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测报告制度19xx.11.27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19xx年11月27日环监[1996]9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完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提高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条 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导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

第四条 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出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报告。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出;各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监测风(以下简称“专业网”)组长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和上报本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条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和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各省、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应至少两次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政策部门汇报本辖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每次汇报的重点内容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应至少两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报全国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

第八条 本报告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写内容、数据处理与评价方法等,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 环境监测快报

第九条 环境监测快报是指采用文字型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告重大污染事故、社会性性污染事故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监测情况,以及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第十条 环境监测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并报出,报送范围是:主送上级环境保护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直接以传送计算机文本方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省、市环境保护局。

污染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应报出第一期环境监测快报,并应在污染事故影响期间内连续编制各期快报,编报周期由当地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事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或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的环境敏感地区,在污染事故易发期间,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在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文字型环境监测快报,并在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五日内将本次监测快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避,同时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接到地方监测快报五日内,将有关内容编制成《环境监测快报》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三章 环境监测季报、月报

第十二条 环境质量监测网基层站、“专业网”基层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数据型环境季报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站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辖区环境监测数据型季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站)数据型报告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三条 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三十七个重点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监测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编制完成上一季度全国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文字型季报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四条 各流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于每年的二月底、五月底和九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十月底前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其它专业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数据型季报的报送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流域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本流域各类方案型环境监测季报或期报,并于三月底、六月底、十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近岸海域文字型环境监测期报,并于七月底、十二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其它专业环境监测网的季报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开展大气自动监测的城市环境保护局应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数据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并于次月五日前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汇总、编制各有关城市环境监测站上报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于每月十五日前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四章 环境质量年报、报告报

第十七条 环境质量年报属数据型报告,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员单位应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志,正式开始实行微机有线联网;同时以微机网络有线传输方式,逐级上报环境质量年报。

国家环境监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年度的环境质量年报报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专业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本单位年报报到网络组长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二月二十日之前将本地区、本“专业网”年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八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属文字型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按内容和管理的需要,分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五年环境质量报告收两种。

为了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按其形式分为公众版、简本和详本三种。

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起始年为一九九一年,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只编详本,在其编写年度不再编写本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三月底和六月底前,组织所属环境监测总站完成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和详本的编制,并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五月底完成环境质量报告书公众版。

各环境监测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并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分别于每年三月底、五月底、六月底之前编制完成上年度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简本、公众版和详本,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年的八月底前,将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亦应于八月底前将全国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五章 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核实,认可各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状况数据,并将核实后的排污申报数据报到当地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监监测季报是及时反映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核实、抽检、治理设施验收与运行效果检查等各类污染源监督监测基本情况的文字型报告。

各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污染源监督监测情况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及省级环境监测总站,并应向有关排污单位展示其监督监测数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季度污染源排污在前三十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将排污在前三百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各地方环境监测站负责于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污染源数据型报告汇总编制完成,并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中心站负责于当年四月底之前将本辖区国家重点污染源上一年度数据型报告汇总后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各“专业网”成员单位,负责于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污染源数据型监测报告报到网络组长单位;网络组长单位于四月十五日前负责编制完成上年度本网络所监测范围内污染源排污状况文字型报告,并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和各流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网络组长单位上报的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于六月底之前,负责编制完成上年度全国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文字型报告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污染源数据型报告上报周期、时间和内容,可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另行规定。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本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状况文字型年度报告,并于六月底前将上年度报告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

第六章 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测站的各类监测报告、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有;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进行管理,监测数据资料的密级划分及解密时间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需要向本制度确定的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资料时应当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由需求单位向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提交申请报告,定明需求报告、数据、资料的作用、名称和数量。

(2)环境监测站填写报告、数据、资料出站报告单,报同级环境保护局核批后提供。

(3)县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不得向本制度确定的报送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直接提供本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提供的,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局核批后才能提供。

(4)应用监测报告和数据的单位不得超出申报范围使用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根据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数据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污状况所作出的评价结论,必须征询提供数据的环境保护局的意见。

(5)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批准,环境监测站在向本制度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数据、资料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地方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凡属有偿服务性监测、国际合作项目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在向委托方提供监测资料或报告时,必须附有对监测数据、报告使用范围的限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凡有偿提供监测报告、数据和资料的,应执行地方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负责收集、贮存和管理下级环境监测站、网络成员单位上报的监测数据、资料、报告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地方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有责任维护报送单位的权益,未经报送单位的认可及同级环境保护局核批,不得将有关监测数据、资料及监测报告用于有偿性服务。

