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镇山林土地权属矛盾纠纷调研报告1

友谊镇关于山林土地权属矛盾纠纷的

调研报告

市维稳办:

根据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和我市政法委的部署,我镇通过采取普遍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我镇的山林权属矛盾纠纷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镇山林权属纠纷现况

20xx年以来,我镇接待因山林权属纠纷来群众来访55起196人次,共受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48起,争议面积达8000多亩,其中涉及镇外纠纷5起,镇内纠纷43起;我镇的这些山林权属纠纷主要表现在:我镇三联村巴肖屯与龙州县先锋农场的山林纠纷,涉嫌面积约2587亩;我镇三联村念一屯与龙州县那盘屯的山林纠纷,涉嫌面积约500亩;我镇三联村驮里屯与龙州县楞鸭屯的山林纠纷,涉嫌面积约142亩;我镇三联村巴肖屯与那吊屯的山林纠纷,涉嫌面积约210亩;我镇隘口村弄斗屯与那浦屯的山林纠纷,涉嫌面积约4亩;我镇礼茶村板价屯与凭祥镇二山街的山林纠纷,涉嫌面积约15亩;我镇英阳村那皇屯与凭祥镇竹山村的山林纠纷,涉嫌面积约40亩;我镇三联村念一屯与凭祥镇那龙的山林纠纷,涉嫌面积约150亩;我镇隘口村渠光屯与礼茶村那岭屯的山林纠纷,涉嫌面积约320亩;我镇隘口街三队与四队的山林纠纷,涉嫌面积约290亩;我镇平而村平而街与 1

板约屯的山林纠纷,涉嫌面积约1550亩。由于我镇农民的主要经济收入是以从事农林果种植为主,因此山林的归属权问题显得尤其重要,村民们对山林地寸土必争,这也是我镇历年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都十分突出的原因之一。

(一)我镇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

1、呈现一定区域分布性。据调查了解,我镇山林权属纠纷多发生在水资源少的山区、边界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矿产资源丰富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以及矿产资源丰富的地方,随着城镇开发和矿产资源的开采,土地价格上涨,一些林地由原来几千元一亩上涨到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一亩,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林地纷争频繁发生。一些地方的村民往往为了争夺水资源而争夺水源山的归属从而引发纷争。边界地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加上行政管理上的不便,也是山林纠纷多发区。

2、利益驱动,突发性强。山林权属纠纷争议地面积少则几亩,多则几百上千亩,大部分都属于经济林或用材林,有的地方蕴藏丰富的矿产资源或水资源,同时随着国家基本建设对林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的逐步实施,林业开发利用力度的不断加大,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更是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可谓寸土寸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人们竞相争取。由于林地的内在价值决定其经济利益和战略意义的巨大性,一些山林权属纠纷往往没有明显征兆地突然爆发,呈现出发展快、势头猛、易恶化等特点。

2

3、案情复杂,调处难。一方面,法律关系复杂。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涉及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法律关系;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不仅仅适用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适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完整的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道程序,每道程序都包括多个环节,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另一方面,由于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争议的标的往往较大,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长远切身利益,再加上一些地方封建意识和宗族观念较强,故双方往往会为了寸土之争而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有的案件双方积怨已久,关系长期紧张,调处中相互斗气,不愿作出丝毫让步;有的属历史遗留问题,纠纷起因复杂且牵涉较广;有的案件当事人还存在双方或多方相互妨碍、相互侵权的情况,属双向型诉讼(即今天你告我、明天我告你),当事人抱有向对方施压报复或者寻找平衡的心理,往往顾面子、为争一口气而互不相让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结案很难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调解工作非常艰难,调解成功率十分低下。

(二)我镇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

据调查,我镇山林纠纷的主要类型有:集体单位与集体单位之间,集体单位与国营单位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个人与国营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由于诸多原因,导致我镇山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1、历史方面的原因。建国后,我国的行政区划多次变更, 3

