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铁路民警执法现状

结合本职岗位谈如何提高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单 位- 长春铁路公安处

姓 名_ 代文卓

完成日期 20xx年 12 月日 25

摘要:铁路公安机关是国家派驻铁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 其主要任务是打击敌人, 保护人民, 惩治犯罪, 维护铁路治安与运输安全。这种性质与任务决定了铁路公安机关的执法地位与执法主体, 要求铁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忠于法律,依法办事, 执法公正。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不严的问题在一些基层单位与公安民警中依然存在并由此而影响了公安形象、警民关系, 甚至亵渎了法律尊严, 混淆了队伍性质, 偏离了建警方向, 应当引起各级铁路公安机关的重视。

关键词:铁路公安机关;警察;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当场盘查

20xx年8月1日起,长春火车站公安派出所工作,在已经过去的5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每天面对众多的客流,所以任务比较繁重。这段时间里我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客票调查、站车交接、三品检查、查堵追逃以及大型警卫任务等等。在工作过程中,通过观察老民警的工作加上自己的实践,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弥补了许多在课堂上无法学到的知识和经验。我将通过这篇调研报告来简单阐述一下在这几个月来的工作感想。

一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简易程序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简称当场处罚,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对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无需多方查证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法律活动。由于操作简单, 手续简便, 大部分的处罚决定能够当场执行, 实践中被铁路基层公安机关广泛应用。20xx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设置了当场处罚程序。该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

实清楚, 证据确凿,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 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 在当场处罚过程中偏重罚款而偏废警告处罚

在当场处罚的过程中,民警往往会偏重罚款而偏废警告处罚,不能把握处罚的“度”,从而不能合理的使用自由裁量权。我们的民警为了树立良好的“大站派出所”形象,民警不得不加强处罚力度,警告处罚往往被忽略了。从而不能够正确理解并遵循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就不能够合法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而且就算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处罚时警告处罚的执行也不是很规范,只是口头警告,并没有正确的执行当场处罚程序,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民警实施警告处罚,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格式载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依据等法定内容。警告处罚决定书应向本人宣布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受到警告处罚决定书,警告处罚才具法律效力。而民警对于被决定警告处罚的往往就用口头传达就算完成不能按法定的程序执行。

(2) 在当场处罚程序中缺乏证据意识

在当场处罚中,处罚主体、范围、程序、强制措施等,基层民警都不会出什么差错,但是证据问题却一直被人们所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 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见当场处罚适用于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无须进一步取证的违法行为。其中相对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本身就对证据提出了要求。事实和证据密不可分, 没有证据谈何证据确凿,又何来事实清楚, 所以证据的收集是其自身必然要求。如果现场证据不能直接反映事实, 也就不符合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要求, 就不能据此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民警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就经常忽视证据问题。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明确、完整的规定治安处罚的证据问题。因此,我们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进行当场处罚的过程中不受证据的约束,随意进行当场处罚。

(3) 在当场处罚程序中不能正确履行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当场处罚程序中,民警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前也应当先行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然而,我们的基层民警很少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履行告知义务,往往是直接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款后将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虽然说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写有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但是这并不能让被处罚人认识到当场处罚决定书的重要性,因为,很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接受处罚后并不会仔细的阅读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的内容,有的甚至将当场处罚决定书直接撕毁或是扔掉,违法行为人并不知道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二) 民警在行使盘查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民警行使盘查权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基层民警在行使盘查权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 民警在行使盘查权时不规范

民警在行使盘查权的时候也不规范,没有按程序执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中第四条规定:民警在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XX单位的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盘查结束后,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然而,

我们的民警在执行盘查任务的时候基本上不履行告知义务,态度有时也不好。有的民警甚至就直接很粗暴的喊一句:“过来,身份证看一下。”这样,有些旅客会配合检查;可当遇到懂法、较真的旅客时往往就会引发旅客的不满情绪,不配合检查,有的甚至会引发旅客的投诉。