负责编制各类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站,必须及时将编制的各期文字型监测报告发送给有关监测数据、资料提供单位,以保证监测信息双向交流。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报告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计量认证的有关规定实行三级审核;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报告的收、发、登记工作,以便随时查询和考核。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上报各类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可在职权范围内,对其给予通报表扬、参加评优和优先享受网络各项权利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各类监测报告,或违反监测数据、资料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所属环境保护局或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类评优活动及享受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xx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有关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xxxxxxxxxx

关于印发有关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支队和站:

现将《xx区环境保护局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管理制度》、《xx区环境保护局保密要害部位管理制度》、《xx区环境保护局涉密活动会议和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xx区环境保护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xx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加以贯彻实施。

xx区环境保护局确定密级、变更

密级和解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产生国家秘密的科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处室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局保密领导小组主管所辖范围内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环保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它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在该事项产生后10天内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 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科室对照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对本科室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作出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填写《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简称《一览表》),提交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

(三)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通过的《一览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并报区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相关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一)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标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二)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三)文件、资料汇编(含档案)中,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目录栏内注明,还应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六条 各科室拟稿人在拟制公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

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室负责人在核稿的同时核定密级,最后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当按下列不

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一)可以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二)对无法准确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可以不标明保密期限。除因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直接标明该保密期限,在此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的变化需要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的,由定密管理责任人提出变更意见,经局保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承办人在原标志的位置附近作出明显的变更或解密标志。 对于上级机关或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九条 各科室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先拟定密级,1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审定。在密级确定前,各科室应当依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条 《一览表》每年定期审核一次,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职能的变化调整国家秘密事项,并报区保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应指定一名定密管理责任

人,加强对定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工作职责:

(一)具体负责相关处室和本单位的定密工作,组织定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解答定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检查本单位定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审核并纠正错定、漏定事项;

(三)负责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解密工作和调整备案工作,做好本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管理工作;

(四)根据授权,查处定密工作的违规行为;

(五)负责定密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留下重大泄密隐患或酿成泄密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xx区环境保护局保密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2、保密领导小组负责:①确定和调整本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②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③与保密要害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④组织协调保密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⑤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3、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范围由本机关确定。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名单须报上级保密部门备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位工作:①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②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③有严重违反保密法规记录的;④配偶为非中国公民的;⑤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⑥社会上临时聘用的;⑦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5、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6、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与保密委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主要包括:根据涉密程度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

义务,保密纪律和其他限制性要求及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奖惩规定等。

7、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本机关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8、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保密职责情况纳入岗位考核内容。

9、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对未按规定确定保密要害部位,导致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1、保密要害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

的,按照领导干部保密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xx区环境保护局涉密活动、会议和涉外

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一)凡组织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并视情况设置警戒区域和警卫人员,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并同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二)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保密部门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以防泄密。

(三)对与会人员严格把关,会前应将名单呈报分管领导审定,他人不能代替参加会议,并进行签名登记。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与会人员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

(五)涉密会议工作人员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保密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六)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需随身携带回单位的,要指定专人妥

善保管,途中采取保密措施,回单位后立即交到保密室登记保存,不得私自留存,严防丢失。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七)为涉密会议拟定的文件草稿,用后统一由主办单位及时收回。需保存的,应标明相应的密级归档保管;无需保存的,造册登记后销毁;

(八)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九)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地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xx区环境保护局泄露国家秘密

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基层部门或教职员工(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保密办公室以及保密办公室向领导和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基层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办公室报告,保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校

长、保密委员会主任报告。

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上机密件)必须立即向领导和上级保密组织报告。

第六条 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办公室向省保密局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七条 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 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 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 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 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 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 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 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

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 一般泄密事件由镇政府保密办公室负责调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直接进行调查,镇政府保密办公室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局保密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基层部门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三)是否可以补救以及可以补救的措施。

(四)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对事件应负的责任。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的基础上,镇政府保密办公室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镇政府保密办公室应立即将案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保密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泄密事件责任人或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罚种类:

(一)刑事处罚(由国家有关机关执行)。

(二)党纪、政纪处分

(三)罚款:根据情节处责任人罚款的惩罚,对所在部门处罚款。

(四)通报批评。对泄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基层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诉讼时间)。

第十七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后,局保密办公室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部门报送泄密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内容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xx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

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加以贯彻实施。

一、我局公开相关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 “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

全和 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 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局各科室在形成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

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中心网站、新闻媒

体、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发布前,由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经

科室和信息公开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

见,报审查领导小组办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审查领

导小组办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查领导小组办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

涉及 国家秘密时,报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四)有关单位发布的信息保密审查参照机关保密审查

程序执行。

(五)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

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

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

息发 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部门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

应追 究保密审查部门负责人和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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