定标划界时有的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测,造成山林四至界限不明确,留下后遗症;土改时期,对解放以前长期没有解决的山林 纠纷,没有颁发土地证,合作化以前,属于私有的山林原业主迁居(或嫁娶)外地,把山林带到迁入地,有的未办理户口迁移和土地过拨手续,造成迁入地和迁出地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四固定”、人民公社时期、“一大二公、三级所有”造成山权与林权分属不同的生产队所有,形成山权与林权不统一,“一山多主”而引发纠纷。

2、政策方面的原因。建国以来,我国对山林权属进行了四次确认(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四固定”时期、林业“三定”时期),由于政策的变动,使得山林权属相应存在变动,从而产生纠纷。比如“大跃进”时期,当时划给国有林场大面积的荒山,有的只有口头协议,经过林场多年的努力,原有荒山已郁闭成林,即将产生效益,一些群众便借口落实政策,向国有林场争要山林;林业“三定”时期,由于行动过于仓促,一些地方在承包经营方案和各种责任制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便匆忙将山林划分到户,由于树难均、界不清,使一些地方乡、村、组之间,户与户之间纠纷不断发生。

3、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建国以来的四次山林确权工作不同程度存在着管理上的疏漏。例如“土改”时期土地房产所有证四至不清、面积不符现象比较突出;“合作化”时期除查田定产登记册外,没有填具单独的山林权属资料;“四固定” 4

时期山林确权基本上都是指山为界,普遍没有文字记载;林业“三定”时期,由于时间仓促,人手紧张,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加之填证人员多为农村干部,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发证工作比较粗糙。另一方面,由于条件所限,新中国历史上四次大的山林确权运动都没有使用地形图标注,技术手段的落后也是造成山林权属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为方面的因素。一是林权证、协议书或裁决书有关四至范围的表述含糊不清或不准确引发纠纷;二是由于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界标自然毁损,山界一时难以确定,因为过失越界经营而产生争执;三是一些人以蓄意侵占对方山林或其它原因为目的,故意毁坏界碑,造成山界难以确定而发生纠纷;四是以种种借口推翻原有协议,或伪造证据、故意侵占他人山林,或拒不执行政府裁决、法院判决而引发纠纷。

5、利益调整方面的因素。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建立,市场的合理资源配臵作用,极大地提高了林地的经济效益,发展林业产业已成为某些农村地区的支柱产业,因林地而引发各种经济利益的冲突也不可避免地上升。另一方面,在城镇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当中,由于征占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涉及到自身利益而产生纠纷。

(三)我镇山林权属纠纷的危害性

我镇这些山林权属纠纷案的发生,如不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有可能给我镇的社会稳定带来以下危害:

5

1、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山林纠纷牵涉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纠纷期间的矛盾容易激化,如不及时化解,极易发生群体性武力械斗事件,危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严重影响林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纠纷发生期间,为使己方在争议中获取最大利益,双方当事人势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样不仅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还会使社会关系急剧恶化,破坏安定团结局面。另外,山林纠纷的发生,往往导致对争议地林木的乱砍滥伐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而且使正常的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秩序难以维持,导致群众对种植、培育和经营林业缺乏积极性,甚至丧失信心,严重影响到林业生产和人民的正常生活。

3、容易造成异常的上访问题。山林纠纷发生后,一些当事人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而频繁向多个部门申诉,串联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示威,严重妨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损害当地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4、严重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的解决,都要经过乡(镇)、县(市、区)、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大量的协调处理工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还要经过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经过多方调查取证、现场核实、资料审核、文书制作等过程,造成国家有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6

二、我镇当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职能部门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 一方面,地方各职能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没有把纠纷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另一方面,由于山林纠纷案件牵涉面广,难以调处,一些地方职能部门存在畏难情绪,没有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抓,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开展情况没有经常过问和及时掌握纠调工作动态,对可能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稳定的重大山林纠纷,没有带头深入实际,认真化解矛盾,及时解决问题。此外,投入不足也影响着纠调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地方未能将纠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对此项工作也没有其它的专项资金投入或投入不足,纠调机构基础设施差,经费紧张,导致正常工作秩序难以维持,纠调人员地位及福利待遇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纠纷调处工作阻力大