(2) 民警在行使盘查权时特权意识严重,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

在实习的这段时间里,我接触的最多的就是查堵工作了。查堵工作是保障客运安全的一道有力屏障,是“五道防线”中的关键一环,然而,派出所没有配备检测毒品的仪器和缉毒警犬,在查堵的过程中只能使用最简单的方法——搜查。民警在查堵时往往就是在旅客出站时在出站口或是在出站地道中通过查验旅客车票和身份证将所有符合特征的旅客都强行扣留在出站口的补票办公室。等下车的旅客都走完了我们才开始在补票办公室里对被扣留下来的旅客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民警不仅仔细的检查旅客所携带的行李,而且还对旅客搜身。整个过程中,民警的特权意识严重,对每位旅客都当成了嫌疑人来对待,严重侵犯了旅客的人身权利。

以上的一些问题,反应出当前我们基层民警的执法现状是:民警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并且缺乏执法为民的意识。

二 提高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以结合我国国情,我们铁路民警行政执法上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其公正行使,这也是符合当前社会普遍认识的。缺乏一定的行政“界限”容易滥用职权,但光靠监督解决这一问题是不够的,所以必须从行政执法过程自身入手。行政程序的介入正是将行政职权的行使限定,通过法定程序的形式使行政权力本质上得到控制,同时也给其他权力机关的监督提供了标准,增强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因此,要想改善民警的执法现状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 改善民警执法的外部环境

当前铁路民警之所以会出现现在的执法现状,从客观方面讲主要取决于民警执法的外部环境。现在的基层民警每天的工作压力相当的大,这些压力主要来自

于领导下达的任务和指标。如每个月的罚款数额、查获网逃数额和查堵案件数量等。而领导下达的这些任务和指标又源于公安局、公安处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在各个所中进行的考核和评比。所以,我认为当前民警之所以会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从客观上讲就是由外部的执法环境造成的。因此,要改善民警的执法现状就必须先改善执法的外部环境。虽然,公安局处对各个派出所的考核评比是不可缺少的,但这不能把罚款数额等指标作为评比的依据。而应该从法制的角度、从执法的规范性的角度来考核。这样才能不断的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改善民警的执法现状。

(二) 对民警要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和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

要提高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提高执法的水平,主观方面讲首先要做的就是强化民警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是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我们要有做到老学到老的思想,若不学法,不懂法,就容易造成执法滞后于立法,更谈不上依法行政了。因此公安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在各种业务培训中,都应当有法律课程,保证民警的法律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针对部分民警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应当经常组织民警到公安局、公安处的法制部门观摩、学习、熟悉法律程序。

其次就是要加强民警的道德教育,树立民警执法为民的意识。古人云:“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由于法律是以强制形式规范行为的手段,只能解决“不敢”、“不准”的问题,却无法解决“不想”、“不愿”的问题,也就是说,法治难以触及人的思想问题,无法使人在内心深处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坝。一个人思想有问题,价值观出现偏差,对于违法之事,虽一时“不敢”,但难以保证其长久“不敢”。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而道德教育主要通过民警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法律规范行为,所以只有加强道德教育才能使民警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执法民警综合素质的高低,是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全面提高民警的思想道德、文化水平、业务素质、思维能力、工作责任等,使我们的基层民警在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其素质的支配,进而使其行为自动服从法律,服从事实。而且民警在加强道德教育的同时必须要培养执法为民的意识。执法要以维护人民的根本权益为出发

点。坚持执法为民,必须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远离不作为,坚决维护旅客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 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强化公安执法监督

宪法和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许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要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警民联系制度、执法办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领导公开接访制度。完善外部监察机制,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铁路公安机关当地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投诉、申诉、控告和举报,切实解决问题,取信于民。并以群众反映属实的情况作为民警考核、晋升、末位调整、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总之, 在铁路公安队伍建设中, 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民警法律素质, 做到严格执法和坚持从优待警是密不可分、相互统一的, 孤立了哪一个条件, 铁路公安队伍建设就无从谈起。铁路公安机关只有做好执法工作, 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才能真正履行全力维护铁路治安、保护旅客货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惩犯罪的职责, 才能达到铁路公安工作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因此,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的改善,多管齐下,切实增强民警的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铁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铁路和谐安全的神圣职责,共同把21世纪的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文明民主的伟大国家。

 

第二篇:铁路机务调研报告

北京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标   题:                                  

年   级:                                  

                                 

专   业:                                  

姓   名:                                  

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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