx年12月31日会后开始),逾期没有举证视为自动放弃(附会议纪要)。至今,庄果渠村没有出具任何书证。

20xx年3月14日,庄果渠村村民到县上上访。在上访当天,镇政府派人到县信访局将上访村民接回,并于20xx年3月16日上午,在镇政府会议室,就两自然村荒山荒洼权属纠纷问题再次进行调查了解、协商。镇政府综治办主任杨军,民调办张振华、周伟斌、郭旭东,驻村干部奥铁兵参加了会议。经协商,最后又达成如下意向:1、庄果渠村民同意继续通过国土部门、档案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寻找土地账目和其他相关证据,待取证后,再与张石畔村协商处理 - 2 -

此事。2、庄果渠村民一致同意请张石畔村“三委会”成员以及两个村的村长共同搜集相关证据。

20xx年3月30日,镇综治办主任杨军在庄果渠村民的请求下,和村民代表张飞(庄果渠村村长)、张米小、张懒平、张慧平、张海军等人到县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并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进而申请将张石畔行政村所有土地权属确定为共同共有。3月31日,上述人员又到县档案局查找证据,但是县档案局没有张石畔行政村土地帐和其他相关证据。后经镇民调组和村民代表协商,同意通过其他渠道继续寻找土地账和其他相关证据,待取证后,再行调解。

20xx年4月14日、4月15日,镇工作组分别组织两自然村群众协商,但张石畔村群众不与庄果渠群众到一起开会,未能达成调处意见。

4月17日上午,庄果渠自然村村民到县信访局上访。根据村民反映的问题,县信访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开会研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当天下午进驻XX镇张石畔行政村,展开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走访、个别谈话、查对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XX镇庄果渠自然村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目前,联合调查工作组已完成入户走访、个别谈话,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在相关部门查对资料中。

XX县XX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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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当前随着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力度的加大,在广大农民获 得实惠的同时,也使一些以前被掩盖起来的农村土地承包中存 在的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本人根据对 肃北县人民法院20xx年至20xx年度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件的统计,此类案件的发生率一年比一年高。对此类案件中呈 现出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本人通过调查,我县人 民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最大程度的保持了农村地区的社 会稳定,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农民在土地承包后因法律意识淡薄所体现和存在的 一些问题

1、关于承包方出嫁承包地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20xx年,李某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书,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证。20xx年3月李某与外村男青年 结婚,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所在村分的承包地。 20xx年初,李某娘家的村委会以李某以嫁出为由,收回了她的 承包地。为此,李某要求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 权并返还收回的承包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 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地的,发包方 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所以李某在婚后的新居住地未 取得承包地,李某与发包方签定的合同书合法有效。村委会应

立即停止侵害并返还李某的承包地。

本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如 今土地对农民来说有许多功能,农民的衣食住来行都离不开土 地,它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令人遗撼的是受传统观念的束 缚,占农民总数一半的女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常常遭受 侵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 订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所以根据这 一原则,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 收回原承包地。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及保 障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的精神。为此,笔者提醒广大女性农 民朋友,在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依 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私自擅改土承包土地用途所带来的一些同题。

如2 0 0 4年,村民王某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将自己承包的 5亩责任田转包给同村村民万某,2 0 0 5年,万某擅自将 该地用作水泥预制板场地。王某发现后表示反对并要求万某将 承包地恢复用于农作物种植,万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王 某要求立即终止与万某的土地转包合同,并要求万某赔偿损 失。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法规,王某要求终止与万 某的承包合同,并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是合理的。

本案涉及农村地区转包和土地用途管制两个问题。我国法 律和政策并不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 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请 求终止承包合同是合法的。

(1)、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等因素无力承包的。

(2)、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

(3)、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弃耕抛荒的。

(4)、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 的。

本案中王某与万某的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但万某在承包过 程中未经王某、村委会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的行为,以违反了有关政策法规。

3、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问题。

如:陈某是A县人到B县做小生意,因无处居住与某村 村委会达成协议,由该村给陈某解决一块宅地,陈某支付给该 村青苗补偿费。之后未办理宅基地证。陈某在此地建房做生 意。4年后该村想收回陈某所占宅基地作耕地,陈某不同意, 拒绝搬迁。本人认为本案中陈某未办理宅基地证,因此陈某事 实上并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法》第九条的规定,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认给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因此,陈某与该村民委员会以支付青苗补偿费为 条件,在该地上建房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 的。但是根据《土地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证书,确认建设土地使权"。这一规定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必 须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才会发生法律 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村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遗留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1、关于承包主体的问题。

如: 村民张某共有三位家庭成员,张某与发包方签订合 同共承包了两亩地。而村民高某也有三位家庭成员,高某与发 包方签订合同共承包了三亩地,。比较张某与高某的家庭成员 及承包土地的数量,明显农户张某家中有一位成员的土地承包 权被剥夺。那么若张某起诉发包方要求增加承包合同中的土地 数量应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村民张某的家庭成员能否以个人 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为由提前诉讼?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 律的有关规定,村民张某起诉发包方不能胜诉。因为张某与发 包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承包合同的,且在签订合同时不存 在欺诈、胁迫等方式。另外,若给张某增加承包地,势必要发 包方部分调整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所有,发包方不能变更合 同给张某增加承包地。张某的家庭成员三人也不能向法院提前 诉讼。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发包方签订承 包合同的只能是张某而不能是张某家庭成员三人当中的一人,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张某来享有和承担。张某的诉讼不

能获得支持,他的家庭成员又没有诉讼权,在这种情况下,其 土地承包权被剥夺的村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 救济,从而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关于村民承包土地时存在的一些问题。

通过对多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笔者有所 发现,发包方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发包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 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是导致村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扩大的根 本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把土地拨付给农户耕种却不与农户签订农村土 地承包合同,使农户的承包权利和权益不能有效的保障。

(2)、与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却无法 拨付农户土地,原因是全部土地已被其他农户承包完毕,而此 无地农户依法律规定又享有相应的承包权,发包方不得不在没 有土地可供的情况下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

(3)、既不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又不拨付其土地,发包 方认为这类农户不属于按期白行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范围’’,故不享有土地承包权。

(4)、由村内的两个以上的村民小组发包土地,而由

村委会出面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若出现纠纷问题,.则村 民小组把责任推向村委会,村委会有把责任推向村民小组,形 成相互扯皮的状态。

以上归纳的这些发包方不规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部分

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对此,负有监管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职能部门应更多的深入实际,加强对村组发包土地行为的监管 力度,以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解决以上问题的策略与实施办法。

综观上文所述的存在于农村土地承包与实施中的诸多问 题,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承 包法》法理性、制度性条款在实践工作实施中所存在严重的缺 陷和漏洞。要解决这些法律层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首先健全 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不 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各种因循守旧思想,树立跟上时 代潮流和形势发展的新观念。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和政策执行 的监管力度,对于那些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农户 要树立典型。同时要针对那些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采取有力 措施坚决加以纠正。对部分无力或不愿承包土地的农户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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