一些地方群众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纠纷发生后往往伴随着出现一些扰乱社会治安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给纠纷调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具体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在争议地抢造、抢采林木,从事采矿和基建等生产经营活动,人为设臵调处障碍;串联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示威,扰乱社会秩序;以坟争山,宗派串联争山,故意制造和扩大纠纷;恃强凌弱,强行霸占他人山林;拒不执行政府裁决和法院判决,恶意上访、恶 7

意诉讼现象比较普遍。

(三)纠调工作环境较差,力量薄弱

我镇当前纠纷调处任务重,纠纷案件突发性强,但我镇纠调机构现在仍没有配备专门的交通工具,纠纷发生后很难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使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同时还普遍存在办公、办案经费和设备无法保证等问题,一此调查取证工作依然沿用上世纪

七、八十年代的技术,手段十分落后。这样不仅降低了办事效率,还影响了政府“便民、高效”的良好形象,影响了纠调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镇现专门从事山林纠纷调处的人员只有3人,面对日益繁重的调处工作,调处力量相对薄弱。

三、下步工作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明晰山林权属,稳固纠纷调处工作基础

一是认真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县级以上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二是稳定原有的林地林权关系,完善山林承包责任制。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使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得以确立,权责利关系得以明确。三是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中,引入 8

产权机制。凡进入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产权归属必须清晰,从源头上预防山林纠纷矛盾的发生。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确保纠纷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地位。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纠调工作,把纠纷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加强基层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调整充实纠调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纠调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掌握纠调工作动态。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主抓纠调工作,对可能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稳定的重大山林纠纷,分管领导要带头深入实际,认真化解矛盾,及时解决问题。从而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抓,专门班子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2、健全纠调机构,形成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合力。首先,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综合的纠纷调处机构,总揽纠调工作全局,指导涉及山林、水事、国土、矿产等方面的纠纷。再由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门山林纠纷调处机构,配合当地政府纠调机构具体调处山林纠纷。破解当前只有综合纠纷调处机构或专门纠纷调处机构调处山林纠纷带来的僵局,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调处好全市的山林纠纷案件。在山林纠纷与土地、矿产、水事等纠纷纠缠在一起的时候,应由政府综合的纠纷调处机构协调司法、国土、矿产、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重大山林权属纠 9

纷进行集中调处。

3、健全纠调机制,提高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绩效

一要强化分级调处制。村民小组设纠纷调解联络员,行政村设纠纷调解员,乡(镇)人民政府设臵纠纷调处机构,配备纠纷调解员,县(市、区)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和纠纷调处办公室。一旦发生山林纠纷,不管是乡内、乡际、县际还是市际以上纠纷,首先应由涉案村组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如调解不成,再分别提请双方所在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出面协调处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分级负责”责任制,切实做到乡内纠纷不出乡,县内纠纷不出县,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纠纷调处机构要依照有关程序将责任落实到人,常抓不懈,做到纠纷发生时能及时制止和协调解决,没有纠纷时能够防患于未然。

(三)要加强部门联调制。山林纠纷往往与土地、矿产、水事等纠纷纠缠在一起,只靠林业主管部门一家往往很难处理。应建立由司法、国土、矿产、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部门联调机制,对重大山林权属纠纷进行集中调处,可由司法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开展工作。要不断完善纠调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应召集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情况,解决问题。

(四)要建立睦邻友好制。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让群众既知道如何保护自 10

身的合法权利,又懂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另一方面,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大力弘扬邻里之间守望相助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引导群众认识到和睦的邻里关系是创造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的重要内容,树立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理念,建立团结友爱、互助和谐的新型邻里关系,做到彼此尊重,发生矛盾后多忍让、包容和沟通,而不是恶言相向、大打出手,从而减少和预防山林纠纷案件的发生。

(五)要注重督促督办制。各级职能部门坚持经常性督查与突击性督查相结合,重点工作督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现场督查与会议督查相结合,加大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督查力度。每月或每季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山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一次督查,对排查情况、调处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主动,成绩突出的,总结经验,面上推广;对工作滞后,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力出现问题的,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山林纠纷,要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和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情况要进行督查、检查。

