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工作职责

中物富能(北京)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以及总经理的没有提名或不提名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中物富能(北京)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职责

一、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

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便规范公司的行为。

三、召集和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对认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其他员工建议总经理解聘,换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召集和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总经理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制订对总经理的激励制度。

五、召集和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公司投资、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审议和批准总经理提交的重大经营决策、方案、资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研究和决定总经理提出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及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危害公司形象、利益,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责任认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八、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管理措施提供参考意见。

九、对公司的资金、财产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十、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十一、决定设立分支机构;讨论决定股份公司停业、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负责股份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等。

中物富能(北京)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职责

一、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工作,直接向董事长负责。

二、执行贯彻公司总体战略,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和目标;组织和领导开展经营活动,自主经营,对重大的经营活动需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根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公司员工的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岗位的聘任、换岗及解聘,制订岗位责任制;决定员工工资待遇和奖金分配方案。

四、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公司统

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并依此调动员工积极性以发挥企业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五、及时了解和研究市场,制订公司经营发展规划,业务计划。完成各项年度计划和目标;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六、根据“顾客永远最优先”的经营理念,率先垂范并督促经营人员增加服务意识,加强市场营销,拓展业务市场,提升服务水平,以亲切的服务、科学的设计、可靠的质量、合理的价格吸引客户,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七、对经营过程中经营人员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要及时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向董事会报告,协助董事会进行处理。

八、定期组织和召开经营通报、分析、决策会议,加强决策民主化,增强经营过程的透明度。

九、审查批准年度计划内的经营、投资、改造、在建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及使用。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守财务纪律,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年终进行年度总结,对公司经营成果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推进公司文化建设;加强员工队伍建设,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对外各

种合作关系,创造和谐的内外环境;督促、指导、考评中层管理人员,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等。

中物富能(北京)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一、副总经理在公司总经理安排下工作,具体负责公司分配的相关业务工作协助总经理日常工作。

二、认真执行分管业务,办理公司总经理交办事情,并且及时回报事情办理的结果和执行状况。

三、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督促工作人员办理事务,对自己不能处理或不能及时处理的事项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汇报业务工作。

五、参与公司重大投资决策,拟订公司相关计划、制度等。

六、总经理出差期间代行总经理之职。

中物富能(北京)节能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权利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篇:企业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职责

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 试 行 )

为促进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监事会的组成

(一)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外部监事一至二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届满换届的监事会成员、增补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岗需更换的监事,由市国资委负责委派,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备案;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监事会届满换届,原则上应提前二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并附换届方案;更换、增补监事,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并附更换、增补方案。监事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时换届,应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四)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监事可以在一至三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五)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监事工作岗位业务培训,并接受后续教育。

(三)任职监事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未曾在与其任职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四)任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所任职企业发现其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报告;

(五)任职监事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负责指导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工作;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三)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3.组织对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四)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履职报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其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时作出评判,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或制止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相关推荐