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信息报送制度

应急信息报送制度

为加强应急值守、规范应急信息报送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应急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信息报送的类型

1、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和台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包括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二、应急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1、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涉及的相关人员;

2、突发公共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5、应急信息报送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应急信息报送的程序、时间和方式

1、一般或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部门应于事件发生后及时将事件简要经过、处置结果书面上报镇政府、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2、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部门应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将事件有关情况口头通报镇政府、镇应急办,随后书面上报镇政府办、镇应急办,并随时书面续报最新处置情况。

3、特别重大、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将事件有关情况报告镇政府,镇应急办并随时书面续报最新处置情况。

4、信息报送方式:紧急、重大事件需立即口头通报镇政府、镇应急办。随后立即通过纸质文本和传真发至镇政府、镇应急办(电话:镇政府0795-2523048,镇应急办0795-2529866,传真0795- )。

 

第二篇: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信息报送制度

丹徒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和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状况,确保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渠道畅通、程序规范和处置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园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选择1名有责任心、文化水平较高、热爱信息工作的人员为兼职信息报送员。

第三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镇(园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信息报送工作和村级信息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状况。

(二)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或创新做法。

(三)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典型事迹和模范人物。

(四)农村食品药品市场动态。

(五)有关食品药品质量的举报、投诉。

(六)与保证农村食品药品质量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五条 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

(一)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经常化、及时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村级信息报送员负责收集所在行政村有关信息,每季度末25日前向所在镇(园区)信息报送员以书面形式报送,镇(园区)信息报送员应做好记录。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息报送员和镇(园区)信息报送员负责收集汇总所在单位和镇(园区)有关信息,每季度末28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如遇举报假劣食品药品案件、食品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等特殊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送,也可直接向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三)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上报的信息及时梳理,按要求分类汇总,做好登记、存档工作,对有价值的信息、作法和经验应在大众媒体和《食品食品药品工作简报》 上予以宣传。对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举报信息要在第一时间组织通知区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实、查处,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价格、广告以及医疗服务质量的举报信息要通知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核实、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对信息报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农村药品监督巡回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充分发挥区、镇(园区)、村三级药品监督网作用,有效开展农村药品监督巡回巡查,保证农村药品质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药品监督巡回巡查的对象包括镇(园区)卫生院、村社区卫生服务、个体诊所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等涉药单位。

第三条 农村药品监督巡回巡查人员为镇(园区)协管员和村信息员。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区药品监督巡回巡查工作,镇(园区)级协管员负责组织指导全镇(园区)药品监督信息员巡回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级信息员应每季度对所在行政村涉药单位进行1 次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每季度末25日前向所在镇(园区)协管员作书面报告。镇(园区)协管员应每季度对所在镇(园区)涉药单位进行1 次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在季度末28日前向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辖区内涉药单位进行1 次巡查。

第五条 农村药品监督巡回巡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经营企业

1、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药品的购进渠道是否清晰、合法;

3、药品的购进记录是否规范、真实、完整;

4、药品摆放是否符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要求;

5、是否有经营过期失效药品的行为;

6、是否签订有药品购销、质量合同、配送协议书;

7、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当年体检是否合格;

8、营业场所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9、营业场所是否有违法广告;

10、营业场所是否公示监督、投诉电话。

(二)医疗机构药房

1、药品的购进渠道是否清晰、合法;

2、是否签订购药、质量合同、配送协议书;

3、是否有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的行为;

4、药品陈列场所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是否分开存放,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是否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是否毁形消毒;

6、涉药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7、涉药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当年体检是否合格;

(三)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如游医药贩兜售药品活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等情况。

(四)宣传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第六条 巡回巡查记录应注明巡查的时间、地点、巡查人员,详细记录现场巡查情况和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农村药品监督巡回巡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辖区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由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八条 巡回巡查纳入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协管员、信息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九条 农村药品监督巡回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监督,自觉遵守监管巡查的要求,做到公正、严明,严格工作标准,检查记录及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调查取证及时完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 对巡回巡查中发现涉药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应控制好现场,保护好证据,在第一时间向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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