(六)要健全工作奖惩制。要把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开展情况与责任人的晋职、晋级和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要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同时在晋职、晋级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工作开展不力,纠纷调处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酿成重大治安问题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追 11

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强化保障措施,夯实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基础

一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纠调工作正常运转。将纠调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每年划拨一定的专项资金,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专门交通工具及办案设备。

二要改善福利待遇,充分调动纠调人员工作积极性。各职能部门要在不断提高纠调人员政治待遇的同时,不断提高纠调人员的福利待遇,要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业补助和岗位津贴统一标准,并设立专门基金,对纠调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以充分调动纠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纠调人员的素质。要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湛的山林权属纠纷调处队伍,并保持纠调人员的相对稳定。一方面要在设臵纠调机构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编制,确保有人做事。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纠调人员的培训,组织纠调人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培训工作,以提高各级纠调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技能,使之能真正做到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特此报告!

友谊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12

 

第二篇:农村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广元镇农村矛盾纠纷现状、特征及原因对策

调研报告

为全面掌握全区涉农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及纠纷现状,我们按照区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的要求,近期在全镇开展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现状、特征及原因对策研究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镇农村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基本情况

1、建立农村纠纷专业调解组织有10个,全部挂牌上墙。

2、各村调委会组成成员3人,以村支书为组长,村主任,村文书为成员,工作场所设在各村党员活动室,社区成立了以社区支书为组长,2名两委成员为成员的矛盾纠纷调解小组,村(社区)两委领导带头亲自抓。

3、设调解室办公固定场地场地10个,个临时场地 7个。

二、涉农纠纷调解工作运行运转模式

1、涉农纠纷工作经费主要依靠调解个案补助来解决。政府负责所需纸张、打印费用。

2、按要求建立了涉农纠纷预防、处置、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3、20xx年发生涉农纠纷80件,本乡调处74件,与派出所联动调处10件,成功数 件。今年1—6月发生涉农纠纷数58件,调解数58件,调解成功数45件。

三、当前我镇农村矛盾纠纷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主要现状、特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山林的权属纠纷。土地承包和权属纠纷往往伴随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调处难度大。

2、重点工程项目引发的矛盾。重点工程项目不可避免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工人工资等问题。当某些人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矛盾就激化了。尤其是我兰渝铁路项目在红卫村实施,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3、村级村务、财务问题引发矛盾。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参与村务、财务管理的人越来越多。一些“糊涂帐”,也是引发村民上访的直接源头。

4、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由于环境的承载能力有限,群众的环

保意识不强,特别是场镇环境卫生和红卫村属地内兰渝铁路重点工程项目的环境产生了一些不稳定的诱因。

5、群体性事件有抬头趋势。当前,农民上访呈上升势头,尤其是集体上访现象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

(二)、矛盾纠纷现状特征形成的主要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1、少数群众思想过于偏激。一方面,个别人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秩序反映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让党委、政府知道了才能得到重视,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农民群众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其社会行为缺乏法律、规则和道德约束,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断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

2、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缺乏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有的干部服务意识不强,“官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较差,有的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

4、宣传解释工作做得不深入细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大。由于政策宣传不深入,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近几年,虽然通过普法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还是有少数群众不知道去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聚集起来上访、闹事。

5、重大项目引发的矛盾纠纷处理得不够稳妥。对出现的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怨恨,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妥而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

(三)、减少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对策措施

1、强化宗旨意识,从源头上化解内部矛盾。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从加强基层调解入手,把民间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大发展。

2、信访工作超前,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健全信访工作网络,镇群工办主任姜易德同志专门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综治办王咸力同志负责调解,联村干部与相关部门协助。实行“一把手工程”,领导干部重点包案,整个信访维稳网络“横到头、纵到底”,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实现“重心下移”。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对解决问题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网络。

4、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强化法制意识。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的配合,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合理表达诉求。

5、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机制。经常深入村下户,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6、各单位各部门应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