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兴府发?2011?46号
广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为使重大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确保我镇政治社会稳定,经镇党委、政府讨论,结合本镇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严格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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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全镇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他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8级以上“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以及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镇生命线设施损坏、瘫痪的重大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损坏或报废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 2 -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5.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报告规则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
各村、镇属单位及相关部门为信息报告主体;镇党政办公室作为信息报告主体单位,负责本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工作。各村、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分别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1.报告时限。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村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积极妥善处理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如实向镇党政办报告,报告事件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15分钟。
2.报告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电话方式报告。(党政办值班电话:0826—2556013。)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在报告的同时建立文字 - 3 -
材料,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
3.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负责人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
4.报告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村或镇属单位应向镇政府党政办和当天值班领导报告,同时,党政办工作人员向书记、镇长及相关负责人报告。遇重大紧急事件的,必须立即向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重要事项的上报口径,应征得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再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防止出现工作脱节。
5.及时续报。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发村或有关镇属单位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
6.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镇政府党政办公室、镇政府或主管单位、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 - 4 -
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三、工作纪律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层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村、镇属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联络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或相关企业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各信息报告主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的报告公共突发事件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
1.严格值班。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及其值班领导实行日常值班制度,各村及重点安全企业应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各村、镇属单位必须确保值班人员在岗、通信畅通。
2.信息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由镇政府有关领导统一口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发布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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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程序上报或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违反信息发布纪律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制度所涉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5.本制度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重大突发事件 报告制度 通知 发:各村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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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红会医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规范
一、法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报告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文件精神,制定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规范,请各科室各级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二、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各临床科室、社区中心为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科室、社区中心首诊医生(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为突发公共事件责任报告人。
三、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发现1例及以上病例。
2、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3、甲肝或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4、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 1
以上死亡。
5、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6、麻疹、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7、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9、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学校、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
10、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生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性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1、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发生急性血吸虫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例5例及以上,或在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例3例及以上。
12、流感:1周内,同一学校、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
13、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14、感染性腹泻:1周内,同一学校、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
15、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16、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7、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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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的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丢失: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及《相关信息表》。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1、初次报告: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 3
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
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报告方式、时限、程序:
报告单位和责任人获得符合突发公共事件案例信息时,必须立即向科主任、总值人员报告。应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及《传染病相关信息表》,传染病还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疫情报告人员2小时内向黄埔区疾病控制中心电话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渡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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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连续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地(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一个地级以上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未出现二代病例。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预防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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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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